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內容區

「動植物檢疫申報發證要點」簡介

防檢局動物檢疫組 吳筱蘭

壹. 前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以下簡稱本局)職司之動植物檢疫業務,執行檢疫機構係由本局基隆、新竹、台中、高雄4個分局10個檢疫站辦理。為因應申報發證電腦建置與配合執行動植物及其產品檢疫之申報、報驗與發證作業需要及各項作業處理措施,於本(88)年4月29日研擬「動植物檢疫申報發證要點草案」經提報本局局務會議討論後於本(88)年5月29日88防檢二字第88565052號公告,並自本(88)年7月1日起開始施行。

貳. 要點內容

  動植物檢疫申報發證要點全文計22條,概述內容如次:

一. 明定本局為執行輸出、輸入或過境之動植物及其產品(以下簡稱檢疫物品)檢疫有關申報、驗對、發證等作業需要而訂定本要點。

二. 敘明申報、驗對及發證之定義如申報是指輸出、輸入或過境之檢疫物品申請檢疫。驗對是指輸出之檢疫物品經產地檢疫符合規定,於運抵港埠裝載前之查驗及其申報手續。至於發證則指簽發輸出入動植物檢疫證明書、動植物檢疫物品通關臨時憑證。

三. 敘明輸出、輸入或過境之檢疫物品應由貨主或其代理人依規定檢附相關文件併同申請書向當地檢疫機構申請檢疫。

四. 各檢疫機構受理申報派員檢疫時依各項規定處理,如申請書未指定檢疫日期者,以受理申報之當日派員檢疫為原則,若因時間不許可,得於次日派員檢疫。但申請書已指定檢疫日期者,依指定日期派員檢疫,但其指定檢疫日期,應自申請之日起算,以7日為限。若遇貨主在指定檢疫日期檢疫物品、數量及包裝未備妥時,可以申請展期一次,辦理展期也是以7日為限。

五. 檢疫物品申報方式可以採用業者較為方便迅捷的方式如利用電話、傳真、電子媒體及櫃檯現場申請檢疫。

六. 代理貨主申報檢疫者,應檢具貨主委託書報請檢疫機構備查。

七. 港口驗對的申報,由貨主或其代理人填具申請書一份,連同產地檢疫機構發給之輸出檢疫證明書向輸出港口之檢疫機構申請,受理單位以外觀驗對為主,必要時得開箱查核。

八. 輸出檢疫證明書一式五聯,正本聯交貨主使用,驗放聯作為港口檢疫機構驗對及海關核放用,海關存查聯由海關收存,驗對存查聯由港口檢疫機構收存,存根聯由發證單位存查。

輸入檢疫證明書一式四聯,正本聯交貨主使用,驗放聯作為海關核放用,海關存查聯由海關收存,存根聯由發證單位存查。動植物檢疫物品通關臨時憑證一式三聯,第一聯由貨主保存,第二聯為海關核放用,第三聯由發證單位存查。這三種證明文件需由本局核定。

九. 港口檢疫機構對檢疫物品未完成輸入檢疫前,因需施檢疫處理或隔離檢疫作業者,應簽發通關臨時憑證,供貨主憑以向海關辦理提貨至指定地點。

十. 檢疫證明書及通關臨時憑證需蓋有發證檢疫機構之鋼印,並於本要點詳敘檢疫證明書之用紙、可繕打文字、簽署等規定。

十一. 檢疫證明書須由發證單位根據檢疫單位或代施檢疫機構所送之檢疫紀錄及貨主檢附之文件與申請書所載事項逐一核對後始可簽發。須簽署者由簽署人負責審核校對;免簽署者由主管指定專人審核校對。

十二. 發證單位發現檢疫證明書內容錯誤時應重行列印;港口檢疫機構驗對時發現檢疫證明書內容錯誤,應予以更正,並在更正部分之空白處加蓋港口檢疫機構名稱更正章。檢疫證明書之申請人、產品名稱、數量及總淨重各欄不得更正,應重行列印。

十三. 檢疫證明書限用一次,不得分批或重複使用。

  檢疫物品分批輸出者,應依規定申請分割換證,並依規定計收工本費,分割換證之次數不加限制,但新證明書須於備註欄加註原證明書字號、發證日期及分割換發字樣。

十四. 檢疫證明書遺失、毀損或須變更者,貨主應切結向原發證檢疫機構申請補發或換發。

  前項換發或補發之新證明書,須於備註欄加註原證明書字號、發證日期及補、換發字樣。換發或補發新證明書依規定計收工本費。

十五. 凡貨主或其代理人因結匯需要加發檢疫證明書副本者,得簽發之,每份副本依規定計收工本費。

  前項副本簽發之份數不予限制,但必須根據存根與驗放聯核對無訛後,由原發證單位簽發。

十六. 檢疫證明書及其所附文件之保管年限為2年,期滿後依規定程序銷燬。

十七. 旅客攜帶或郵包寄遞檢疫物品之申報及檢疫卡之核發依相關規定辦理。

參. 結語

  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規定,為維護動物及人體健康之需要,輸入動植物及其產品辦理申報檢疫係檢疫程序的一種,也是本局為動植物及其產品檢疫所作的申報、驗對與發證各項作業處理措施。本局現有基隆、新竹、台中、高雄等4個分局及10個檢疫站可以直接受理申報發證的業務。

本網站刊載之「農政與農情」其所有內容,包含文字、圖像等皆可轉載使用,惟須註明出處。
  • 回上一頁
  • 94-03-01:14,3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