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9年2月(第92期)
農產品安全用藥「吉園圃」標章核發使用要點簡介
農委會中部辦公室第三科 黃義弘
壹. 前言
農產品安全用藥吉園圃標章核發使用要點,係前農林廳所訂,並於83年度起實施,作為推廣吉園圃標章主要依據。該要點對標章核發與使用,均有明確規範,使標章推廣工作得以順利推行。目前已核准406個蔬菜產銷班及521個水果產銷班,合計927班使用該標章,而吉園圃蔬菜及水果產量亦各達到總產量百分之12.9。 88年7月1日起農林廳隨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經裁併改隸為本會中部辦公室,並繼續吉園圃標章推廣工作。惟上項標章核發要點自7月1日起已停止適用,為應工作推行需要,經檢討予以重新研訂草案一種,經本會中部辦公室於88年11月9日第16次業務會報討論修正通過,並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88年12月20日(88)農中自第0820023號公告實施。
貳. 要點內容
一. 本會為獎勵農民正確使用農藥,以保護農作物並避免農產品農藥殘留超過行政院衛生署公告容許量,經設計本標章核發使用。 二. 本標章授權直轄市、各縣市政府核發,對象以蔬菜、水果產銷班、觀光果(農)園經營班及登記之農場等,並以使用於生鮮農產品為主。 三. 申請使用本標章之產銷班班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最近一年內參加班會曾接受鄉、鎮、市、區農會(公所)、直轄市、縣(市)政府、本會區農業改良場、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及農業試驗所等有關單位植物保護人員之防治安全用藥技術指導2次以上。 (二)最近6個月內生產之農產品,經化學檢驗農藥殘留合格。 (三)應有最近3個月以上之病蟲草害防治紀錄。 四. 申請使用標章,由班長向所在地之鄉、鎮、市區農會(公所、合作社、農場)提出申請,再送請直轄市、縣(市)政府邀集本會、農藥所、區農改場進行審查 五. 審查通過之各班,向直轄市、縣市政府領取本標章黏貼於所生產之蔬果農產品。 六. 違反本要點有關規定,經查證屬實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視其情節輕重,依處理原則予以警告、停止或取消輔導。
參. 結論
蔬菜、水果是每個人日常生活飲食當中不可或缺的農產品。在農作物生長過程中,農民為了預防病蟲害,往往需噴灑適當的農藥,以確保農產品品質及產量,然而,一旦農藥使用不當,肇致農藥超量殘留則將危及消費者健康。有鑑於此,本會特別設計了吉園圃標章,並訂定標章核發使用要點,作為接受申請及審查管制之依據,經由此項標章來建立安全農產品認證制度,提升消費者購買信心,以確保省產蔬果之競爭力,進而維護農民權益,保障消費者健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