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內容區

食品廠商申請進口原料糯米(粉)加工外銷作業及管理程序簡介

農委會農糧行政科 葉惠美

一、前言

  政府在保護國內稻米產業政策下,一向管制稻米進口,惟為降低廠商生產成本,加強外銷競爭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在考量不影響國內稻米銷售之前提下,於民國79年公告實施「食品廠商申請進口原料糯米(粉)加工外銷處理要點」,同意廠商得申請進口糯米(粉)加工為製品外銷。該要點所規範之內容包括外銷產品項目、申請人資格、製成率核算、進口原料用途、保證金及違反規定之處理等原則。

  又前台灣省政府糧食處(現為本會第二辦公室)為有效執行及管理本項業務,乃依據前述要點之第六點規定,於79年7月14日以糧四字第18220號函公告實施「台灣省政府糧食局辦理食品廠商申請進口原料糯米(粉)加工外銷作業管理程序」,並於83年1月12日以糧四字第00540號函修正。對申請進口糯米(粉)審核、數量查驗、裝船期限及加工外銷期限控管等作業予以規範管理,且在成品出口前抽樣送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糯米成分,並按海關簽證之出口證明書,審核通過後,方退還差額保證金,以確保進口數量悉數加工出口。

  為配合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本會於88年6月29日以(88)農糧字第88020346號公告修正「食品廠商申請進口原料糯米(粉)加工外銷處理要點」第六點,將作業及管理程序之訂定機關由前台灣省政府糧食處修正為該會,並考量現行組織架構及實際作業情形,訂定「食品廠商申請進口原料糯米(粉)加工外銷作業管理程序」,於本(88)年9月0日以農糧字第88020600號公告實施。

二、重點內容

  「食品廠商申請進口原料糯米(粉)加工外銷作業管理程序」全文計10點,其內容概述如下:

(一)訂定廠商申請程序及檢附資料:廠商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工廠登記證、糧商執照、經濟部工業局核定製成率證明文件及加入台灣區糖果餅乾麵食工業同業公會或台灣區米榖工業同業公會證明文件等影本,向行政院農業委員各區糧食管理處申請辦理。

(二)規定每批申請數量的上限為300公噸。

(三)訂定差額保證金的計算及繳交方式:按申請當日台灣地區糯米平均價格與最近泰國糯米外銷價格計算差額作為保證金,以銀行本票或提供同額公債或經財政部認可之有價證券擔保或經財政部認可之受信機構出具書面保證書等方式辦理,經行政院農業委員各區糧食管理處核妥手續後,由本會核發進口同意文件。

(四)規定進口及加工出口時限、倉庫查驗、成品出口檢驗暨檢驗費用之負擔、解除切結保證責任及退還差額保證金的手續及時限:核准進口函發文日起2個月內辦理進口,並於進口放行翌日起六個月內加工出口完妥。

(五)規定原料及成品之放置地點、設置登記簿及登載內容。

(六) 訂定逾期出口或部分未出口及違反規定的處理方式:違反規定者停止申請權利並沒入保證金,或依有關法令移送法辦。

三、結語

  糯米非國人主食,一般以加工為主要用途,近年來國內產量可達供需平衡。而進口之原料糯米(粉)依規定須全數加工出口,應不致影響國內糯米價格及稻農權益。本作業及管理程序之訂定,可作為廠商申請及各區糧食管理處執行管理之依據,並藉由數量查驗、裝船期限及加工外銷期限控管、成品出口前抽樣檢驗及保證金退還程序等之規範管理,防範進口原料糯米(粉)流入國內市場。

本網站刊載之「農政與農情」其所有內容,包含文字、圖像等皆可轉載使用,惟須註明出處。
  • 回上一頁
  • 94-03-01:13,4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