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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對WTO農、林、漁業談判之最新提案概述

─兼述其新近通過之農業基本法

駐蘇黎士台北辦事處日內瓦分處簡任秘書 李舟生

一、前言

  WTO總理事會依照去年(1998)5月部長會議之決議,自去年9月起準備陸續召開一系列特別會議(special sessions),針對下回合多邊談判事項進行討論,會議決議將以非正式會議(informal meeting)方式陸續討論現行各項協定執行情形、未來多邊貿易談判架構及WTO第三屆部長會議準備事項等。自去年10月以迄今年6月,已有多數會員針對農業議題提出多項看法,其中除對1995年開始執行的農業協定執行成效表示意見外,也對未來整個農業談判與農業改革架構提出各種看法;大多數會員,不論是農產品淨進口或淨出口先進與開發中國家會員,都對現行農業協定執行成效感到不滿;先進與開發中農產品淨出口會員認為,過去幾年來,有些會員並未積極的執行烏拉圭回合農業協定,尤其在市場開放與出口補貼削減方面問題最多,市場開放方面最為會員所詬病的是關稅配額執行率的偏低與關稅配額管理方式的複雜化;出口補貼方面則有部份會員以各種方式規避削減承諾,甚或將前期未用完之配額移轉下期使用,影響國際農產品價格的回升,為那些以農產品出口為主的會員帶來甚多不利,對此表達高度不滿的會員主要以Cairns group會員為主。而農產品淨進口先進與開發中國家會員,則認為農業協定的執行已影響到該等會員的糧食安全與農業發展,有重新檢討加強的必要,這些會員主要是日本、韓國、歐聯與挪威。

  就是因為有多數會員對農業協定的執行成效感到不滿,故會員都寄望在下回合多邊談判時能有所改進,但對於改進的方向,農產品淨進口會員與淨出口會員間的看法則有極大的差異,前者認為農產品貿易自由化已為其國內農業發展帶來不利,甚至影響到糧食安全,破壞農村的穩定,不宜再進行改革或進一步擴大自由化範圍,甚至還希望能擴大農產品補貼範圍;後者認為農業自由化未達到預期的目標與理想,國際農產品價格也未顯著回升,農產品出口賺款未能改善等,皆認為農產貿易自由化的程度仍然不夠,有待繼續改革並擴大自由化範圍。故基本上,仍然是農業保護主義與貿易自由化之間的爭議。

  日本對農業一向抱持著保護心態,因為它將農業與國家安全掛鉤,認為農業發展若受到阻礙,就會危及到糧食安全,而糧食安全受到威脅則國危矣。就是基於這種意識形態,日本長期以來就對農業採取保護政策,表現於內的則是大幅補貼農業生產,形之於外的則是限制外國產品的進口,不僅花樣百出,而且煩瑣複雜,堪稱當今世上農業保護水準最高的國家。今年3月,日本在WTO總理事會特別會議上提出「關於農業、森林及漁業談判之初步看法」(Preliminary Observation by Japan on Agriculture, Forest and Fishery),受到廣泛的重視。而今年6月則再次就下回合農業多邊貿易談判提出綱要式的建議,這份建議案已引起某些主張自由化會員的高度不滿,因為這些建議為那些主張保護農業的會員找到了抵制農業自由化的藉口。而日本為配合下回合農業談判與國內外經濟發展情勢之須,更於去年底特就其行之多年的農業基本法進行研修,並於今年7月上旬經國會通過,該法總計四章43條,凡最近日本於WTO及國際間對農業所倡導的糧食安全、農業多功能特性、農業永續發展等概念均涵蓋在內,不僅對日本未來農業發展具有指導功能,亦可視為未來農業談判的指導方針,對該法案內容進行瞭解亦有助吾人掌握日本下回合農業談判方向。

  為行文方便及便於比較,本文首先要將日本於今年3月所提的「關於農業、森林及漁業談判之初步看法」做重點摘述,其次再將日本新近提出的談判建議案加以說明,並對這份建議案提出一些初步的看法,另再將其新近通過的農業基本法(The Basic Law on Food, Agriculture and Rural Areas)加以說明,以供關切下回合農業多邊談判人士參考。

二. 關於農業、森林及漁業談判之初步看法內容摘述

  日本於今年3月提出的文件內容主要有三個重點,即農業、林業及漁業與貿易之間的關係、未來農業談判的基本立場、林業與漁產品的談判立場。茲重點摘述如下:

(一)農業、林業及漁業與貿易間的關係

  1. 日本認為農業生產活動都是以自然環境為基礎,未能考慮到這項因素的任何發展政策都是不可行的。從永續發展與環境保護的觀點來看,農、林、漁業部門生產活動都必需配合自然環境採取和諧的方式進行,如此方能確保這些產業的永續發展。

  2. 透過和諧的生產活動,農林漁業部門就能在農村地區、森林及漁業產區建構其應有的景觀,並在環境保護上扮演重要功能,諸如土地保育與生物多樣化的保存等,這些就是多功能(multifunctionality)的體現。不過,這類多功能所體現的利益,無法完全依賴自由市場價格體制充分反應。

  3. 自由貿易的原則,就是要使資源充分利用﹔不過,僅以這項原則來宣導自由貿易的利益,並無法配合當前世界面臨的貿易與環境情勢,而且還會影響兩者之間的適度平衡。從GATT到WTO,吾人所要追求的,一則是如何使貿易自由化與經濟發展之間維持適度的均衡,另則是如何使自由化與環境保護之間維持平衡﹔未來農業談判仍應以此為目標。農業協定第20條對此均有明確的規定,此一規定不僅適用農業部門本身,也適用林業及漁業部門,因為它們都與環境議題、資源永續利用及保育維持著極為密切的關係。因此,這些產業的多功能特性,應該在下回合談判中加以適度的考量

(二)農業

  1. 農業談判的基本立場(Basic Position on the Negotiations in Agriculture)

    (1)日本強調1996年世界糧食高峰會議與1998年OECD農業部長會議中已有共識,即非貿易事項(non-trade concerns)是相當重要的,諸如糧食安全與農業多功能性,而且也都為多數國家所接受。在下回合的談判中,應就這些議題訂定適度的貿易規範,以適度反應非貿易事項、促進進出口國家間權利與義務的平衡,並兼顧開發中國家的需要。

    (2)農業議題僅是整體談判的一部份,農業談判必須與其他議題共同考量,不能單獨決定。

  2. 將非貿易事項列入農業談判議題

    (1)下回合農業談判之前,宜先就過去農業協定執行經驗加以檢討,並適度考量諸如糧食安全、多功能特性、環境保護與保育及農村的自立發展等非貿易事項。日本與某些會員總認為農業協定的執行不利農業發展,有使農村趨於蕭條之勢,故有建議應對農業協定的執行成效加以檢討之議。

