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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生態旅遊策略聯盟機制簡介

林務局 鍾秋香

壹 . 前言

  策略聯盟又稱為伙伴關係( partnership ),是企業間常用的營運策略,不管是同業或異業,凡組織之間為了提升競爭力、維持優勢或突破困境,而建立的短期或長期的合作關係,都可稱作策略聯盟;策略聯盟主要目的在透過合作的關係,合縱連橫強化企業本身的優點或消減弱點、提升企業的競爭力,一般而言有聯合生產( Co-Production Agreement )、聯合行銷( Joint Marketing Agreement )、產能互換( Capacity Swap )、技術互換( Exchange of Technology )、合資及間接投資等類別。

  策略聯盟的運作恰如供應鏈管理的發揮,可以透過上下游或異業間的伙伴關係謀求處理降低成本、改善品質、減少庫存、解決物流等問題並獲得實質的利益;策略聯盟的運作在新事業的投資上更具價值,不僅可以迅速測得市場變化影響,取得新事業相關的知識或技術,避免投資失敗影響到原有企業競爭力,更可將新事業和原有的事業做分別的處理,故本局在推展森林生態旅遊業務初時,即有感於生態旅遊係新興旅遊商品,考量旅遊商品屬性,為有效降低進入旅遊市場的障礙,乃策劃推展生態旅遊策略聯盟工作,期透過與旅遊相關產業及學術界合作機制,掌握生態旅遊核心競爭優勢,擴大生態旅遊參與層面,促進生態旅遊兼顧環境保育與旅遊發展雙贏目標。

  就實務上而言,策略聯盟亦有其缺點,如文化上的差異造成溝通不良,以致聯盟者變成競爭者,或聯盟成員內部衝突,動搖合作的基礎,而最難預測的風險則是有可能會是選擇到不恰當的盟友,造成企業嚴重損失,阻怯雙方合作意願。本局推動森林生態旅遊策略聯盟業務初始,即發生策略聯盟廠商僅以自身利益為導向,或互為競爭對象,難以達成本局所要求應具備環境保育措施與操作理念之作為,因此,本局訂定森林生態旅遊策略聯盟標準作業程序與各項推動原則,本文謹摘述重點與大家分享。

貳 . 森林生態旅遊推展

  本局在森林資源永續經營、生態保育、提升森林遊樂產值與活絡山村經濟等原則下,從民國 90 年起積極推動森林生態旅遊,除了在政策上依循「生態旅遊白皮書」規範,訂定生態旅遊工作計畫,作為本局及各林區管理處推動森林生態旅遊指導原則外,在實務上更審慎整建轄屬各國家森林遊樂 區遊憩設施,調整森林遊樂區經營管理方針,提供符合生態旅遊標準之軟硬體服務,奠定森林生態旅遊發展基礎,迄今,重要執行成果分析摘錄如下:

一 . 提供民眾遊憩機會統計

年度

轄屬森林遊樂區數

遊客量

90

16 處

258 萬人次

91

16 處

282 萬人次

92

17 處

302 萬人次

93

17 處

260 萬人次

94

18 處

266 萬人次

95

18 處

314 萬人次

96

17 處(觀霧封園)

300 萬人次

97

17 處(觀霧封園)

312 萬人次

98

17 處( 88 風災、阿里山、藤枝、雙流休園)

368 萬人次

平均

296 萬人次

二 . 遊程規劃與評鑑

  以國家森林遊樂區為主軸,結合鄰近公、民營遊憩據點及社區地方特色,並設計與森林生態相關之 DIY 活動,規劃完成 16 條生態旅遊遊程,後續再委託專業團隊進行遊程評鑑,針對遊程規劃優缺點給與輔導改進意見,並辦理觀摩研習,提升各承辦人員辦理遊程規劃技能。

