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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安全管理與宣導教育-依法正確動物用藥防範藥物殘留

防檢局 張瑛愷

一 . 前言

  臺灣地處亞熱帶,氣候炎熱多濕,本就有利於各種病原及病媒孳生,加以養畜禽業者為提高單位產量,多以集約方式經營,致飼養密度高,若未能妥善管理,落實消毒等自衛防疫工作,一旦發生疾病,往往不易有效控制。因此,於畜禽飼養過程中使用藥物來防治疾病的發生,勢所難免;此外,國內養畜禽業者為了降低生產成本,同時提高生產力,與其他先進國家相似均於飼料中添加微量含藥物飼料添加物,以期促進動物生長、改善飼料利用效率並維護動物健康。基於我國已成為世界貿易組織會員國,以及消費者對於畜禽產品品質要求日益提高,所以於追求降低畜牧生產成本及提升產業競爭力之際,如何加強安全用藥宣導及管理,以確保所生產畜禽產品之衛生安全,乃為農政機關及相關產業團體當前重要之課題與共同努力的目標。

二 . 動物用藥品使用管理規定

  為使動物用藥品發揮預期療效及防範畜禽產品殘留藥物,從事畜牧生產相關業者除須重視安全用藥外,亦應充分瞭解及熟悉動物用藥品使用管理規定,以免因誤觸法令而受罰。現行相關使用管理規定如下:( http://www.baphiq.gov.tw )

(一)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1. 第 26 條第 2 、 3 項:主管機關得派員赴禽畜與水產養殖場及飼料製造廠,稽查其有關動物用藥品之使用情形,並得作生體抽樣檢查。禽畜與水產養殖業者及飼料製造業者或其他使用動物用藥品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2. 第 32 條:動物用藥品之使用對象、用途、用法、用量、停藥期及使用上應注意事項等,應遵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使用準則。

3. 第 32-3 條第 1 至 3 項:禽畜與水產養殖業者及飼料製造業者,不得使用來歷不明、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製造、輸入之動物用製劑或人用藥品,供防治動物疾病或調節生理機能。禽畜與水產養殖業者及飼料製造業者,不得使用動物用或人用藥品原料藥,供防治動物疾病或調節生理機能。禽畜及水產養殖業者,使用有停藥期間限制之動物用藥品,其於停藥期間屆滿前所生產之禽畜、水產類、乳、蛋及其他供食用之產品,不得出售供屠宰、加工或食用。

(二)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授權訂定子法

1. 獸醫師(佐)處方藥品販賣及使用管理辦法:重要規定包括處方藥品須經執業獸醫師(佐)開具處方箋始能買賣及使用;處方箋應保存 2 年;處方藥品之使用應依處方箋所載之用法、用量及停藥期等使用上應注意事項指示投藥。

2. 動物用藥品使用準則:重要規定包括非獸醫師(佐)處方藥品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產品標籤及仿單中所記載之內容使用;水產動物用藥品之品目、使用對象、用途、用法、用量、停藥期及使用上應注意事項等,應符合「水產動物用藥品使用規範」規定;含藥物飼料添加物品目、規格、使用對象、用途、用法、用量、停藥期及使用上應注意事項等,應符合「含藥物飼料添加物使用規範」規定;含藥物飼料添加物之使用以依法登記之飼料廠及依飼料管理法登記之自製自用飼料戶為限,並應備置簿冊,將使用對象、藥品名稱、使用量及販賣對象等記錄於簿冊,並予保存 1 年。

  禽畜或水產養殖業者違反前述規定者,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飼料業者處新臺幣 9 萬元以上 45 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 32 條之 3 第 1 項規定,於 1 年內再違反者,處新臺幣 25 萬元以上 125 萬元以下罰鍰;其行為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450 萬元以下罰金。

三 . 如何防範畜禽產品藥物殘留

(一)使用合法動物用藥品

  購用經主管機關檢驗登記核可之動物用藥品,才能保障使用者之權益。無論是國產或進口之合法動物用藥品,除須有中文標籤及說明書外,同時可透過以下特徵來加以辨識:

1. 動物用。

2. 製造或輸入廠商名稱及地址。

3. 藥品名稱及許可證字號(動物藥製 / 入字第○○○○號、動物藥製 / 入字第 F ○○○號)。

4. 劑型、有效成分、含量、用法及用量。

5. 主治效能、性能或適應症。

6. 副作用、禁忌及其他應注意事項(如:停藥期)。

7. 停藥期間。

8. 製造日期或批號。

9. 有效期間或失效日期。

10. 生物藥品應粘貼合格封緘。

(二)防範畜禽產品藥物殘留應注意事項

  飼養的畜禽生病時應請執業獸醫師(佐)進行專業診斷,再依據其開立的處方箋購買合法藥品,才能收到最好的療效。養畜禽業者在用藥時應遵守或注意以下事項,將可減少藥物殘留事件之發生:

1. 確實依照處方箋或動物用藥品的標籤、說明書指示之用法、用量正確安全使用。

2. 飼料廠或自製自用飼料戶應確實遵守「含藥物飼料添加物使用規範」之用法用量及使用對象等規定合理使用含藥物飼料添加物。

3. 切勿將動物用原料藥添加於飼料或飲水中使用,亦不可將人用或寵物、觀賞動物專用之藥品用於供食用動物。

4. 使用有停藥期限制之動物用藥品後,應確實等停藥期屆滿後,才能將投藥後之畜禽或其產品等出售供屠宰、加工或食用。

5. 飼料廠及養畜禽業者應落實飼料生產系統、運輸車、貯存桶及運送管線之清潔,應避免各批飼料間或空白飼料受藥物交叉污染。

6. 畜禽經投藥或注射治療後,應有明顯記號或隔離處理,避免與其他健康畜禽一起出售。

四 . 農政機關逐年成立計畫執行用藥監測

  為自生產端加強畜牧場用藥安全監測管理,由農政機關每年均成立專案計畫責成各直轄市、縣(巿)政府人員及用藥稽查人員機動前往畜牧場進行用藥稽查,並採集各類畜禽及其產品,針對各類動物較常使用及較容易發生殘留及可能對人體危害較大之指標性抗生素、抗菌劑、抗寄生蟲劑及如乙型受體素等不得使用之動物用藥品,監測其使用情形。對於用藥監測呈陽性之畜禽,則輔導業者俟複檢合格後再行出售,以避免畜禽產品中殘留藥物,若經查其違反用藥規定者,則依法查處及追蹤列管輔導改善,以督促其確實遵守用藥規定,維護畜禽產品衛生及保障消費者食用健康。

五 . 結語

  消費者有選擇畜禽水產品之權利,生產者亦有生產衛生安全畜禽水產品之義務,每當國內發生畜禽產品藥物殘留事件,往往降低消費者購買意願及食用信心,亦使畜牧產業形象受到損害;為期提升畜牧生產效能之同時,亦能維護畜禽產品品質,養畜禽業者應與重視信譽之飼料、藥品及獸醫師(佐)建立合作關係,強化畜牧場之自衛防疫工作、妥善規劃及落實免疫計畫,遇畜禽出現異常時,先請獸醫師(佐)診斷,再根據其開立處方箋指示之用法用量投藥及確實遵守停藥期,並注意各項用藥安全管理措施,將能有效防範畜禽產品殘留藥物,以維護國產畜禽產品品質,進而促進畜牧產業之永續經營。

01 養畜禽業者為提高單位產量多採集約方式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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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執行畜牧場用藥監測採樣情形-牛隻抽血採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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