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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修正生效

農委會金融科 黃意琁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第三條之一、第十條修正案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二日修正生效,增訂於八十八年九月四日前,漁會甲類會員因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而出會者,視為具有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三條之漁會甲類會員資格,得領取老農津貼;並得於本辦法八十八年十二月二日修正生效日起三個月內(八十九年三月一日)提出申請,並追溯自符合申請資格當月發放,最早可追溯自八十七年十一月。逾期申請者,自所屬基層農、漁會受理申請當月開始起算。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表示,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修正施行,將年滿六十五歲,申領時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漁會甲類會員,且會員年資合計六個月以上者納入老農津貼發放對象。但漁會因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請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需﹁退職﹂,而據此對領取勞保老年給付之漁會甲類會員辦理出會。而內政部於八十八年八月二十六日函復台灣省漁會,謂漁會甲類會員領取勞保老年給付,漁會相關法規並無規定必須出會。台灣省漁會於八十八年九月四日函請各區漁會依內政部八十八年八月二十六日函辦理。但前因此已出會之老年漁民約七千人,將無法領取老農津貼。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爰擬具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辦法第三條之一、第十條修正草案,並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奉行政院核定,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發布,十二月二日生效。

  請老年漁民於八十九年三月一日寬限期內,攜帶身份證正本及正反面影本、印章,至所屬基層漁會辦理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請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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