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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產鮮果外銷之檢疫處理

防檢局植物檢疫組 丁文石

 

壹、前言

 

  依據世界貿易組織(WTO)食品衛生檢驗與動植物檢疫措施協定(簡稱SPS協定)之規範,「各會員國有權為保護其境內人類、動物或植物之生命或健康的需要,而採行各種檢驗或檢疫措施」,因此各會員國得依該國之實際需要而對其他國家或地區發生且會危及該國植物生產及生態環境安全等之植物疫病蟲害種類,採行不同程度之限制措施。東方果實蠅及瓜實蠅因會為害多種鮮果蔬,致成為美國、日本等許多國家列入其植物檢疫之重要害蟲,而禁止該蟲之寄主鮮果蔬輸入其國境。由於台灣係上述兩種害蟲的發生地區,導致大多數國產高品質之鮮果蔬無法順利外銷至美、日等國。因此屬於該兩種實蠅之寄主鮮果蔬如欲外銷至美、日等國,則必須針對鮮果種類進行開發可完全殺滅該兩種害蟲且不影響果蔬品質之有效處理方法,經輸入國認可並公告解禁後,果蔬才得經殺蟲處理後輸往該國。本文謹以銷日之鮮果部分,對本局協助國產鮮果外銷之檢疫實務做概略介紹。

貳、日本對外國申請輸日鮮果蔬之解禁相關規定與程序

 

  日本為因應世界各國向其申請解除農產品檢疫限制案件逐年增加趨勢,且為符合WTO之SPS協定,對於採行植物檢疫措施之透明化要求,已就其以往對於外國申請解除農產品輸入檢疫限制之作法,於民國88年9月由該國農林水產省依據日本植物防疫法相關規定,對於禁止輸入之植物,公告一項向日本申請解除輸入禁令的相關認証標準程序,以便作為世界各國提出解禁申請之依據。該標準程序內容如下:

 

一、對輸出國申請解除禁令之認證(對外程序部分)

 

  (一)申請解除輸入禁令

 

 

 

  1. 依據日本植物防疫法(以下稱「本法」)第七條第一項之規定,關於日本禁止輸入之植物欲向日本輸出的國家(以下稱「申請國」),得以書面對農林水產省植物檢疫主管機關(以下稱「植物檢疫主管機關」)申請希望解除輸入禁令之意旨。此項申請得一併提出下述?l所規定的試驗或調查計畫。

     

     

  2. 植物檢疫主管機關收到是項申請時,應對以書面通知申請國提出?l所規定的試驗或調查計畫。植物檢疫主管機關並應將申請國、申請日期、希望解除輸入禁令的植物、檢疫有害動植物對象(以下稱「對象病蟲害」)及今後的程序公布於通商弘報。

     

     

 

  (二)試驗或調查計畫

 

 

 

  1. 試驗或調查計畫之提出

     

    (1)申請國須向植物檢疫主管機關提出明確擬解除輸入禁令之植物及對象病蟲害的試驗或調查計畫。

    (2)植物檢疫主管機關應明示試驗或調查計畫有關的概要(Guideline)。而且於必要時,在該計畫完成前,得由植物檢疫主管機關與申請國的專家舉行技術協議。

    (3)植物檢疫主管機關得要求適度變更已提出計畫之內容。

     

  2. 試驗或調查計畫之公布

     

    植物檢疫主管機關應將試驗或調查計畫的概要及後續的程序公布於通商弘報。

     

 

  (三) 試驗或調查結果的確認

 

 

 

  1. 試驗或調查的實施及其結果所得數據(data)之提出

     

     

    (1)申請國依照試驗或調查計畫實施試驗或調查,其結果所得之數據(data)(以下各稱「試驗數據」或「調查數據」)應向植物檢疫主管機關提出。
    (2)申請國在試驗數據或調查數據中,必須確定下列事項:
    a.在試驗數據方面,依照試驗計畫所定之方法,可將對象病蟲害完全殺滅。
    b.在調查數據方面,於調查計畫經指定之地區中,無對象病蟲害分布。

     

     

  2. 試驗數據或調查數據之確認
    (1)植物檢疫主管機關對已提出之試驗數據或調查數據,應由科學上與技術上之觀點來確認其為適切之試驗或調查結果所得之數據。
    (2)植物檢疫主管機關應將試驗數據或調查數據之確認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國。

     

     

  3. 試驗或調查結果概要的公布

     

     

    植物檢疫主管機關應把試驗或調查結果的概要及後續的程序公布於通商弘報。

     

 

(四)產地確認試驗或產地確認調查之計畫

 

 

 

  1. 產地確認試驗或產地確認調查計畫之提出

     

     

