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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經貿夥伴協議簽署暨食品安全檢驗與動植物防疫檢疫章節分析座談紀實

防檢局 王堂凱.許華欣.林志鴻

壹 . 前言

  為強化國際經貿互動關係,並積極參與全球區域化經濟整合,我國正積極透過與他國洽簽自由貿易協定( FTA ),提振我國經濟與促進產業永續發展。我國繼 2003 年至 2007 年與 巴拿馬、瓜地馬拉、尼加拉瓜、薩爾瓦多、宏都拉斯等中南美國家簽署之自由貿易協定後,續於 2010 年與中國大陸簽署兩案經濟合作架構協議( ECFA ),目前並規劃與與其他國家進行相關諮商,而馬總統亦多次公開表示將加速推動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協定( TPP )之企圖心。

  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以下簡稱防檢局)負責我國對外洽簽自由貿易協定( FTA )之食品安全檢驗與動植物防疫檢疫( SPS )章節談判,為增進國內相關業務同仁對日本洽簽 FTA/SPS 章節之瞭解,俾利處理日益繁重之國際動植物防檢疫諮商與交流業務,防檢局於本( 101 )年 8 月 15 日至 17 日邀請日本農林水產省消費安全局 2 位專家安宅倭先生及伊藤隆先生訪臺(圖 1 ),首先由防檢局、畜牧處、國際處與日方專家進行座談,續由日方專家進行「以 WTO/SPS 協定為基礎,日本 FTA/SPS 章節條文分析」與「日本 FTA/SPS 章節洽簽所遭遇困難及洽簽時程安排」 2 場演講,並與我國專家針對談判實務進行深入交流與討論。本篇文章即針對日方專家演講以及座談內容,闡述日本洽簽 EPA/SPS 原則、要素與後續執行及互動機制,俾利我國未來洽簽自由貿易協定 SPS 內容之參考。

貳 . 日本對外洽簽 EPA/SPS 章節之分析

一 . 日本對外洽簽 FTA/SPS 章節情形

  有別於全球洽簽 FTA ,日本考量經濟合作之全面夥伴關係,因此對外洽簽協定時,名稱均以經濟夥伴協定( EPA )取代 FTA ,惟內容仍與全球普遍使用之 FTA 相似。

  日本對外洽簽 13 個 EPA ,包括新加坡、墨西哥、馬來西亞等,其中 5 個不含 SPS 章節或相關條文,其餘 8 個 EPA 設有 SPS 章節( 表 1 );目前談判進行中為 5 個,包括澳洲、加拿大等重要農產品輸出國、正進行可行性研究的為 8 個,包括 TPP 、歐盟、紐西蘭等(表 2 )。

表 1 日本已洽簽之 EPA 以及 SPS 章節設置情形

國家

生效時間

SPS 章節

新加坡

2002 年 11 月

墨西哥

2005 年 4 月

EPA 第 12-15 條

馬來西亞

2006 年 7 月

EPA 第 68-72 條

智利

2007 年 9 月

EPA 第 62-66 條

泰國

2007 年 11 月

印尼

2008 年 7 月

汶萊

2008 年 7 月

菲律賓

2008 年 12 月

東協

2008 年 12 月起分別生效

EPA 第 38-42 條

瑞士

2009 年 9 月

EPA 第 33-36 條

越南

2009 年 10 月

EPA 第 45-49 條

印度

2011 年 8 月

與技術性貿易障礙( TBT )合併, EPA 第 50-56 條

秘魯

 

EPA 第 86-89 條

表 2 日本談判及研議中之 EPA

進度

國家

談判中

澳洲;韓國;海灣合作理事會( GCC );蒙古;加拿大

研議中

TPP ;日+中與韓;東亞「區域內全面經濟合作協定」(包含東協 10 國+日、中、紐、澳、印度);哥倫比亞;歐盟;紐西蘭;美國;東協+中、日與韓

二 . 日本 EPA/SPS 章節之基本概念與要素

(一)日本 EPA/SPS 章節之基本概念

  日本制定 EPA/SPS 章節內容之基本概念,在於 WTO/SPS 協定相關規定之適用;另截至目前為止,日本與他國在同等效力以及區域化議題上,尚無因雙邊 EPA/SPS 關係而有特別待遇之案例發生。

