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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購公糧稻穀作業要點修正簡介

農糧署 張文怡

. 前言

  稻米為我國最重要糧食作物,為保障農民收益、供應軍糈民食及調節市場供需,政府自民國 63 年起即實施稻穀保價收購制度,多年來有效發揮穩定糧價及維護農民生計之功效。

  現行「收購公糧稻穀作業要點」前於 96 年 12 月 12 日 為提高作業效率及配合實務作業需要,檢討修正發布實施。由於內政部自 89 年 9 月 1 日 起,已全面停止辦理非都市土地及經重劃之都市土地地目變更登記及銓定作業,且我國農地管理已改以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為管制之依據,為維護農民權益及配合業務需要,公糧稻穀收購對象除維持土地地目外,增訂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為審核基準,經重新檢討修正本作業要點,並於本( 99 )年 12 月 17 日 農糧字第 0991095746 號令發布修正,自 10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 修正重點內容說明

本「收購公糧稻穀作業要點」計 14 點,本次修正 13 點,茲就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ㄧ . 自 97 年 1 期作起,餘糧收購已納入公糧稻穀保價收購項目,故 增列餘糧收購為公糧稻穀保價收購項目。(修正規定第 2 點、第 5 點及第 7 點)

二 . 由於內政部於民國 63 年訂頒區域計畫法,將都市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政策由地目等則,修改為依使用分區及類別,並自 89 年起停止辦理地目銓定,致部分土地地目與現況不符,農民無法繳交公糧,而影響農民權益。故增列「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為收購審核基準,以「地目」及「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雙軌併行方式辦理公糧收購稻穀對象之審認(修正規定第 5 點):

(ㄧ)將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及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及都市土地農業區之土地,增列為收購範圍,比照田地目土地給予計畫、輔導及餘糧收購。

(二)將非都市土地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工業區、鄉村區、風景區、河川區、特定專用區農牧用地及都市土地保護區增列為收購範圍,比照旱地目土地給予輔導及餘糧收購。

(三)為落實照顧農民,放寬田地目輪作田及單期作田之收購基準,比照雙期作田給予計畫、輔導及餘糧收購。

(四)因「台灣糖業公司」等公營事業所有之土地非屬公有土地範疇,增列農民承租公營事業土地種稻,比照承租公有土地種稻辦理 。

三 . 鑑於種稻面積申報及稻穀收購數量統計已改為電腦化作業,為簡化行政工作並節能減碳,部分報表 改以電腦連線作業上傳 。 (修正規定第 6 點、第 11 點及第 12 點)

四 . 為利查核公糧業者是否於 3 日內將收購價款轉入農戶帳戶,增列農會信用部 ( 或接管之金融機構 ) 應於付款憑證清冊加蓋轉帳日期戳記之規定, 並將資金查核改為書面審核以節人力。(修正規定第 8 點)

五 . 為 提升效能,避免人力浪費,公糧業者 經收達 200 公噸以上者,始辦理督導查核 。 (修正規定第 10 點)

六 . 配合民法第 205 條有關約定利率之規定,訂定懲罰性違約金計收上限為「應繳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修正規定第 14 點)

. 相關配套措施

  本次要點修正最主要的變革為擴大公糧稻穀收購對象,即農民於非屬田、旱地目之土地種稻,而該筆土地位於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或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自 100 年起可申報繳交公糧。

  為配合上揭措施施行,已委請逢甲大學應用地政電子資料與農糧耕地資料庫辦理碰檔作業,全面加註農糧耕地資料土地之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及地目資料,並列印於農戶種稻及轉作休耕申報書。鄉(鎮、市、區)公所、農會於 100 年 1 期作受理農民申報種稻繳交公糧時,即主動告知農民以較有利方案申報。

  對於新申請建檔之土地,則由鄉(鎮、市、區)公所、農會應用「地政資訊網際網路服務系統」查詢加註其土地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及地目資料,俾利農民以有利方案申報。

. 結語

  政府實施保證價格收購農民稻穀措施,對維護我國糧食安全、照顧稻農生活及穩定市場糧價均發揮極大效果,頗受農民肯定。本次修正公糧收購審認基準,將使符合公糧繳交資格之稻農增加,期各執行單位協助加強宣導農民週知,以維護農民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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