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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申請作休閒農業設施所需用地變更編定審查作業要點簡介

農委會周若男

  休閒農業輔導辦法業已於本(八十八)年四月三十日修正發布實施,突破過去「休閒農場內各項營建行為,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其使用之土地,除另有規定外,不得申請變更地目、土地使用分區或使用地編定」之規定,使有意經營休閒農場之業者(包括農民、法人農場、農民團體或農業企業機構),無有興建建築物之需要,可循土地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之方式,興建與休閒農業有關之住宿、餐廳、自產農(乳)產品加工廠或農產品與農村文物展示(售)及教育解說中心等建築物,使休閒農業設施建築物土地一直無法合法取得之困境,獲得解決。

  為使非都市土地申請做為休閒農業設施所需用地如何辦理變更編定有明確之規定,以供休閒農業業者及地方政府之承辦人員有所依循,特依據休閒農業輔導辦法第十七條第四款及台灣省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之規定,研擬並公布「非都市土地申請作休閒農業設施所需用地變更編定審查作業要點」,其內容簡介如下:

  1. 可申請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之休閒農業設施,限經本會核定籌設之休閒農場內為供經營休閒農業而設置之住宿,餐飲,自產農(乳)產品加工廠和農產品與農村文物展示(售)及教育解說中心等四項休閒農業設施。

  2. 需辦理土地變更便定之休閒農業設施用地,其合計面積不的超過農場總面積百分之五,並以二公頃為限。

  3. 申請人申請休閒農業設施用地變更編定,應先取得本會核發之休閒農場籌設同意文件。

  4. 農場土地屬山坡地者,應以申核經營計畫之休閒農場總面積計算,其總面積不得少於十公頃,並依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水土保持法、環境影響評估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土地開發事宜;農場土地非屬山坡地者,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5. 擬申請變更編定之土地不得位於森林區、特定水土保持區、野生動物保護區及自然保留區。

  6. 擬申請變更編定之土地不得位於特定農業區經辦竣農地重劃之農牧用地。

  7. 申請變更編定之用地位置、設施項目等,應依據已籌設同意之休閒農場經營計畫書內容審查。

  8. 在申請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前,已擅自先行變更使用者,不得受理審查,但依休閒農業輔導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列入專案輔導之休閒農場,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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