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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公糧搗碎糙米供飼料使用辦理情形

農糧署 施錦花

壹 . 前言

  為應國際玉米價格高漲,農委會農糧署前於民國 96 、 97 年間釋出公糧搗碎糙米,由中央畜產會統籌分配畜禽飼養戶申購,以減輕農民飼養成本。民國 98 年起基於糧食安全考量,暫停撥售公糧搗碎糙米。

  民國 99 年上半年高雄港進口玉米大盤價格尚維持每公斤 8 元以下,惟自該年 7 月中旬上漲至每公斤 8.01 元後,進口玉米大盤價格居高不下, 100 年 10 月下旬更高達每公斤 11.66 元,漲幅逾 45% ,目前( 101 年 3 月中旬)高雄港進口玉米大盤價格每公斤仍達 10.40 元(圖 1 ),畜禽業者飼養成本負擔不輕。

  考量公糧稻米安全存量充裕前提下, 為協助畜禽業者 降低飼養成本,農委會農糧署於民國 100 年及 101 年陸續釋出公糧搗碎糙米共計 18.5 萬公噸,採公告標售飼料廠及由中央畜產會受理統籌分配畜禽飼養戶申購方式,雙管齊下釋出公糧搗碎糙米,減輕農民飼養成本負擔並補充國內飼料原料,穩定飼料供給。

貳 . 銷售方式及銷售情形

銷售公糧 搗碎糙米供飼料使用 ,採配售飼養戶及標售飼料廠方式辦理 :

一 . 配售 飼養 戶

  農委會農糧署於民國 100 年及 101 年專案分批釋出公糧搗 碎糙米計 9.5 萬公噸,撥售 價格依規定以進口美國玉米高雄港平均大盤價格之平均價九折計算,每公斤撥售價格為 8.74 元。

(一)由中央畜產會填製搗碎糙米申購書向農委會農糧署辦理申購,統籌分配提供養豬、鴨、鵝等畜禽自配飼料飼養戶申購。

(二)飼養戶每月撥售數量上限,按牛每頭每日 2 公斤,豬、羊每頭每日 1.5 公斤,雞、鴨、鵝每隻每日 0.2 公斤計算,至飼養頭(隻)數依畜牧場登記證或畜禽飼養登記之飼養頭(隻)數計算辦理。

(三)由中央畜產會就申購飼養戶資格、申購數量、履約保證金及違約金、繳款提貨程序、稽核、違規處理罰則等事項訂定「辦理搗碎糙米供應各畜禽產業飼養戶作業規範」,送農委會核定後,指定畜禽產業團體依飼養戶作業規範辦理配售事宜。

(四)民國 100 年提撥 6.5 萬公噸公糧搗 碎糙米供應畜禽飼養戶,實際配售養豬戶 607 戶計 56,411 公噸、養鴨戶 75 戶計 7,086 公噸、養鵝戶 17 戶計 961 公噸,合計撥售飼養戶 699 戶 64,458 公噸(圖 2 );民國 101 年上半年續提撥 3 萬公噸 搗 碎糙米,分三批辦理配售。

二 . 標售飼料廠

  為照顧畜禽業者,補充國內飼料原料, 農委會農糧署於民國 100 年及 101 年 採公告標售飼料廠方式 再釋出公糧搗碎糙米 9 萬公噸,分三批公開標售供應國內 具有飼料工廠登記證並生產配合飼料之 合法飼料廠, 穩定飼料供給 。

(一)標售作業由農委會農糧署公告辦理,廠商投標數量不得高於其最近 2 年臺灣地區配合飼料產量 調查報告之平均數量折算 2 個月產量乘搗碎糙米使用比率(搗碎糙米使用比率不得超過 20% )。

(二)得標之搗碎糙米僅限農委會公告家畜、禽、水產配合飼料使用,不得使用於觀賞、寵物及實驗動物飼料。

(三)廠商於得標後每月提領搗碎糙米到廠一週內,需提供農委會農糧署該月使用搗碎糙米配合飼料產品生產計畫表,詳列配製飼料產品名稱、含米比率、碎米用量及飼料產製日期、數量等,該署並得派員隨機抽取 1 至 2 件飼料樣品送驗糙米含量。

(四)農委會 農糧署各區分署依標售結果與所轄得標飼料廠簽訂合約書後,報農糧署備查後即辦理加工備貨作業。

(五)標售 結果 :

