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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保護法簡介

畜牧處畜牧行政科 許桂森
 

  動物依其生活環境與人類之關係,可概分為二類,一為生活在自然環境中之野生動物,另一為人類基於各種原因所飼養及管領之動物。人類飼養與利用動物之時間非常久遠且有增無減,如食肉用之動物、產乳用之動物、使役用之動物、醫學研究及藥品測試用之實驗動物、玩賞伴侶用之寵物或娛樂用之表演動物˙˙˙˙等等。在這種情況下,對於動物不當之虐待或過當之利用,均習以為常而不自知,其不僅過分侵害動物,且對人類本身道德之發展,亦有極負面影響。

  目前已有53個國家制定有關人為飼養動物之保護法律,為順應世界保護動物之潮流,且杜絕遊蕩動物造成之環境衛生問題,本著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之精神制定動物保護法並於87年11月4日正式公告施行,以為保護及管理人為飼養動物之依據。

  動物保護法計分七章節40條,其要點如次;

一.動物之一般保護:明定中央主管機關設動物保護委員會;飼主飼養動物應負之責任包括應避免動物遭受騷擾、虐待或傷害、不得棄養及應給與必要之醫療;任何人不得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他人飼養之動物;指定禁止飼養及輸出入之動物;運送動物應遵行事項;利用動物進行賭博、娛樂、營業、宣傳或其他不當目的搏鬥之禁止及動物宰殺方式、限制及收容處理。

二.動物之科學應用:明定以動物進行科學應用應注意之事項,並應組成實驗動物倫理委員會與動物實驗管理小組;國民中學以下學校進行動物教學訓練之限制。

三. 寵物之管理: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需辦理登記之寵物種類;給與寵物身分標識以確立寵物與飼主之關係;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7歲以上之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無人伴同時,任何人均可捕捉;明定經營應辦理登記寵物之繁殖、買賣、寄養者,應先經許可。

四. 行政監督:明定地方主管機關得置動物保護檢查人員及得甄選義務動物保護員,以執行或協助本法之檢查工作;並依違反本法情節,明定其處罰及執行處罰之機關;依本法規定公告前已飼養禁止輸入、飼養之動物及已經營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者,其依本法補辦登記及許可之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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