三 . 辦理生態旅遊教育訓練,建立國家森林志工考評制度

  依生態旅遊之需求,分別辦理解說志工、 林業從業人員、地方社區 及策略聯盟業者 等對象之教育訓練課程。 輔導、協助社區辦理解說人員訓練,發展特色,喚醒保育意識及觀念之建立。並積極提升國家森林志工教育訓練,課程內容涵蓋環保、人文、登山倫理等。另為提升森林遊樂區服務品質,督促各林區管理處辦理森林遊樂區人員服務禮儀、服務品質等訓練,並舉辦營造英語環境講習及森林生態相關之 DIY 活動之專業訓練、觀摩等。

四 . 推動生態旅遊環境監測工作

  訂定環境監測規範,辦理 森林遊樂區環境 監測課程及 實務講習班,訓練所屬人員準確操作監測業務,每年至少辦理 57 條步道巡視調查與監測工作,監測資料經過分析後,列為設施維護經營管理重要依據,確保森林遊樂區遊憩環境品質。

五 . 充實森林遊樂區公共設施及服務設施,以提升服務品質

  依「森林法」及「遊樂區設置及管理辦法」各項規定,執行森林資源保護工作與遊樂 經營管理 事宜。並導入 ISO9001 品質管理系統,提升為民服務品質及組織管理績效。另為確實推動森林生態旅遊,訂定國家森林遊樂區生態旅遊遊客守則、服務守則,以資遵循,並改善票務管理、解說設施、服務中心等軟硬體設備及安全維護工作。

六 . 規劃設置全國步道系統,改善山村經濟

  將原有之各式步道修整及串聯,以形成一網狀聯繫,藉由配合步道系統,提供不同遊程及資源帶動民眾走向自然區域,也帶動村落福利(產業、美食、文化、表演),啟發民眾對自然的尊重,強化自然生態旅憩之體驗;並配合步道系統發展,協助步道沿線山村部落培訓解說員及嚮導,並提供民宿及登山補給服務,增加當地就業機會,改善山村經濟。

七 . 落實遊樂區督導考核,建立分級查核制度委託計畫

  為落實森林遊樂區安全管理,每年年終考核 1 次,平時考核 1 至 2 次,並由各林區 管理處 組成查核小組,辦理「森林遊樂區 經營管理 與安全維護督導檢查」,每月對森林遊樂區旅遊安全、設施維護管理、整潔美化等工作辦理情形,進行實地查核作業,每季再針對遊樂區整體經營管理情形填具季查核表報局。

八 . 建置自然教育中心

  為增進社會大眾對於森林生態環境之瞭解,建立了桃園東眼山、宜蘭羅東、花蓮池南、台東知本、屏東雙流、台中八仙山、南投奧萬大、嘉義觸口八處自然教育中心。

九 . 研究發展計畫

  透過委託研究之方式,請 專業團隊辦理「國家森林遊樂區生態旅遊策略聯盟績效評估之研究」、「建構山村參與生態旅遊操作模式之研究」、「森林負離子健康效益」、「國家森林遊樂區生態旅遊主題特色之規劃」等專案研究計畫,以 深入探究與拓展生態旅遊視野,並將研究結果 導入生態旅遊業務運用。

參 . 森林生態旅遊策略聯盟機制

  本局推展生態旅遊除基於執行政策,也是為了基於維護環境資源及確保永續發展之人類共同需求,期許以公部門力量帶動社會共同推動負責任的山林旅遊型態,責無旁貸引領觀光旅遊相關產業投入生態旅遊領域,讓旅遊相關產業有接觸生態旅遊的理念及實踐的機會,藉以提升台灣整體戶外遊憩品質及維護野外休閒場域之環境景觀與自然生態。

  觀光旅遊相關產業包含旅行社、交通業、住宿業、餐飲業、旅遊地(如遊樂區、農場、風景區、社區等)及相關非政府組織等,型態與數量眾多,經營品質良莠不齊。而長期以來台灣的觀光產業經營理念只是以量取勝,只求賺取最大量遊客的經營績效,缺乏顧及環境生態永續的遠見。因此本局以「策略聯盟」方式與產業界及社區建立伙伴關係,希望透過高品質、有價值的生態旅遊產品,創造市場吸引力,經由旅行社等業者配合生態旅遊操作手法(如遵守規範、環保作為、解說教育、運用地陪、使用在地商品)及仲介,營造限量遊客體驗的精緻森林生態之旅,本局所訂之策略聯盟推動方式,具體內容如下:

