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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稻米輸往大陸地區出口管理規範簡介

農糧署 劉頌恩.楊敏宗

壹 . 前言

  臺灣稻米品質優良,多次登陸參展,深獲大陸消費者喜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 為協助國內糧食業者拓展稻米外銷中國大陸市場,歷經兩年與陸方多次諮商,陸方並於 101 年 5 月 28 日至 6 月 3 日指派專家來臺進行產地有害生物風險考察評估後, 於本( 101 )年 6 月 16 日發布有關允許臺灣稻米輸往大陸公告( 2012 年第 89 號公告)。今年 7 月起 臺 灣米 已可依臺灣稻米輸往大陸植物檢疫管理規範等規定銷往大陸地區。

  考量稻米外銷中國大陸市場拓展不易,為維護稻米出口商機,並引導國內糧食業者走向高品質高價位之外銷策略,爰訂定 「臺灣稻米輸往大陸地區出口管理規範」(農委會101年7月18日農糧字第1011093492號令發布,如附錄), 以 建立國產米外銷 大陸地區之出口秩序及 優良 品質 形象。

貳 . 內容重點說明

本 管理規範全文共 10 點,重點說明如下:

一 . 為引導國內糧食業者走向高品質之外銷策略,出口大陸之稻米加工廠須具有 CAS 食米類、產銷履歷、有機米、 ISO22000 或 HACCP 等驗證資格。(第 3 點及第 5 點)

二 . 稻米加工廠 須經農委會農糧署及防檢局聯合審查通過,登錄清單並通報 大陸質檢總局後, 始具有稻米輸往大陸地區之資格。(第 2 、 4 、 6 、 7 點)

三 . 如由貿易商或代理商等出口業者代理辦理稻米輸往大陸地區事宜,向農委會申辦出口同意文件時,應檢具經登錄之稻米加工廠之證明書或買賣合約書。(第 10 點)

四 . 為維護稻米出口品質,規定出口稻米之碎粒含量比照 CNS 一等米標準於 5% 以下,且申請出口之加工廠最近一年內應無受糧食管理法罰鍰處分,亦即無違反糧食管理法第 14 條第 1 項之「品質規格」項目者。(第 9 點)

五 . 為避免臺灣米輸銷大陸後有品質不良或檢疫等問題,影響後續臺灣米出口推展,對於已登錄加工廠若有喪失登錄加工廠條件、或加工廠採行之出口檢疫措施有虛偽不實、或於二年內無稻米出口大陸地區實績、或經政府機關通知改善尚未改善等情事,農委會得取消其登錄資格。(第 8 點)

  基於本管理規範屬新辦措施,未來將視辦理情形,廣泛蒐集產官學界意見再作通盤檢討,使國產米外銷中國大陸市場更為順暢。

參 . 結語

  國內稻米仍以供應國人糧食需求為優先,因此政府推動國產米外銷,需在糧食安全無虞前提下辦理,目前國產米已成功外銷日本、美國、加拿大、澳洲、歐盟等 27 個國家,近 3 年( 98-100 年)稻米外銷數量每年平均增幅 36% 。今年下半年稻米外銷市場加入大陸地區後,將可大幅提升國產米外銷商機,農委會將持續協助糧食業者拓展稻米外銷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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