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年10月(第220期)
植物或植物產品運輸途中經由特定疫病蟲害疫區輸入檢疫作業辦法修正簡介
防檢局 甯順熙.陳晟鐘
壹 . 前言
植物或植物產品運輸途中經由特定疫病蟲害疫區輸入檢疫作業辦法 係依據植物防疫檢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21 條之 1 規定授權訂定,並於 92 年 6 月 30 日發布施行。此次 為符合貨物輸入之裝運現況及檢疫實務需求,並配合本法於 97 年 5 月 7 日修正公布, 因此,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 99 年 9 月 2 日發布修正「 植物或植物 產品運輸途中經由特定疫病蟲害疫區輸入檢疫作業辦法」,以符合檢疫實務需要。
貳 . 修正重點說明
本次修正全文計 9 條(如附件),其修正重點如次:
一 . 增列其他植物病原等文字,以納入類病毒、菌質體或其他不明病害因子等植物病原。(修正條文第 4 條)
二 . 因空運輸入貨物除使用棧板打包外,亦有使用托盤打包,為符合現況,爰增列「托盤」之打包裝運方式。(修正條文第 5 條)
三 . 鑒於多數國家之植物檢疫機關並未使用專用檢疫封條、封識,且貨物依修正條文第 5 條規定應採適當包裝或密閉式貨櫃裝運,無需再予特別規範,爰刪除現行條文第 6 條。
參 . 結語
「 植物或植物 產品運輸途中經由特定疫病蟲害疫區輸入檢疫作業辦法」於 99 年 9 月 2 日發布修正施行。故輸入 植物或植物 產品時,如於運輸途中經由特定疫病蟲害疫區,可免於貨物包裝封口處或開啟處加封檢疫封條、封識,但必須依照本辦法所規定之方式裝運輸入, 以防範特定疫病蟲害疫區之有害生物隨卸貨轉運之植物或植物產品入侵我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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