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年12月(第90期)
非都市土地申請作休閒農業設施所需用地變更編定審查作業要點簡介
農委會周若男
休閒農業輔導辦法業已於本(八十八)年四月三十日修正發布實施,突破過去「休閒農場內各項營建行為,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其使用之土地,除另有規定外,不得申請變更地目、土地使用分區或使用地編定」之規定,使有意經營休閒農場之業者(包括農民、法人農場、農民團體或農業企業機構),無有興建建築物之需要,可循土地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之方式,興建與休閒農業有關之住宿、餐廳、自產農(乳)產品加工廠或農產品與農村文物展示(售)及教育解說中心等建築物,使休閒農業設施建築物土地一直無法合法取得之困境,獲得解決。
為使非都市土地申請做為休閒農業設施所需用地如何辦理變更編定有明確之規定,以供休閒農業業者及地方政府之承辦人員有所依循,特依據休閒農業輔導辦法第十七條第四款及台灣省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之規定,研擬並公布「非都市土地申請作休閒農業設施所需用地變更編定審查作業要點」,其內容簡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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