    (2)農業多功能特性與農業生產密切相關,故採取與生產有關的一些境內支持是必要的。

    (3)亞洲地區水田農業具有多項重要功能,諸如有維護環境景觀、水資源與防洪的功能;

    (4)日本是一個糧食淨進口國,有些國家經常對農產品出口採限制措施與出口課稅,不僅影響農產品價格,也會影響某些國家的糧食安全;所謂確保糧食安全,不僅要確保糧食供應數量,而且還要以穩定的價格來保障糧食的供應,基此,國內生產、庫存與進口相互之間做適當的組合是非常重要的。不可一味的單靠一種方式來維繫糧食安全。

  3. 農業談判重點

    (1)市場開放方面(market access)
      關稅方面,須透過一系列的談判,談判過程都須反應國內產業情況與非貿易事項。關於特別防衛措施方面,它是關稅化的產物,只要未來農業改革持續進行,它仍應繼續存在。透過國營企業進口糧食有其特殊意義,因為國營企業可配合整個糧食需求來穩定糧食的供需及價格。目前有關國營企業之通知格式已有改善,有些會員目前正根據WTO規定的新格式進行國營企業通知,已使各會員的國營企業運作更趨透明。另外,應對以出口為目的的國營企業加以約束,因為此類國營企業都是以雙價制或其他方式來規避出口補貼。

    (2)境內支持方面
      應充分考量農業的多功能性與糧食安全,並充分反應到相關條文內;有必要就那些受到削減的境內補貼措施之範圍進行檢討,同時要考慮執行過程中的經驗與非貿易事項,以協助會員能將一些政策措施轉向綠色措施。若要維持農業的多功能特性,必須與農業生產掛鉤方能顯現,故某些與生產有關的境內支持措施是必要的。藍色措施相對於其他須削減的措施而言,其對貿易與生產的負面影響非常小,日本對某些會員主張取消此項措施並不贊成。

    (3)關於出口補貼方面
      日本建議對出口補貼要有適度的約束,應進一步減少出口補貼,並主張對出口限制與出口課稅加以設限。

    (4)有關開發中國家的議題
      農產貿易進一步自由化對低度開發國家與糧食淨進口開發中國家的糧食供應可能發生負面影響,日本主張對這些影響做充分的檢討。

(三)林業與漁產品

  1. 這兩項產業有一特性,都是利用有限的自然資源進行生產,如果不做適當的管理,則易耗盡資源,所以這兩個產業與全球環境問題、自然資源的永續利用與保育有密切關係。

  2. 有關林產品及漁產品的談判,日本立場是必須考慮全球環境問題且要考慮整個工業產品的關稅,在下回合談判中,要以平衡的方式來討論不同的議題,不只是要討論關稅的問題,自然資源永續利用與保育、非關稅措施的削減與約束均在內。

  3. 在下回合談判討論林漁業產品貿易自由化時,有必要就這些部門所具有的多功能性加以適度的考量,諸如環境保護、與全球環境有關的問題等;另也有必要就這些產品的關稅、非關稅措施、討論的場合與架構等進行諮商。

  以上是日本今年3月對農業、林業及漁業談判所提出的初步看法,平心而論,這些看法並非很具體,但可看出日本對下回合農業談判是相當關注的,總希望下回合談判自由化的幅度或腳步不要太快或急促。從上述這項初步架構大致可以瞭解日本對未來農業談判的概略方向,基本上,日本還是不願就農業、漁業及林業保護大幅進行改革。

三. 日本新提農業談判建議案

  日本於本年6月WTO總理事會特別會議討論第三屆部長會議準備事宜時,就下回合農業談判提出一份較新且略微具體的建議案,基本上,這份新建議案是以3月的方案為基礎,並補充一些新的建議。該建議案分為兩大部分,一是針對農業部份,另一則是針對森林及漁產品部份;茲分別說明如下:

(一)農業談判部份

  該部份又分為目標、背景與談判方式等,茲依序說明之。

  1. 農業談判目標(Objectives)

      首先日本標示出下回合農業談判的目標,就是要訂定一些真正符合糧食進口與出口會員(包括先進與開發中會員在內)的公平與平等的規範,允許會員間保有各種形態的農業。這些新的規範應確保以下目標:

    (1)適度考量農業多功能的重要性,允許會員順利執行國內農業政策,考量每個會員農業歷史發展背景適度重視自然環境的差異;

    (2)糧食安全也是農業多功能的一部份,鑑於國際市場糧食供需的不穩定與開發中國家飢餓與營養不良等問題,應適度考量國內農業生產是糧食安全基礎這項事實;

    (3)糾正進出口會員在WTO規範下權利與義務的失衡。

  2. 談判的重點

      為達到上述這些目標,WTO會員應同意下列各點:

    (1)為糾正進出口會員在WTO規範下權利與義務的失衡,加強對出口禁止、限制措施、出口課稅與出口國營企業的現行規範;

    (2)在維持農業協定基本架構下,檢討現行各項規範,該檢討宜考量農業協定執行過程中的經驗,並促進會員的農業政策能朝市場導向進行改革。

      日本又強調,此方面應依據發展中國家所面對的情勢與需要特別加以考量,以使它們能順利執行WTO之下的規範及確保糧食安全。

      WTO會員也應主動針對諸如基因轉殖產品等新議題加以探討。

  3. 談判議場

      日本認為鑑於農業的特殊性,下回合貿易談判應成立一獨立的農業談判團體,可讓WTO會員以整體性的態度去思考廣泛的議題,諸如境內支持、邊境措施與出口補貼,而這些談判議題也應以有效的方式來進行。針對這些新議題,諸如GMOs都應設立一個適當的討論議場進行,議場中的工作包括對現狀的分析、處理問題的確認以及這些問題與現行WTO規範之間的關係。

  4. 背景

      日本認為自1995年農業協定生效後,WTO多數會員都已盡最大努力來執行農業協定,不過,日本認為,若從貿易法規的公平性與公正性來看,烏拉圭回合協定對糧食進口與出口會員及先進與開發中會員而言,並不是很恰當的;若從此一觀點及促進會員國內農業改革立場來看,下回合農業談判應特別重視以下三點:(1)農業多功能的重要性;(2)糧食安全考量,它是多功能之一;(3)糾正進出口國間權利與義務的失衡。

      基於每個會員不同的自然條件、歷史與文化背景,為達成上述目標,建立公平與公正的貿易法規將可使不同自然環境、歷史與文化背景的會員從事農業發展,繼續保留各式各樣的農業。