一 . 釐清發展生態旅遊主要相關法令,並經整理其關係表如下:

相關法令

適用地區

資源管理

遊客管理

管理機關

都市計畫法

都市用地

P

 

內政部

區域計畫法

非都市土地

P

 

內政部

國家公園法

國家公園

P

P

內政部

森林法

林區、保護區

P

 

農委會

文化資產保存法

自然保留區

一般地區

P

 

內政部

教育部

農委會

野生動物保育法

任何地方

P

 

農委會

發展觀光條例

風景特定區

P

P

交通部

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

風景特定區

P

P

交通部

漁業法

水域

P

 

農委會

二 . 確認策略聯盟業別類型

  根據策略聯盟合作對象之功能區分,將策略聯盟對象分為五大類:非營利組織、住宿業、交通運輸業、旅遊地與旅行社等。各類別定義如下:

  非營利組織:有正式立案之社團組織,且包含以社區為單位的相關組織(如社區發展協會、社區文化協會、社區發展促進會、社區生態保育協會等)。

住宿業:包括合法飯店、旅館、民宿、露營地等。

交通業:指合法的客運及交通租賃業者。

旅遊地:含括公私營農場、遊樂區、度假村、展館。

旅行社:指依法設立登記立案的業者。

三 . 訂定適用不同類型業別之策略聯盟契約範本

  策略聯盟契約書之主要內容為雙方的合作方式、雙方的義務、履約保證金、付款方式、保證及智慧財產權、保密、不可抗力及除外情事、罰則、契約終止、變更、轉讓、履約爭議、訴訟管轄、續約條款等條文,以旅行業為例,策略聯盟契約書重要事項如下:

(一)乙方應負責規劃符合生態旅遊原則之活動行程,行程中並須安排遊客體驗大自然之美、落實環境教育、感受在地社區人文情懷。乙方編印的活動文宣品應經甲方審核後始可上網、印製、發放。

(二)乙方 每一遊程皆須製作遊程地圖(含路線、重要地景、水系、景點等資訊)、導覽解說手冊或摺頁,並 提供生態旅遊相關解說服務,配有具生態旅遊理念及環教教育能力之全程領團人員(或導遊)及在地解說人員。

(三)乙方應制定領團人員、導遊及遊客行為規範,遊程目的與過程遵守及實踐生態旅遊理念及作法。行程中使用合法營業用車輛載客服務,並確保遊客遊程中的乘車安全。載客車輛確實投保乘客險及強制責任險、定期保養、備有滅火器與安全逃生設備、保持整潔及監理單位紀錄良好。

(四)甲方應負責提供國家森林遊樂區解說服務、協助活動行程安排規劃與設計、提供乙方相關工作人員於行程中得優待免費進入國家森林遊樂區,但每團(車)最多只提供 3 名(領團或導遊、解說員、司機)。

(五)甲方提供非假日住宿房價折扣優惠,每間房以若干折扣計(由甲乙雙方視合作規模訂定),另須加收原價一成服務費。甲方提供乙方相關工作人員住宿及餐飲免費優待,但每團(車)以提供 3 名為限(領團或導遊、解說員、司機)。

(六)甲方提供環境教育及解說用相關文宣品(如遊樂區摺頁、手冊、導覽圖、光碟)及相關媒體的行銷宣傳。

(七)甲方應將乙方擬定之策略聯盟生態旅遊活動資訊於甲方網站公告宣傳,並提供乙方國家森林遊樂區或國家步道、區域步道生態旅遊說明文字、圖片、 Logo ,且授權乙方可在乙方公司網站、策略聯盟文宣上使用,但應載明引用資料來源為甲方。

