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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民眾檢舉走私進口動植物及其產品案件實施要點簡介

防檢局動物檢疫組 吳筱蘭

一. 前言

  我國之鄰近國家多為重大動植物疫病蟲害之疫區,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三條及植物防疫檢疫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疫區之動植物及其產品不得輸入。近年來走私進口動植物及其產品活動屢有所聞,可能因此挾帶國外動植物疫病蟲害入境,故必須遏止民眾走私進口動植物及其產品之行為,以保護我國之農業生產安全。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走私進口動植物及其產品行為之查緝,曾邀請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財政部關稅總局、國防部海岸巡防司令部、內政部警政署、法務部調查局、台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等機關與產業團體開會研商擬定本要點草案,並經局務會議討論後於本(88)年5月29日以88防檢二字第88502477號函公告施行。

二. 獎勵民眾檢舉走私進口動植物及其產品案件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全文計9條,分述如下:

(一)明定本要點訂定之目的。為獎勵民眾檢舉走私進口動植物及其產品,協助財政部關稅總局、國防部海岸巡防司令部、法務部調查局及司法警察機關等機關偵查破案,防止海外動植物疫病蟲害傳入,維護農畜產業及動植物產品之衛生安全,保障農民及消費者權益,特訂定本要點。(第一條)

(二)明定動、植物及其產品之範圍。本要點所稱動物及其產品,係指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條規定之牛、水牛、馬、騾、驢、駱駝、綿羊、山羊、兔、豬、犬、貓、雞、火雞、鴨、鵝與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動物、及前述動物之屠體、肉類、雜碎與其產製品(包括生鮮、冷藏、冷凍、調製產品);至於所稱植物及其產品,係指植物防疫檢疫法第三條指定之植物、植物產品、有害生物、栽培介質。(第二條至第三條)

(三)明定農政機關應強化檢舉案件受理設置專線電話與受理機關處理方式。各級農政單位應設置檢舉專線電話受理舉發走私進口動植物及其產品之檢舉事宜,事實詳實紀錄檢舉人資料及檢舉事實並注意保密。且不論是否為其轄區,在通商口岸應立即聯絡當地關稅局,在其他地區則應聯絡當地關稅局、法務部調查局或司法警察機關等機關處理,不得推諉延誤。(第四條)

(四)明定受理檢舉機關對檢舉人及其資料處理規定與注意事項。受理檢舉之機關,對於人民檢舉走私動植物及其產品之情報,不論以書面、口頭、電話或其他方式,均應予以保密,其書面或紀錄資料均不得附卷處理,以免洩漏檢舉人之身分資料。但經提供線索之檢舉人同意公開表揚者,不在此限。但違反前項規定者,不論故意或過失均應追究責任,依法嚴辦。(第五條)

(五)明定核發獎金之依據、標準及其核發額度。人民檢舉走私進口動植物及其產品因而偵破犯罪案件,經檢察機關偵查終結起訴者,依緝獲物價值比率核發檢舉人獎金如下:

  1. 價值在新台幣3萬元以下者,按百分之二十計算。

  2. 價值超過新台幣3萬元至15萬元者,其超額部分,按百分之十八計算。

  3. 價值超過新台幣15萬元至30萬元者,其超額部分,按百分之十六計算。

  4. 價值超過新台幣30萬元至60萬元者,其超額部分,按百分之十四計算。

  5. 價值超過新台幣60萬元至90萬元者,其超額部分,按百分之十二計算。

  6. 價值超過新台幣90萬元至120萬元者,其超額部分,按百分之十計算。

  7. 價值超過新台幣120萬元至150萬元者,其超額部分,按百分之八計算。

  8. 值超過新台幣150萬元至300萬元者,其超額部分,按百分之六計算。

  9. 價值超過新台幣300萬元以上者,其超額部分,按百分之四計算。

      前項獎金最高以新台幣100萬元為限,查緝機關承辦直接出力人員依前項各款減半計算,最高以新台幣50萬元為限。其他法令規定之檢舉獎金優於本要點者,從其規定,擇一領取。(第六條)

(六)規定檢舉獎金之請求權時效,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第七條)

(七)明定獎金經費由本局編列公務預算支應。(第八條)

(八)敘明本要點施行與修正時間。(第九條)

三. 結語

  緝私工作依海關緝私條例及懲治走私條例為財政部權限,並由國防部海岸巡防司令部、法務部調查局及內政部警政署等機關共同緝私。本局為確保農業生產安全,乃獎勵民眾檢舉走私進口動植物及其產品,藉此管道主動提供線索協助緝私機關偵查破案,強化緝私效果,以防止海外動植物疫病蟲害之入侵,維護農畜產業及動植物產品之衛生安全,保障農民及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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