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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再生計畫審核及執行監督辦法簡介

水保局 徐啟倫.陳榮俊.王志輝.何世華

壹 . 前言

  「農村再生條例」公布施行後,為落實推動農村再生,使農村社區瞭解如何由下而上,經由社區居民共同討論擬訂及議決程序,順利提出農村再生計畫,縣市政府受理農村再生計畫,據以辦理公開閱覽及進行審查程序,幫助農村社區完成農村再生計畫核定,並使已核定農村再生計畫的社區能順利實踐及推動計畫,及確保各個農村再生計畫能達到計畫的成效與農村再生的目標,乃積極擬訂「農村再生計畫審核及執行監督辦法」,以建構農村再生計畫審核及推動機制,業於 99 年 12 月 31 日發布施行。

貳 . 辦法重點說明

  本辦法依據農村再生條例第 10 條第 2 項授權項目,及農村再生之精神「由下而上、計畫導向、社區自治、軟硬兼施」訂定,計 20 條,其要點如次:

  一 . 明定農村社區擬訂農村再生計畫之程序及書圖要項,包括劃定農村再生計畫社區範圍原則,農村社區應在指定地點公告社區居民會議開會通知及農村再生計畫草案,邀請社區居民、土地所有權人、在地組織或團體及鄉(鎮、市、區)公所代表參與共同討論,凝聚共識議定農村再生計畫,並互推其中依法立案之單一組織或團體為代表(以下簡稱社區組織代表)。(條文第 2-5 條)

  二 . 農村再生計畫申請之程序,應由社區組織代表檢具農村再生計畫 20 份及相關文件各 1 份,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審查後核定,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應於 14 日內在指定地點辦理公開閱覽 7 日以上,社區成年居民得於期限內提出書面或言詞之意見。農村再生計畫核定前,對社區組織代表有異議或同一農村社區範圍提出 2 個以上農村再生計畫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協助整合或 將農村再生計畫草案退回,由該農村社區居民以多數決方式定之。(條文第 6-8 條)

  三 .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審查農村再生計畫,應邀集中央主管機關農村再生專家資料庫之專家學者(至少 6 人)、中央主管機關代表( 2 人)及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相關業務機關(單位)代表,組成 11 人至 15 人之農村再生計畫審查小組,必要時,得辦理實地勘查;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且專家學者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由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條文第 9 條)

  四 . 為使農村社區瞭解擬訂農村再生計畫之原則及重點,明列計畫之審查原則,引導社區朝向有秩序、文化、生態、節能減碳、且具在地特色文化及產業之永續農村發展,並規定審查過程中應秉持協助、諮詢、輔導之精神,提出具體修正建議,以協助社區順利完成。(條文第 10 條)

  五 . 制定農村再生計畫實施方法,已核定農村再生計畫之農村社區,得由社區組織代表向直轄市或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報年度農村再生計畫執行需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彙整訂定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後,檢附該計畫及執行項目明細表,送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經審查核定工作項目,執行農村再生計畫,使已核定農村再生計畫的社區能順利實踐及推動計畫。(條文第 16-19 條)

  六 . 訂定管理及督導之方式,核定農村再生計畫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公告農村社區名稱、社區組織代表及範圍,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同時明確規範執行及補助應遵行事項、設施及資料之管理維護方式,且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農村再生計畫之輔導及評鑑,以確保各個農村再生計畫能達到計畫的成效,及農村再生之目標。(條文第 11-15 條)

參 . 結語

  本辦法係為因應整體農村發展之需要,落實農村社區自行規劃與提案之精神,重視農村景觀美化,維護在地特色文化,提升居住品質,恢復農村居民在地居住尊嚴,達到富麗新農村,永續發展之目標,推動由下而上之農村再生活化工作,未來,將積極輔導農村社區研擬農村再生計畫 , 並協助社區循序推動,完成其願景與夢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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