1. 100 年第 1 批第 1 次: 2 家廠商得標計 2,300 公噸,加權平均價格為每公斤 9.94 元。

2. 100 年第 1 批第 2 次: 12 家廠商得標計 22,700 公噸,加權平均價格為每公斤 9.235 元。

3. 101 年第 1 批: 16 家廠商得標計 30,000 公噸,加權平均價格為每公斤 9.172 元。

4. 101 年第 2 批: 15 家廠商得標計 32,350 公噸,加權平均價格為每公斤 9.120 元。

參 . 強化銷售管理措施,避免流用

一 . 加工 搗碎 流程 監控

(一)為防止搗碎糙米遭篩選流用,輔導辦理搗碎業務農會改進其搗碎加工設備,並將搗碎率由原 90% 提高至 95% 。

(二)為加強管控,搗碎加工期間,由農委會農糧署各區分署派員全程不定時監看,隨時查核加工情形及搗碎品質狀況。

二 . 申購飼養戶之管理

(一)飼養戶完成申購登記,需依核定數量繳交履約保證金及違約金;申購農民於各批飼料米提清運回後,始得申請退還履約保證金。另於使用完畢將使用紀錄表影本繳回基層產業團體,經審核及稽核小組隨機抽查無誤,始得退回違約金。

(二)申購之搗碎糙米需直接運至牧場,不得運至代工廠、飼料廠或其他地區委託代工。搗碎糙米不得變更用途或碾製白米、轉售、轉借、贈與、篩選或轉讓。

三 . 嚴密 稽查 防止 流弊

(一)飼養戶管理查核部分,採基層產業團體自我檢核、農委會農糧署各區分署及產業團體聯合稽核,與中央稽核小組三級稽核方式,嚴密稽核飼養戶使用搗碎糙米自配飼料情形,防止流用。

(二)飼料廠管理查核部分,農委會農糧署採不定期調閱查核飼料廠提領搗碎糙米進廠監視錄影紀錄,及使用期間之廠區車輛進 出記錄,並派員隨機抽取飼料樣品送驗糙米含量。

四 . 違規 處理 罰則

(一)加工搗碎農會經查有不合規定者,視情節輕重,依規定扣發加工費用、核減加工數量、暫停委託加工業務或終止合約。另涉刑責者,移送法辦。

(二)申購農民如有轉售、轉做非飼料用途等之不法情事者,即停止 申購及沒收違約金,並由中央 畜產會報送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三)飼料廠如有違反規定情事,視情節輕重依合約沒入履約保證金、停止供貨、終止合約或永久禁止其標購之處分。

肆 . 釋出公糧搗碎糙米推陳儲新,安全存糧充裕無虞

  民國 101 年 3 月底公糧庫存折糙量 58 萬餘公噸,相當於國人近 6 個月消費量(年消費量 50% ),該公糧庫存數量不僅高於國內稻米安全存量標準 30 公噸糙米量(年消費量 25% ),亦比聯合國糧農組織( FAO )建議年消費量之 17~18% 及鄰近日本( 11.8% )、韓國( 16.7% )稻米安全存量標準為高,因此,適度釋出公糧搗碎糙米可促進公糧推陳儲新,且國內安全存糧充裕無虞。

伍 . 結語

  因應國際玉米價格變動, 農委會農糧署 將視公糧庫存推陳及畜禽產業需求,持續釋出公糧搗碎糙米,協助畜禽飼養戶減輕成本,並 補充國內飼料原料, 穩定飼料供給,且為 維護稻米市場交易秩序,將落實 銷售公糧搗碎糙米供飼料使用 管理查核機制,鼓勵合法飼料廠商參加標購,督促飼養戶及飼料廠確實將搗碎糙米使用於產製飼料,同時,並引進監視系統等科技設備協助監控,避免原料糙米或搗碎糙米遭套換或流用弊端,降低對國內稻米市場之影響。

圖1 民國99年迄今(101年3月中旬)高雄港進口玉米大盤價格

圖 1 民國 99 年迄今( 101 年 3 月中旬)高雄港進口玉米大盤價格

圖2  民國100年撥售飼養戶公糧搗碎糙米情形

圖 2 民國 100 年撥售飼養戶公糧搗碎糙米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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