      接著日本就農業多功能特性加以說明:農業不僅可生產與提供農產品,也對糧食安全有所貢獻,它可減少無法預期事件發生或糧食短缺的風險,透過與自然環境和諧的生產活動又可對土地與環境維護、良好景觀的創造與地方社區的維護有所貢獻,所有這些功能都是農業的多功能特性。農業多功能特性具有以下特徵:(1)大多數多功能特性都被視為經濟外部性,很難以市場價格來反應,但它與生產關係密切,不能受到貿易的限制。(2)單獨靠市場機制不能使具有農業多功能特性的生產顯現出來。基於這種理由,日本認為某種形式的政策干預是確保糧食安全與實現農業多功能特性無法或缺的,因此,有必要根據過去農業協定執行經驗全面檢視如何在國際架構下(international framework),以政策干預來達成農業多功能及對此項干預的容許程度。

      在農業多功能方面,凡符合下列條件的都可以其與農業貿易之間的關係來加以檢視:(1)這些功能與農業生產有極密切的關係,且無法與農業生產分開;(2)那些在農業生產活動中扮演重要角色的功能;(3)這些功能的價值都被相關國家的人民所認知。

      糧食安全方面,日本認為糧食是最基本與最重要的產品,也是維持生命與健康所不可或缺的,國家就是要向人民保證獲得穩定的糧食供應,尤其是一個糧食淨進口國,穩定的糧食供應是一個重要的政策目標,因為這也是消費者所關切的。

      日本又認為全球糧食供應將因農產品貿易的特殊形態而趨於不穩定,這包括糧食出口都集中於某些特定國家或地區可以看出,更因為天候的不正常使得農業生產不穩定。目前已可預見的是世界糧食供需在短期內會因不正常的天候而趨於不穩定,例如聖嬰現象,世界糧食在中期至長期間也會因人口急劇增加及開發中國家經濟成長對穀物需求的增加而吃緊。那些遭受飢餓與營養不良的開發中國家也已將解決糧食安全議題列為優先政策。因此,不僅要透過糧食援助來確保所需的糧食作為短期措施,長期間還要以提高糧食生產力作為必要的手段。尤其重要的是要檢視特定措施以便適度處理有關那些糧食淨進口開發中國家的議題。有關糧食安全的政策措施不僅包括國內農業生產,尚包括儲藏及進口,若過度依賴進口會產生以下一些問題:(1)短期間世界糧食供應會趨於不穩定,中期到長期會更吃緊;(2)農產貿易的不穩定特性,一些主要農產品都由幾個特定的國家出口;(3)在糧食短缺時由幾個經濟大國大量購買可能會對國際市場帶來負面影響。

      為配合緊急需要,儲藏是最有用的方式,但可能會產生一些問題,它是一短期措施,因為損失的是品質與儲藏成本。

      增加糧食生產是確保國內糧食供應不可或缺的,今後重要的是,要根據過去執行農業協定的經驗,充分檢討如何將政策干預置於國際架構下與討論干預的程度是非常必要的。檢討方式不應只是以單一的方式針對主要產品來進行,相反的是要考量生產的特性、個別產品的貿易與消費等,不僅要考慮數量還應考慮品質,包括食品衛生與穩定的供應價格也是很重要的。以國內生產來確保糧食安全不僅是農業生產的功能之一,也是抵制風險的安全網(safety net)。如果整個農業生產全部依賴市場機制,就不可能確保糧食安全。基於政府在確保國內農業生產上有重要的責任,故糧食安全可視為農業多功能的一面。

  5. 加強出口規範(strengthening export rules)

    有關主要農產品貿易,諸如農業、森林及漁產品,國際需求都是缺乏彈性的(inelastic),且這些產品出口都集中於幾個特定國家,但進口則分散在許多國家,故出口國家所採取的任何行動對國際價格都會有嚴重的影響。烏拉圭回合農業協定規定所有進口的邊境措施都需轉化為關稅,但有關出口規範,包括出口限制與出口禁止、出口課稅與出口補貼則欠缺嚴格的規範。出口國營企業的規範也不很明確,使得這些國營企業經常利用雙價制與差別取價來規避出口補貼削減承諾。不論從平衡進出口國權利與義務的觀點,或從進口國的糧食安全觀點來看,這種情形都應加以糾正,有必要就出口規範方面加以檢討並訂定適度的規範。

  6. 境內支持

      農業多功能特性具有公共財的特性,與農業生產有極密切的關係,因此,此方面的政策干預(國內支持)並不能完全與生產脫離,因為某種程度的干預是執行農業多功能,包括糧食安全在內所必需的。

      目前農業協定將境內支持分為綠色、藍色及紅色措施,紅色措施要列入AMS加以削減,這些是有其道理的。要大幅檢討這些分類與全面消除綠色措施中的貿易扭曲是不可能的,較為適當的方式是維持現行架構,並根據過去執行的經驗檢討綠色政策的規定與範圍,以便順利邁向市場導向政策。在邁向市場導向政策時,不可否定現行藍色政策,因為它是從紅色政策邁向綠色政策的過渡性措施,藍色政策較之紅色政策對貿易與生產的扭曲為小,因此,藍色政策應繼續維持,並做正面的評估。為處理紅色政策,有必要根據現行架構,考慮邁向市場導向的進度,確保每個會員在執行上的彈性,包括AMS削減在內。日本似乎已意識到下回合會再就AMS進行削減,若再進一步削減,日本的農業會再度受到波及,進而產生不良的後果,所以才會提出AMS的削減應有彈性此種看法。

  7. 市場開放

      日本認為關稅是目前WTO體制下調整自然或經濟條件差異唯一合法的邊境措施,非關稅措施,包括數量限制,原則上已由關稅所取代,若只是就進口國家的關稅加以檢討是不恰當的,應該以平衡的方式來考量這些諸如農業多功能與實際生產條件。對農產品淨進口國家來說,增加國內農業生產應視為確保糧食安全供應的基礎。基此,適當的邊境措施應與國內支持相互配合。在現有允許出口國可採取出口限制或禁止措施的貿易規範下,進口國也應有合法權利採取適當的邊境措施來維持糧食安全。目前的關稅水準都是根據各國地理與自然條件、貿易談判各項產品的情況來訂定,烏拉圭回合協定配額外關稅是根據產品國內外價差來決定,考量上述這些背景、維持國內生產於某一水準及保有農業多功能特性等必要性,實有必要檢討這些關稅。市場開放水準必須適度考量各種不同的因素,其中包括農業協定執行的經驗與進口國家供需情況。有關農產加工品的邊境措施,因在提供高品質穩定糧食供應方面扮演重要角色,必須特別注意其食品產業的發展。就如同以上所述,農產品與加工產品的邊境措施應根據產品別,考慮每項產品的特性進一步的加以檢討,若是不管產品特性一視同仁,這是不適當的,因為這將忽略每項產品應有的特性(主要是暗示與糧食有關的農產品,諸如稻米必須特別處理)。有關防衛措施方面,有必要考量農業特性,制定一套制度與運作方式,以便讓會員能即刻針對進口的急速增加作快速與有效的反應。

  8. 開發中國家措施(Measures for developing countries)

