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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進口動物及其產品處理方式簡介

防檢局動物檢疫組 劉武岩

壹. 前言

  自前(86)年3月間台灣豬隻爆發口蹄疫事件後,飼養規模大幅降低,國內生產豬隻及肉品遠不及市場所需,供不應求,致屢有不肖業者趁機藉由漁船走私動物及其產品來台販售牟利,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鑒於走私動物及其產品可能帶入傳染病並影響畜牧業及人畜安全,積極聯繫緝私機關緝私並先後破獲多起走私動物及其產品,並予銷燬。為落實遏止走私動物及其產品入境所帶來之風險,本會於86年5月20日訂定「走私進口動物及其產品處理方式」一種,以便規範緝獲走私進口動物及其產品處理方式。最近由於走私屢有所聞,緝獲動物及其畜產品數量亦大增,為求加速處理該等走私進口動物及其產品,復於88年5月14日修正「走私進口動物及其產品處理方式」,以減少走私入境之該等產品帶來傳染病污染之風險。

貳. 走私進口動物及其產品處理方式

一. 規定處理走私進口動物及其產品之項目及適用相關法規:

  海關及查緝單位查獲之走私進口動物及其產品,屬走私進口農產品處理辦法之適用產品項目表規定之貨品,包括:

(一)應施檢疫品目之動物及其產品(以下簡稱為畜產品):活動物(包括偶蹄類、單蹄類、禽鳥類等動物,但爬蟲類、兩棲類除外),動物肉類及雜碎(生鮮、冷藏、冷凍、調製),鮮乳,生乳,蛋,動物精液,動物胚胎等。

(二)漁產品:河魨(豚),鯖魚(生鮮、冷藏、冷凍、鹼製),?B魚(生鮮、冷藏、冷凍、調製),?鯡類或?類(包括沙丁魚,含生鮮、冷藏、 冷凍、乾製、鹼製、調製),鯷魚(鮐魚),魷魚,蟳,蛤,草蝦(自霍亂疫區進口者),牡蠣。

(三)與(一)項應施檢疫品目之動物及其產品混載走私進口之漁產品。

  依海關緝私條例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屬易生危險之扣押物,得毀棄之,並視為經檢疫不合格,均須銷燬處理。但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由查緝單位會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業處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五十二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三十七條規定處理。

  查緝單位對於貨品認定有困難時,海關或查緝單位得請農委會委託之機構協助認定。

二. 規定緝獲走私進口動物及其產品經移送海關依法沒入後,依其產品之種類分別指定相關機構提領並處理之

  查緝單位緝獲前項貨品,應依海關之規定留樣或拍照並繕具筆錄,案件移送海關依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六條或第三十七條及第二十條規定辦理沒入及銷燬之處分。查緝單位查獲貨品為:

(一)畜產品時,應將貨品種類及其重量即電傳通知雲林縣家畜疾病防治所(以下簡稱防治所),會同至接收地點清點物品,即由防治所提領、押運並監督處理。

(二)漁產品時,查緝單位應將貨品種類及其重量即電傳通知基隆、雲林、高雄或澎湖區漁會及該管縣(市)政府漁政單位(漁業課),辦理提領及押運事宜,並副知漁業署。

(三)漁、畜產品混載時,查緝單位應分別電傳通知防治所及各轄區漁會與該管縣(市)政府漁政單位(漁業課)各自辦理提領畜產品或漁產品。

  但查獲貨品數量過多,無法多派人員押運時,得分次提領。

三. 規定走私進口動物及其產品經提領機構處理後,應將每次處理數量陳報上級主管機關:

  海關或查緝單位交由防治所、漁會及漁政單位提領之走私進口漁畜產品,視同海關已完成相關處分手續,防治所、漁會及漁政單位得逕予處理,每次處理畜產品數量由防治所陳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處理漁產品數量則由漁會陳報該管縣(市)政府漁政單位(漁業課)轉陳漁業署。

四. 規定離島縣緝獲走私進口動物及其產品處理方式:

  澎湖縣、金門縣及連江縣等地查獲之走私進口動物及其產品,由海關或查緝單位,依前述方式通知當地縣政府辦理。

五. 規定涉嫌走私犯涉有刑責者之處理方式:

  有關涉嫌走私動物及產品之嫌犯,除請查緝單位依海關相關規定繕具詢問筆錄,並依相關法律規定辦理外,對違反懲治走私條例及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涉有刑責部分,應即以刑事案件移走私送當地檢察署偵辦。

六. 規定少量進口動物產品之處理方式

  關於少量走私進口動物產品,請查緝單位協助銷燬,拍照存證後函知農委會,惟若困難,得移由前述委託單位處理。

七. 規定依法逾期不報關、不退運者之處理方式

  另依關稅法第五十五條之一規定,逾期不報關、不退運者,經海關移交農委會處理,亦准用本處理方式辦理。

參. 結語

  86年3月間台灣發生豬隻口蹄疫,及本(88)年6月間從金門牛隻分離出牛口蹄疫病毒,咸認均係經由走私動物及其產品所致。本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職司動植物防疫檢疫業務,凡自國外輸入動物及產品須經檢疫通關,對於非法走私,仍續協調海關、海岸巡防司令部等緝私機構嚴加查緝。另請國人至國外旅遊時,勿接觸豬隻、馬、犬等動物及回國時不要攜帶動物及其產品入境。為杜絕走私,防範動植物傳染病害虫之侵入,該局業已訂定「獎勵民眾檢舉走私進口動植物及其產品案件實施要點」一種,並設置檢舉信箱(台北郵政5~40號信箱)及免費檢舉電話(080-039131),以獎勵民眾踴躍主動提供走私進口動植物及其產品之非法行為,已請緝私機關將不法走私者移送檢調機關偵辦並從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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