四 . 訂定策略聯盟合作對象遴選準則

  根據策略聯盟合作對象之類別,分別制訂遴選準則,由申請業者先行自我檢核,填寫本局提供之自評表,每一業別之業者必須完全符合該業別之遴選準則,才得向相關林管處申請策略聯盟,以初步瞭解業者對生態旅遊的認知與操作的基本條件。惟社區雖歸類為「非營利組織」類,但其遴選特性又與一般民間團體不同,因此另立一項社區專用的遴選準則。

  遴選非營利組織之思維主要聚焦在環境教育活動規劃與執行能力;遴選社區、旅行社及旅遊地之思維則主要聚焦在是否能具體實踐生態旅遊相關要項(如生態保育、環境保護、專業解說、環境教育、總量管制、利益回饋、環境監測等);遴選住宿業之思維主要聚焦在是否符合環保作為;遴選交通業之思維主要聚焦在服務品質與交通安全上。以旅遊地為例,「森林生態旅遊策略聯盟申請業者自我檢核表」內容如附件。

肆 . 策略聯盟遭遇的困境與解決對策

本局各林區管理處執行策略聯盟業務以來,遭遇不少困難,經彙整有以下各點:

一 . 業者不瞭解生態旅遊理念與操作規範: 現階段的策略聯盟合作對象,對生態旅遊實質意涵與精神並不甚瞭解,甚至濫用生態旅遊之稱呼而招攬生意,卻沒有達到生態旅遊應遵守之作為,對環境保育及社區福祉無甚助益。針對本項困境本局已責請各林區管理處加強策略聯盟業者操作稽核,若違反合約規定者即終止合約。此外,積極辦理生態旅遊教育訓練,將教育訓練列入合約中甲、乙雙方應辦事項,充實相關人員生態旅遊內涵。

二 . 觀光旅遊產業競爭激烈,利潤低薄,造成不具社會責任的業者少為生態環境考量之觀念 台灣旅遊業界經營困難,鮮少具環境保育概念及企業社會責任者,難以互助互利及有益環境保育為與本局策略聯盟之操作內涵,實屬可惜。甚至旅行社業者雖獲得策略聯盟機會,但衡諸商機利益不大,因此從未招團,或僅作為宣傳之用,失去策略聯盟初衷。本局為解決本項問題,已將各策略聯盟操作實績列為合約管理事項,若未確實執行者,即不再續約。另為突顯生態旅遊市場價值, 99 年度已委託專業團隊辦理策略聯盟整合推廣計畫,包裝阿里山、大雪山及池南等 3 條具賣相的生態旅遊遊程積極推廣行銷,創造市場口碑與產生實質利益,讓策略聯盟業者樂意推動森林生態旅遊。

三 . 缺乏具備優秀操作能力之業者: 台灣旅遊業者極缺乏具備生態旅遊理念與操作能力之人才,也少有意願投入時間及經費成本培育人力或進行操作訓練,導致無力運作生態旅遊業務,這非僅森林生態旅遊策略聯盟碰到的問題,也是台灣整體發展生態旅遊基本的問題之一。因此,本局每年都編列經費補助生態旅遊相關推廣單位辦理教育推廣,從公、私部門積極培訓生態旅遊人才,並透過策略聯盟運作讓各業伙伴實質瞭解生態旅遊操作精髓,一步步累積經驗與能力,打穩生態旅遊基礎。

四 . 誘因不足,業者參與意願不高:多數 林區管理處只優惠門票票價,少部分則於網路上協助宣傳(例如公布策略聯盟名單及業者介紹、遊程介紹等)。以業者立場,優惠愈多,參加策略聯盟的意願就會愈高,本局已正視本項困境,配合各森林遊樂區山莊收回直營政策,將住宿優惠納入策略聯盟條件,吸引業者踴躍參與,預期將可逐年增加策略聯盟業者家數。