      目前大多數WTO會員都屬開發中國家,使這些國家能順利的履行各項協定的義務與主動參加WTO體制的運作是非常重要的。基此,有必要特別針對這些會員的需要加以考量。一些遭受飢餓與營養不良的開發中國家,目前已將解決糧食安全的議題列為優先目標,而短期間則透過糧食援助來確保這些國家所需要的糧食,長期必須提高這些國家的糧食生產力。另也應針對有關糧食淨進口開發中國家的特定措施全面檢討。

  9. 對新挑戰的回應(Response to new challenges)

      最近多年來,消費者日漸關切某些議題,諸如食品衛生、回收及有機產品等,由於這些議題在烏拉圭回合談判時未受到大家的重視,但下回合談判必須適度的考量這些議題。另外,因技術的進步有關基因轉殖產品(簡稱GMOs)則不斷的增加,有關這類產品的生產、進出口、產品標示與智財權的保護等問題都已浮現。這些新的挑戰在目前WTO體制下不易處理,因為它們與WTO多數協定同時有密切的關係。今後有必要從廣泛的角度來因應這些問題。

  10. 下回合談判議場

      為全面及有效的針對這些議題進行談判,有必要成立一個獨立的農業談判小組就境內支持、邊境措施與出口補貼規範進行談判,因為農業具有與其他產業不同的特性,要以全方位廣泛的角度來探討。為因應這些新議題,諸如GMOs,有必要成立一個適當的議場對這些議題進行分析,尤其是與目前WTO規範之間的關係。

(二)森林及漁產品談判部份

  這部份也分為目標、背景與談判方式,茲依序說明之。

  1. 目標

      日本認為森林與漁產品都是易耗竭的自然資源,雖可更新,但若不妥善的管理就容易枯竭。未來對這類產品的談判目標應制定一套規則,透過一套適當的資源保育及管理程序以使這些資源能做永續的利用,而這些規範也必須對進出口國家公平與公正。

  2. 應考慮的重點

      未來若要針對森林及漁產品進行談判,就必須在這些易耗竭的自然資源情況下,考量與這類產品有關的一些因素,這些因素包括全球環境議題及其他相關國際架構規範。在林產品方面,由於森林資源具有多項的公共利益,這些利益必須透過適當的管理,包括林業生產活動在內,才能維持與執行。由於全球森林面積不斷的減少,故自地球高峰會議後,有關全球環境議題就日漸的受到重視,森林管理永續經營已是當前世界重要的一項挑戰。有關林產品貿易之談判,必須特別注意,不應妨礙森林永續經營管理。目前對一些出口國家所採取的貿易扭曲措施,諸如對原木出口限制等均缺乏有效的貿易規範,為能進行真正平等的談判,有必要對這些措施加以密切檢視。有關市場開放議題之討論,應著重於對那些有助森林資源發揮公共利益的邊境措施建立規範,這就有賴進出口國家對林業與伐木業的維護與發展。

      在漁產品方面,市場開放議題之討論應著重於不會鼓勵那些過度捕撈漁業資源的邊境措施建立規範,並應考慮由會員執行漁業資源保育及管理義務、穩定供應漁貨之必要性、個別國家漁業及漁撈區域之角色與功能等因素。漁業補貼的問題也應列入漁業資源永續利用探討的議題,並尋求解決方式以確保漁業資源的永續利用,漁業補貼對漁業資源永續利用的正面效果也應加以認知,這類工作應由國際糧農組織(FAO)執行,因為該組織擁有許多漁業管理專家,當WTO討論如何處理漁業補貼時,應充分考量此類工作。其他負面因素也應注意,諸如無效的漁業管理及FOC艦隊的捕魚作業,對漁業資源的永續利用都有不利的影響,日本認為這些問題都應努力尋找解決方式。

  3. 談判議場

      為確保這些易耗竭資源的林產及漁產品資源永續利用,適度考量全球環境議題及資源保育和管理議題,有必要採取全方位方式來檢視相關因素。為能對這些議題進行全方位的探討,日本認為宜成立一個獨立的林產品及魚產品談判小組。

  4. 背景

      前已說明林業及漁業資源是可更新與耗竭的自然資源,若無適當的管理就會枯竭。如果只是追求短期經濟利益的市場開放,就無法使這類資源做永續的利用。日本建議成立一個林漁業產品獨立小組來因應這些問題。

      林產品方面它有幾個特徵,首先是林業能提供各種不同的公共利益,包括土地保育、蓄水功能、休閒及調節氣溫,所有這些對人類生命都是很重要的,這在各項國際會議中也為人所肯定,諸如UNCED, FAO羅馬林業宣言等。林業對日本而言尤其重要,因為日本是一個地形較陡且易碎的地區,地變災難經常發生,利用森林來防止這種地變災難對日本而言是很重要的。因此採取一些適當的措施來進行林業的永續經營是有必要的,這包括透過林業經營確保公共利益。

      自1992年地球高峰會議後,全球對環境議題的關切日漸受到重視,林業永續經營管理也是其中最重要的挑戰。尤其是熱帶森林正因不當的商業砍伐日漸快速減少與惡化。為防止砍伐與追求林業的保育及利用之間的平衡,出口國家應努力透過適當的林業經營以減少木材貿易對環境的負面影響。木材進口國家必須維護國內林業永續發展以達林業的永續管理。未來林產品的談判應與環境、林業永續管理及市場開放等一起處理,同時也要考慮到各國間自然與社會環境的差異。

  5. 對木材出口國家的規範

      多數實施原木出口限制的主要國家已違反GATT第11條規定,一般是限制數量限制的,日本對目前這種不當的貿易規範甚為關切,更有甚者,有些木材出口國家為了保護其國內產業對原木與製成品採取歧視性的出口課稅。考慮木材的貿易性質,吾人應以公平的態度進行談判,以確保進出口國家權利與義務的平衡,這不僅要就關稅加以檢視,還要檢討出口限制與出口課稅措施。為了提高森林的公共利益,吾人應透過進出口國家間林業與木材業健全的發展制定全球規範。(日本的林木加工消費量也相當大,故對某些國家限制原木出口深不以為然,所以在這方面有此建議)

  6. 市場開放

      林業資源在適當的森林管理下可以提供公共利益,若無適當的管理,包括適當的林業生產,林業資源與其公共利益就會喪失,進而嚴重影響人們的生活。因此在討論對林產品的邊境措施規範時,吾人應透過每個國家林業與木材產業的健全發展來促進森林的公共利益。