    申請國接到植物檢疫主管機關在科學性與技術性之觀點所獲得之通知時,應向植物檢疫主管機關提出產地認證試驗或產地認証調查之實施時期及實施場所的計畫,植物檢疫主管機關得要求變更已提出計畫之內容。

     

     

  2. 產地認証試驗或產地認証調查計畫之公布

     

     

    植物檢疫主管機關應將產地認証試驗或產地認証調查計畫之概要及後續之程序公布於通商弘報。

     

 

(五) 產地認証試驗或產地認証調查結果之確認

 

 

 

  1. 產地認証試驗或產地認証調查之實施及其結果所得之數據之提出。
    (1)申請國在植物檢疫主管機關所派專家會同之情形下,依照產地認証試驗或產地認証調查計畫,實施認証試驗或認証調查,其結果所得之數據(以下分別稱「產地認証試驗數據」或「產地認證調查數據」)應向植?簹姚邠怚D管機關提出。
    (2)申請國於產地認證試驗數據或產地認證調查數據中,必須証明以下事項:
    a.在產地認証試驗數據中,利用產地認証試驗計畫所定之方法,可達將對象病蟲害完全殺滅。
    b.在產地認証調查數據中,於產地認證調查計畫指定的區域中無對象病蟲害分布。

     

  2. 產地認證試驗數據或產地認證調查數據的確認
    (1)植物檢疫主管機關對已提出之產地認證試驗數據或產地認證調查數據,應由科學上與技術上之觀點來確認其為適切之產地認證試驗或產地認證調查結果所得之數據。
    (2)植物檢疫主管機關應將試驗數據或調查數據之確認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國。

     

     

  3. 產地認證試驗或產地認證調查結果概要之公布
    植物檢疫主管機關應將產地認証試驗或產地認証調查結果之概要及後續之程序公布於通商弘報。

     

二、對申請國解禁要求之認証(對內程序)

 

  (一)植物檢疫主管機關依照試驗或調查之結果及產地認証試驗或產地認証調查之結果,檢討輸入解禁之妥適性。

  (二)植物檢疫主管機關,於依據?k檢討時,得利用下列方式徵求應泛意見。

 

  1. 本法第七條第四項,準用本法第五條之二第二項之規定,召開公聽會,募集意見。

     

     

  2. 利用一般公開徵詢方式募集意見。

     

     

  3. 植物檢疫主管機關由?l彙集之意見進行?k之檢討,其結果認定妥適時,應對所申請之相關(農林水產)省令進行修正等措施。

     

     

 

  各國對於已向日本提出申請解禁事項,如欲瞭解日方在處理上之最新進展情形時,除可查閱上述程序中提及之通商弘報外,亦可經由日本農林水產省之相關網頁(網址:www.maff.go.jp)點選生產局後進入查閱相關事項。

參、我國開發外銷鮮果殺蟲處理技術的原則與成果

 

  由於國產鮮果蔬之種類甚多,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在有限人力情形下,對於外銷鮮果殺蟲處理技術方面之研發原則,會就鮮果品質、特性、栽培面積與數量、歷年產銷情形與經濟價值等實際因素,先行評估以排定研發優先順序,以避免人力、物力之無謂浪費,俾協助確具外銷潛力之鮮果蔬拓展外銷通路,為農民及輸出業者爭取最大收益。

 

  我國在開發外銷鮮果殺蟲處理技術的歷程,最早可溯自1969年之輸日椪柑以二溴乙烯(Ethyl dibromide;簡稱EDB)浸漬處理方式開始,迄今已有33年;後因EDB具有致癌性,遭日本於1987年下半年起全面禁用於輸日果蔬之處理上,此後我外銷鮮果蔬即改以發展利用飽和水蒸氣傳熱殺死潛藏在果肉內的害蟲之蒸熱處理(vapor heat treatment)方式與使害蟲無法存活之低溫處理(cold treatment)方式,為開發各種外銷果蔬之檢疫殺蟲處理技術的主軸。目前已研發成功並經日本公告解禁之鮮果種類及處理技術共計五種(如表一),已開發完成處理技術,正由日本審查中之項目計木瓜一種(如表二);另已完成楊桃之殺蟲處理技術試驗正撰寫報告(如表3),此外本局正進行或排入試驗之項目則有洋香瓜、紅龍果及凱特種及金煌種檬果(如表4)。 (表1~表4DOCX / pdf)

 

肆、結語

 

  我國即將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可預期入會後自國外輸入之農產品種類及數量將大輻增加,國產農產品可能遭受重大衝擊。外來危險性植物疫病害蟲藉由大量農產品開放進口而入侵我國之風險將會大幅提昇,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本於職責將持續加強執行自國外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之檢疫外,也將會持續針對具有外銷潛力之高品質鮮果蔬等農產品,運用各種可能之處理方式開發有效之殺蟲殺菌處理技術,以協助拓展國產鮮果蔬之外銷通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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