五 . 生態旅遊收費較高,不易招攬: 因為附加價值多並聘用專業領團及在地解說員,導致生態旅遊較大眾旅遊收費高,一般遊客可能望之卻步,業者也可能因客源不足而在服務上偷工減料,品質不如預期,容易造成惡性循環,難以永續。本局為解決此項困境,已請各林區管理處在住宿、餐飲及解說志工調派上加值服務,甚至開發特殊遊程路線,以叫好又叫座遊程,爭取認同高品質服務的客群。

六 . 遊程內容的不穩定性,偶受天災、交通狀況影響等 國家森林遊樂區多位於山區,常在颱風、暴雨侵襲後山路坍方而交通中斷,業者經營該旅遊動線之風險度高(如取消出團之損失),因此會猶豫是否將國家森林遊樂區列為常態經營路線,或只在非雨季期間做生意。有關本項困境確實是棘手問題,山區旅遊常受天候影響,難以常態性經營,致無法享受規模經濟的優勢,本局已著手策劃不同路線與天數之生態旅遊遊程,若山區無法進入時,可以平地線之各策略聯盟景點為主題旅遊,讓遊客有更多選擇機會。

伍 . 結語

  森林生態旅遊策略聯盟是本局貫徹推動森林生態旅遊政策的工具,藉著與聯盟業者的合作,引導與帶動業者用心學習,操作生態旅遊,以實踐生態旅遊理念,創造永續的森林生態旅遊榮景;雖然目前各旅遊業者仍存在以交換商業利益為合作基礎思維,以致本局需透過門票、住宿優惠或共同行銷等利基吸引業者加盟,然而站在環境永續經營的天枰上,本局推動策略聯盟所釋出的資源其衍生具體落實環境保育的價值遠高於所失利益,策略聯盟仍然是值得推動的業務。本局自 99 年度開始更加強運作策略聯盟機制,規劃三條生態旅遊遊程包裝為旅遊商品,透過策略聯盟業者販售行銷,讓旅遊利益回歸各參與業者,甚而引動生態旅遊風潮,讓森林生態旅遊成為一種時尚且熱門的旅遊商品。

 

附件 森林生態旅遊策略聯盟申請業者 自我檢核表(旅遊地)

 

No.

項目

自評

審查單位複核

1.

依法設立、登記立案之公私營農場、遊樂區、展館 …… 等旅遊地(檢附證明文件)

     

2.

曾進行資源調查,並據以妥善運用及維護自然與文化資源(檢附證明文件)

     

3.

區內之軟硬體規劃含有生態旅遊或環境教育之內涵

     

4.

保持環境整潔,提供遊客悠閒舒適的旅遊環境

     

5.

時常檢修各項服務設施,提供遊客完善且安全的旅遊環境

     

6.

以最不破壞環境的施工方式進行相關服務設施建設或整修

     

7.

執行環境監測,並依據監測結果,調整經營管理措施

     

8.

培訓在地解說員,引領遊客進行生態旅遊活動及環境教育

     

9.

經營餐飲服務者,不使用拋棄式餐具(區內無餐廳者免填)

     

10.

經營餐飲服務者,儘可能以當地、當季、有機食材烹調,提供遊客健康餐飲(區內無餐廳者免填)

     

11.

經營住宿服務者,不使用拋棄式沐浴備品(區內無住宿地點者免填)

     

12.

公共服務設施與住宿處,均使用省資源(節水、節電 …… 等)之環保設施,減少資源耗損

     

13.

有實施廢棄物分類、資源回收及廚餘回收

     

14.

依據當地資源特性,訂有經營管理及遊客行為 …… 等規範(檢附證明文件)

     

15.

依據當地資源及環境特性,實施遊客人數及交通承載量管制(檢附證明文件)

     

森林生態旅遊圖1

森林生態旅遊圖1

森林生態旅遊圖2

森林生態旅遊圖2

森林生態旅遊圖3

森林生態旅遊圖3

森林生態旅遊圖4

森林生態旅遊圖4

森林生態旅遊圖5

森林生態旅遊圖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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