  7. 漁產品方面

    (1)對漁業資源保育與管理有貢獻的貿易規範
      漁業資源是可以更新且可耗竭的自然資源,若不做適當的管理就會枯竭。目前多數漁業資源都遭到過度的開發,全球漁產品中有約40%為國際貿易,所以制定有關魚產品貿易談判架構是有必要的,這樣才能適當的反應出保育措施與永續管理的重要性。成立一個獨立的漁產品談判小組是很適當的安排。貿易自由化若無適當的資源管理措施就可能導致漁產品國際貿易的增加,這就會引發過度的開發,忽略相關資源保育,或未能遵守資源保育及管理的規範。基於此項認知,目前有些國際漁業組織正採取貿易限制措施以確保資源保育及管理措施的有效性,例如大西洋鮪魚國際保育委員會(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for the Conservation of Atlantic Tunas),有些國家基於同樣的理由也採取相關的貿易措施。漁產品是有價值的動物蛋白來源,因而對糧食安全有極大的貢獻。整個世界因過度開發所導致的漁源枯竭正威脅到這種永續供應,為能確保漁產品的穩定供應,並維持生態的平衡發展且能保護特定的品種不受威脅,每個國家都應在其水域及漁區履行其管理資源的義務,且應確保魚貨的穩定供應。在制定有關漁業貿易規範時,這些都應加以考慮。此外,漁業及漁區的角色及功能,包括沿岸地區的維護、管理、環境維護、娛樂休閒機會的提供(the provision of recreation opportunities)也都應加以考慮。

    (2)市場開放
      有關漁產品的關稅與非關稅措施,也要考慮不同的因素,諸如與保育措施有關的關稅與非關稅措施之間的關係、各國履行保育與管理的義務、穩定供應漁產品、及漁業所扮演的社會、經濟與文化的角色。有關漁業的國際貿易規範不應鼓勵FOC艦隊的漁撈作業,它們並未承擔資源保育的成本,不應過度開發漁業資源。

    (3)漁業補貼
      必須重視的一項最重要的議題就是如何保證漁業資源的永續利用;首先有必要界定妨礙永續資源利用的所有因素,並研定一些措施來處理這些負面因素,因此,只是單獨挑出漁業補貼是不恰當的。值得注意的是,有些漁業補貼對於業資源的永續利用具有正面的功能,諸如對漁業資源的維護、改善漁業管理與資源的回復等,漁業補貼的這些正面效果應適度的認識。

      這類工作需要技術專家且應由FAO來進行,因為FAO有許多這方面的專家。要在WTO內處理漁業補貼的方式應確認所有負面因素時加以考慮,並找出解決之道。應加注意的是,無效的漁業管理、無限制的捕撈、無效的執行及不遵守國際保育規範的FOC艦隊之操作是影響漁業資源無法永續利用的主要因素。所有相關國家都應致力於這些問題的解決。

四. 對日本建議案的初步看法

  從上述日本所提兩份有關下回合農、漁、林業談判建議案的內容來看,6月提案內容似較3月提案內容為詳細,但還僅止於概略性或原則性的建議,並非很具體。茲再將重點勾勒如下,並就各點提出初步看法:

(一)農業談判方面

  1. 談判目標:日本建議下回合談判目標要適度考量農業多功能、個別國家農業發展的歷史背景、糧食安全及其與農業生產之間的關係、糾正進出口會員之間權利與義務的失衡。

      日本也只能以這些論點阻擋自由化國家的攻勢,尤其是農業的多功能或非貿易事項,因為這點在農業協定前言與第20條中均有規定,但經過WTO農業委員會這一年多來的討論,似乎並不樂觀,因為WTO原本就是討論貿易自由化的場合,有關環境保護、自然保育、糧食安全等有其他國際組織負責,宜向其他國際組織提出;此外,農業保護對這些非貿易事項是否真有助益仍然值得進一步探討。

  2. 做法:根據這些目標要求會員能針對目前出口限制、出口課稅、出口補貼、出口國營企業等訂定規範,以糾正農產品進出口會員間權利與義務的失衡;並要根據農業協定執行經驗等檢討現行農業協定。

  3. 談判方式:基於農業的特殊性,日本建議成立一個獨立的農業談判小組,以全方位的態度就境內支持、邊境措施與出口補貼等議題進行談判,另也可將GMOs議題列入。

      有關GMOs議題是否列入談判,目前尚言之過早,因為毆聯並不贊成,這又牽涉美國與歐聯之間的爭議,日本建議列入談判議題,其目的何在尚不明確。

  4. 有關農業的多功能性:農業多功能就是農業在環境保育、景觀、農村社區及糧食安全上扮演重要功能,這些功能都具有經濟上的外部效果且與農業生產密切相關,但卻不易透過市場價格反應,故必須由政府加以干預。

      而糧食安全方面,鑑於未來世界人口不斷的成長、糧食需求的增加與糧食供應的不穩定,糧食安全已成為農產品進口國家最為關切的事項,為確保這項訴求,國內農業生產仍不可偏廢,政策的適度干預也是必要的。

      未來世界糧食供應不穩定,這也是當今世界上多數農業專家所共同認知的,故日本的說法並非誇張。

  5. 境內支持:根據過去農業協定實施經驗檢討現行綠色措施的規定與範圍,以使農業生產逐步過渡到市場導向;藍色措施在市場導向方面具有重要功能,必須繼續維持並做正面的評估。

      日本這項主張目的也是為它的保護政策預留轉圜餘地,吾人均知,日本有許多境內支持措施,若未來被迫走向自由化,希望能藉由藍色政策逐步過渡,以減少農業所受傷害。

  6. 市場開放:檢討關稅時,要考量農業多功能與農業的實際生產狀況;國內農業生產的增加是確保糧食安全的基礎,故應有適當的邊境措施以配合國內生產。一般認為日本此意在維護其稻米關稅,因為今年4月日本採取稻米關稅化,關稅高達1,250%,引起許多會員的關切,已有部份會員希望下回合談判日本能大幅降低其關稅。

  7. 出口規範:對農產品出口禁止、出口限制、出口課稅等措施訂定規範,以免影響國際農產品價格與供應。

      1970年代初,美國因國內大豆生產短缺對外實施禁運,引起當時日本的恐慌,迄今為止,日本仍然對此事件餘悸猶存;而且1995年國際穀物短缺期間,歐聯採取出口課稅,導致穀物價格不斷攀升,也使日本深受其害;鑑於這些經驗,日本不斷呼籲能對農產品的出口限制加以規範,以確保其糧食安全來源。

  8. 開發中國家的協助:WTO會員多數為開發中國家,有些面臨飢餓與營養不良,今後短期間要確保這些會員獲得糧食援助,長期應致力於提高其農業生產力。

(二)林業與漁業

  1. 談判目標:制定一套規範有助於這些資源的永續利用。

  2. 林業:森林資源能提供多項利益,這些利益必須透過適當的管理才能發揮;未來貿易談判不應妨礙森林永續經營目標。

  3. 漁業:未來談判應致力於防止過度捕撈、漁業資源保育及管理規範的訂定;漁業補貼有其正面的功能,應由FAO專家進一步探討。

  4. 談判方式:未來應組成獨立的談判小組。

      自日本提出這項建議案後,一些主張自由化的會員都深表不滿,有會員認為這項方案就是表示下回合農業談判根本不必進行,違反WTO的自由化精神與WTO成立目的。當然這種說法也過於武斷,基本上,日本並未反對農業談判,只不過認為下回合談判應注意某些國家所關切的農業多功能特性及糧食安全等,不要因為進行農業改革而使這些功能受到傷害。另日本建議應就農產品出口限制行為加以規範也不是沒有道理的,因為若不對此加以規範,又如何說服糧食進口國家不必擔心自由化可能帶來的糧食安全危機?至於林業與漁業方面,日本提出的看法也是有其道理的,諸如資源保育管理與永續經營、組成獨立的談判小組等,因為這兩個產業性質畢竟與農業不同。未來這項建議案是否能為會員所接受,或接受的部份有多少,目前都無法預測,還有待未來觀察,但有一點可以看出的是,一些農業保護會員都受到日本這項建議案的鼓舞。

五. 日本新農業基本法摘述

  每當日本農業發展面臨關鍵時刻---包括國內農業經營環境面臨瓶頸與國際農業環境嚴峻時(主要是農產品價格上漲、供需失衡與貿易自由化),其行政部門就會立即制定一套新的農業法案或方案及政策以資遵行,例如1961年制定的農業基本法,就是為因應戰後日本因積極發展經濟導致農業部門發展的失衡現象,例如農業生產力的低落、農業所得的相對偏低等,為克服與改善這種農業經營上的不利,並促進農業經營的現代化,遂制定這項基本法;而為因應烏拉圭回合農業談判自由化趨勢,也於當時談判後期推出所謂新農業政策。如今為因應國內農業發展的新情勢(主要是糧食自給率不斷的降低、農業經營結構趨於惡化)、國際環保趨勢及WTO下回合農業多邊談判(主要為農業補貼進一步削減與市場開放),日本行政部門於去年下半年即著手研定新的農業基本法,該法於今年(1999)7月經國會正式通過,法案名稱為「食品、農業即農村地區基本法」(The Basic Law on Food, Agriculture and Rural Areas)。該法總計四章、43條,第一章為總則計14條,第二章為基本政策計22條,第三章為行政機構與相關組織,計2條,第四章為「食品、農業與鄉村地區政策委員會」計5條。以下逐條列出並重點說明某些條文之含意︰

(一)總則

  1. 目的(Objective)

      第1條規定本法目的在藉由對中央與地方政府明定權責,並訂定基本原則與基本事項,透過全面且有系統的方式執行有關食品、農業及農村地區政策,以穩定及改善國人的生活方式與發展國家經濟。

  2. 確保糧食的穩定供應(Securing Stable Food Supply)

      第2條有4項︰(1)鑑於糧食是維持人類生命不可或缺及維持健康與健全生活的重要基礎,未來應以合理價格提供國人穩定質佳的糧食。 (2)鑑於世界糧食貿易與供需的某種不穩定因素,對國人提供穩定的糧食應以國內農業生產為基礎,其次則是進口與倉儲的適度配合。(3)糧食供應應以改善農業生產力、促進農業與食品產業健全發展為主,以因應複雜多樣化的大眾需求。(4)即使國內供應因不可測因素,諸如欠收或進口中斷而無法配合國內需求,也應確保國人獲得所需的最低糧食,以免影響國人生活的穩定與國家經濟的運作。(該條說明農業生產在糧食安全上的重要性,國內糧食的提供應以國內生產為主、進口為輔)

  3. 多功能角色的實施(Fulfillment of Multifunctional Roles)

      第3條規定鑑於農業在維持國人生活與穩定國家經濟的重要性,其在鄉村地區透過穩定的農業生產所扮演的多功能角色,包括從國土、水資源、自然環境到良好景觀維護與文化傳統的保存等功能,都應在未來充分執行。(該條將最近一年多來在國際間與WTO農業委員會會議中所不斷強調的農業多功能性納入法案中,以顯示其對此項論點的重視,更有向那些主張自由化的國家宣示,日本決心在下回合談判中將此論點納入談判議題的意義,目前多數農產品出口國家並不贊成將農業多功能性納入下回合農業談判議題,因為一旦納入,恐遭主張農業保護國家的勒索,使農業貿易進一步自由化的理想受阻)

  4. 農業永續發展(Sustainable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第4條規定鑑於傳統農業在基本糧食供應與多功能角色上的重要性,應以確保農業設施,包括農業經營所需的農地及灌溉、排水、人力、並結合這些因素建立良好的農業結構、根據區域特性維持與改善農業自然循環功能等以促進農業的永續發展。(所謂農業自然循環功能是指農業有促進生物與物理循環的機能,此在強調有機農業)

  5. 農村地區發展(Development of Rural Areas)

      第5條規定,鑑於鄉村地區在維護農業永續發展上扮演重要角色的事實,且農業又為當地居民生活中重要產業,就應針對這些鄉村地區改善其生產環境與農村福利,其中包括生活上的基本建設以促進農村的發展,俾使農業所扮演的基本糧食供應角色與多功能可以充分實現。(該條強調對鄉村地區的重視)

  6. 對漁業及林業的適當考量(Proper Consideration to Fisheries and Forestry Industries)

      第6條規定,在採取有關食品、農業與鄉村地區的措施時,應適度考量漁業及林業的發展,因為這些產業與農業有密切的關係。(這也是最近日本在WTO總理事會中提到林業及漁業談判的原因)

  7. 中央政府的職責(Responsibility of the State)

      第7條第1項規定中央政府依照本法第2至第5條有關食品、農業與鄉村地區政策的基本原則(此後稱基本原則)負責制定與執行整個有關食品、農業與鄉村地區的政策。第2項規定中央政府應提供相關資料,以便讓民眾能充分瞭解此項基本原則。(該條明訂中央政府的權責)

  8. 地方政府的職責(Responsibility of Local Governments)

      第8條規定,地方政府應依照基本原則及根據與中央政府的分工,負責研定與執行適合本身自然與社經性質的食品、農業與鄉村地區的政策。(該條明訂地方政府的權責)

  9. 農民等的努力(Efforts of Farmers etc.)

      第9條規定,農民與農民組織應以自動自發精神在農業經營與相關活動中實現基本原則。

  10. 食品產業的努力(Efforts of the Food Industry)

      第10條規定,食品產業經營者應依照基本原則致力於其產業的經營,以確保國人獲得穩定的糧食。

  11. 對農民等的支持(Support Provided to the Efforts of Farmers etc.)

      第11條規定,在採取有關食品、農業與鄉村地區措施時,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應對自願努力的農民、農民組織與食品產業業者提供支持。

  12. 消費者的角色(Consumers’ Role)

      第12條規定,應鼓勵消費者對食品、農業與鄉村地區做充分的了解,並改善其飲食形態。

  13. 立法措施等(Legislative Measures etc.)

      第13條規定,政府應訂定執行糧食、農業與鄉村地區政策所需的法案、財政等措施。

  14. 年度報告(Annual Report)

      第14條第1項規定,政府每年應向國會提出有關食品、農業與鄉村地區狀況與政策執行之報告;該條第2項規定,政府每年應準備並向國會提出有關政府對前項所述即將執行的政策之說明文件;該條第3項規定,政府在準備即將執行的前述說明文件時,應徵求「食品、農業與鄉村地區政策委員會」之意見。

    (二)基本政策(Basic Policies)

  15. 第一部份有關食品、農業與鄉村地區基本計畫(Basic Plan for Food, Agriculture and Rural Areas)

      第15條第1項規定,為能對食品、農業與鄉村地區政策的執行能有整體與系統化的改善,政府應對食品、農業與鄉村地區制定一項基本計畫(此後稱為基本計畫)。

      第2項規定,基本計畫包括下列事項︰(1)制定食品、農業與鄉村地區政策之基本方向;(2)糧食自給率目標;(3)有關政府整體與系統執行食品、農業與鄉村地區之政策;(4)前述事項之外,整體與系統促進食品、農業與鄉村地區政策所須事項。(標示出基本計畫涵蓋項目)

      第3項規定,應就前述糧食自給率目標加以訂定,作為國內農業生產與糧食消費的指標,同時要明定農民與其他相關單位應注意的議題。(糧食自給率的重要性)

      第4項規定,鄉村地區基本計畫之政策應就配合國土利用、發展與保育等加以研定。

      第5項規定,政府在制定第1項所述的基本計畫時應徵求「食品、農業與鄉村地區政策委員會」之意見。

      第6項規定,當政府在制定第1項所述事項後應立即公佈基本計畫。

      第7項規定,政府應考量糧食、農業與鄉村地區相關環境的變動及對糧食、農業與鄉村地區政策評估結果,約每隔五年修正基本計畫。(該條規定食品、農業與鄉村地區政策委員會在農業發展方向、糧食自給率、土地利用與保育等的制定上扮演重要功能,且基本計畫應加公佈與定期修正)

  16. 第二部份關於確保穩定糧食供應政策(Policies for Securing a Stable Food Supply)

      第16條糧食消費政策之改善(Improvement of food consumption policies)

      該條第1項規定,中央政府應採取必要的措施,諸如改善食品衛生與品質管理及適當的食品標示,以確保食品衛生,改善食品品質,並協助消費者做適當的選擇。(此條與這些年來國際間不斷強調的食品衛生安全趨勢吻合)

      第2項規定,中央政府應採取必要的措施,諸如對健康的飲食形態訂定指標、拓展國人食品消費知識領域,並提供相關資訊,以改善飲食形態及有效利用農業資源。

  17. 食品產業的健全發展(Sound Development of the Food Industry)

      第17條規定,鑑於食品產業在穩定糧食供應上的重要性,中央政府應採取必要的措施,諸如強化管理體系、鼓勵與農業密切合作、整合行銷體制,以促進食品產業的健全發展,並應適度考量如何降低食品產業營運對環境之負面影響與確保資源有效利用。

  18. 農產品進出口政策(Policies on Imports/Exports of Farm Products)

      第18條第1項規定,當某項進口對國內農產品的生產有可能顯著的不利,若有緊急需要,中央政府應採取必要措施,諸如關稅調整與進口限制,以確保農產品的穩定進口。

      第2項規定,中央政府應採取必要的措施,諸如促進國內農產品的競爭、改善行銷研究、提供相關資訊、鼓勵宣導以增加出口。

  19. 緊急情況之糧食安全(Food Security for Emergencies)

      第19條規定,一旦某些措施是確保國人在本法第2條第4項所述事件時之最低糧食需求所必要的,中央政府就應採取必要措施,諸如增加生產與分配限制。

  20. 促進國際合作(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第20條規定,中央政府應致力於促進國際合作,包括農業與鄉村地區發展所需之技術、財務及對開發中國家糧食援助上的合作,以有助世界糧食供需的長期穩定。(此條與其在WTO所標榜的促進國際農業合作及糧食援助相呼應,目的在爭取開發中會員對其農業保護的支持)

  21. 第三部份有關農業永續經營政策(Policies for Sustainable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第21條建立適當的農業結構(Establishment of Desired Agricultural Structure),該條規定中央政府應根據各地區的經營形態與區域特性,改善農業生產基本設施、擴大農業經營管理規模,並採取其他必要的措施以改善農民經營結構,鼓勵有效與穩定的農業管理。

  22. 專業農民之經營(Farming Operations by Full-time Farmers etc.)

      第22條規定,鑑於促使專業農與其他農民能利用其創新力從事農業經營,中央政府應採取必要的措施鼓勵家庭農場,例如合理的企業管理、農場繼承及農場的合併等。(該條強調創新在農業經營管理上的重要性)

  23. 農地的取得與有效利用(Securing and Effectively Utilizing Farmland)

      第23條規定,中央政府應採取必要的措施,諸如確保適合農業經營的土地做農業使用、讓對農業經營管理有效率的農民能集約經營農業並鼓勵農地作有效的使用,以確保和有效利用農地,供國內農業生產用。

  24. 改善農業生產基本建設(Improvement of Agricultural Production Infrastructure)

      第24條規定,中央政府應採取必要的措施以改善農業生產基本建設,這包括農地擴大、水田多目標經營、良好灌溉排水設施功能的維護、依照各地區的特性,考量與環境的和諧與有效的經營,藉由維護良好的農地與農業供水設施及改善使用效率以提高農業生產力。(該條強調以改善農業基本設施來提高農業生產力,提高農業生產力方式很多,不過,日本農業生產力專家YAMADA博士認為農業生產力的提高,其中最重要的一項因素就是要有良善的農業生產基本設施,若有良善的基本設施,農業生產力即可快速提高。)

  25. 確保與加強農業勞動力(Securing and Fostering the Workforce)

      第25條第1項規定,中央政府應採取必要的措施,諸如改善農民的生產與管理技術、鼓勵新進農民獲取農業新技術,以確保和加速農業勞動力在農場管理效率與穩定經營上能扮演重要角色。

      該條第2項規定,中央政府應採取必要的措施諸如改善農業教育,以便讓一般大眾對農業與農業的利益做充分的瞭解。(該條目的是要向一般大眾宣導農業的重要性及認識農業)

  26. 改善婦女在農業中的角色(Promotion of Women’s Involvement in Agriculture)

      第26條規定,鑑於確保男女能有公平機會參與各類社會活動的重要性,中央政府應營造一種環境,使婦女在農業經營中的角色能獲得公平的評估,並讓婦女有機會能以自願方式參與農業管理及其他相關活動。

  27. 激發老農的參與(Promotion of Activities by Elderly Farmers)

      第27條規定,中央政府應營造一個環境,依照老農在當地農業經營與技術方面所扮演的角色,使老農能滿意的參與與農業經營相關的活動,並改善其福利。

  28. 改善農業生產組織之活動(Promotion of Activities of Agricultural Production Organizations)

      第28條規定,中央政府應採取必要的措施改善合作組織所辦理的活動,包括以鄉村社區為基礎的活動,以確保有效的農業生產。

  29. 農業技術的開發與改進(Development and Promotion of Agricultural Technology)

      第29條規定,中央政府應採取必要的措施,諸如對技術的研發訂定一定的目標、鼓勵國立與地方研究機構、大學與私人機構之間進行密切的合作,並讓農業技術能充分的流通,以便有效的改善農業、食品加工與行銷技術與技術的傳播。

  30. 農產品價格形成與農場管理的穩定(Price Formation of Farm Products and Stabilization of Farm Management)

      第30條第1項規定,中央政府應採必要的措施,允許農產品價格之形成能適度反應產品實際供需狀況與品質情況,以便讓農業生產能反應消費者需求。(似有尊重市場機能的意味,過去日本並不太認為市場機能完全適用農業,似乎是一種轉變)

      第2項規定,中央政府應採必要的措施以抑制農產品價格顯著變動對農業經營的不利影響。

  31. 災害損失之補償(Compensation for Disaster Losses)

      第31條規定,中央政府應採取必要的措施,諸如對災害損失的合理補償,以防止災害使生產無法恢復的情事發生,並協助穩定農業經營。

  32. 農業自然循環功能的維護與促進(Maintenance and Promotion of the Natural Cyclical Function of Agriculture)

      第32條規定,中央政府應採取必要的措施,諸如確保農業化肥適當使用與透過牲畜糞便的有效利用改良土壤肥力,以維護及改良農業自然循環功能。

  33. 農業資材的合理生產與分配(Rationalization of Production and Distribution of Agricultural Materials)

      第33條規定,中央政府應採取必要的措施,諸如鼓勵農業資材做合理的生產與分配,以協助降低農業生產資材的成本。

  34. 第四部份是有關鄉村地區發展政策(Policies for Development of Rural Areas)

      第34條是有關鄉村地區的整體發展規定(Comprehensive Development of Rural Areas),第1項規定,中央政府應有系統的促進鄉村地區的整體發展,這包括農業發展在內,並應協調土地的使用。(也有農工爭地的問題,必須透過協調方式解決)

      第2項規定,中央政府應採取必要措施以全面改善農業生產基礎設施與農村福利,包括生活上的基層建設,諸如交通、電信、公共衛生、教育與文化設施,以促進區域農業的健全發展,營造一個充滿美麗景觀之快樂與友善的鄉村環境。

  35. 山區之發展(Development of Hilly and Mountainous Areas)

      第35條第1項規定,中央政府應對地理環境不佳與農業生產不利的地區,包括山區(此後稱為山區),採取必要的措施以增加就業機會,諸如透過引進新的作物、符合地區特性的生產分配體制來促進農業與其他產業發展,以改善當地人們的生活。

      第2項規定,中央政府應採取特定的措施,在這些山區實現農業多功能特性,諸如對農業生產環境不利的地區提供支持,以使這些地區能維持適當的生產活動。

  36. 都市與鄉村之間的交流(Exchange Between Urban Areas and Rural Areas)

      第36條第1項規定,中央政府應採取必要的措施,諸如鼓勵都市與鄉村地區間的交流,以便讓都市居民能對農業與鄉村地區加以瞭解,俾有助健康與舒適的生活。

      第2項規定,中央政府應採取必要的措施使都市地區與附近的農業能配合都市居民的需要來從事農業經營活動,並充分利用接近消費者地利之便。

    (三)行政機構與相關組織(Administrative Bodies and Relevant Organizations)

  37. 行政機構再造(Restructuring of Administrative Bodies)

      第37條規定,在採取有關食品、農業與鄉村地區措施時,中央與地方政府應密切合作進行行政機構的再造,並改善行政管理的效率與透明化。

  38. 相關機構的重組與再造(Reorganization/Restructuring of Relevant Bodies)

      第38條規定,中央政府應採取必要的措施以使與食品、農業及鄉村地區有關的機構能有效的重整,以促進基本原則的實現。(為適應新的發展趨勢與使資源作有效的利用,日本近年來不斷的進行組織再造工程,其農林水產省也於最近進行組織再造)

    (四)食品、農業與鄉村地區政策委員會

  39. 有關食品、農業與鄉村地區政策委員會的設置

      第39條規定,在農林水產省成立「食品、農業與鄉村地區政策委員會」(此後稱本委員會)。

  40. 授權(Authorization)

      第40條第1項規定,本委員會除處理本法與其他法令所規定的事項外,應研究並討論執行與本法有關的重要事項,以備總理、農林水產省長與其他相關省長的諮詢。

      第2項規定,本委員會可就前項規定的事項向總理、農林水產省與其他相關省長提出其本身的意見。

  41. 組織(Organization)

      第41條第1項規定,本委員會最多設15名委員。

      第2項規定,本委員會委員係由農林水產省省長就那些在食品、農業與鄉村地區政

      第2項規定,本委員會委員係由農林水產省省長就那些在食品、農業與鄉村地區政策於學術、專業等方面具有經驗的人士中選拔,並提請總理任命。

      第3項規定,委員應以兼業為基礎。

      第4項規定,除前述第2項規定外,本委員會幕僚應由農林水產省省長提請總理任命。

  42. 有關文件與其他事項之要求(Request of Document Submission and others)

      第42條規定,本委員會可以向相關行政機構的首長要求提供適當的文件,亦可就這些機構所執行的工作要求其提供意見、解說與合作。

  43. 除本法提供的事項外,有關本委員會之組織與行政必要事項應依總理府命令行之。

  從日本這項新的農業基本法可以看出以下幾個值得重視的議題:

  1. 自去年以來日本在各種國際經貿場合與WTO農業委員會會議中所不斷倡議的農業多功能特性,或農業非貿易事項,諸如糧食安全、環境保護、鄉村發展等均涵蓋在這項法案中,顯示日本對這類議題的重視。

  2. 日本政府在農業政策中所扮演的角色並未因農業的進一步自由化而趨弱,反而有加強之勢,從法案中對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權責的規定即可看出。

  3. 法案中有多項條文提及糧食安全與供應的問題,可見日本對糧食供應的不確定性甚為重視,因此,法案中特別強調糧食供應首先以國內生產為主,其次才是進口。

  4. 強調農業自然循環功能的維護與促進,這與目前國際間不斷強調的有機農業是一致的,也是維護自然生態所必需的。

  5. 強調農政機構與相關組織的再造與重組,為適應新的農業發展情勢,並使農業能永續發展,掌管農政與推動農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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