(二)日本 EPA/SPS 章節之基本要素

  綜觀日本對外洽簽之 EPA/SPS 章節內容,均不超過 5 項條文,而其基本要素包括適用範圍、 WTO/SPS 協定 權利與義務之重申、 SPS 次級委員會、工作小組與查詢點,以及爭端解決機制排除適用等 5 項,本段敘述相關基本要素內容及日方專家提供之條文範例如下。

1. 適用範圍( Scope )

  參照 WTO/SPS 協定規定,規範 SPS 章節適用所有在 WTP/SPS 協定下可直接或間接影響締約國間貨品貿易之 SPS 措施。範例條文如下:

Article 1 Scope of Application

This Chapter shall apply to all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SPS” ) measures of the Parties under the Agreement on the Application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 in Annex 1A to the WTO Agreement (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SPS Agreement” ) , that may, directly or indirectly, affect trade in goods between the Parties.

2. 重申 WTO/SPS 協定之權利與義務

重申締約國雙方在 WTO/SPS 協定下與 SPS 措施相關之權利與義務。範例條文如下:

Article 2 Reaffirmation of Rights and Obligations

The Parties reaffirm their rights and obligations relating to SPS measures under the SPS Agreement.

3. SPS 章節相關之查詢點( Enquiry Points )

  為使 SPS 相關資訊順利交換而指定查詢點,規範締約國之一方應指定查詢點以回答他方與 SPS 措施相關之合理提問,且在合適情形下提供相關資訊。日本外務省為 EPA/SPS 與 WTO/SPS 之統一查詢點,範例條文如下:

Article 3 Enquiry Points

Each Party shall designate an enquiry point which is able to answer all reasonable enquiries from the other Party regarding SPS measures and, if appropriate, to provide the relevant information.

4. SPS 次級委員會

  成立相關之次級委員會,俾利就 SPS 措施進行意見交換與資訊共享,其功能包括 SPS 章節實施情形檢討、兩國 SPS 措施相關資訊共享、協調在國際組織之共同立場、討論技術合作議題等。範例條文如下:

Sub-Committee on SPS Measures

1. For the purposes of the effective implementation and operation of this Chapter, the Parties hereby establish a Sub-Committee on SPS Measures (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in this Article as “the Sub-Committee” ) .

2. The functions of the Sub-Committee shall be:

( a ) reviewing the implementation and operation of this Chapter;

( b ) exchanging information on such matters as occurrences of SPS incidents in the Parties, and change or introduction of SPS-related regulations and standards of the Parties, which may, directly or indirectly, affect trade in goods between the Parties in order to improve mutual understanding of each Party’s SPS measures including their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s;

( c ) notifying either Party of information on potential SPS risks recognized by the other Party;

( d ) undertaking science-based technical consultations to identify and address specific issues between the Parties that may arise from the application of SPS measures;

( e ) consulting on cooperative efforts between the Parties in international fora in relation to SPS measures;

( f ) discussing technical cooperation between the Parties on SPS measures including capacity building, technical assistance and exchange of experts subject to the availability of appropriated funds and the applicable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each Party; and

( g ) other functions assigned by the Commission.

5. 爭端解決程序之排除適用

  由於 SPS 措施係依據科學證據而採行,因此應排除爭端解決程序之適用,相關爭端回歸 WTO 爭端解決小組處理即可。範例條文如下:

Article 5

Chapter[x] ( Dispute Settlement Chapter ) shall not apply to this Chapter.

參 . 日本對外洽簽 EPA/SPS 經驗分享座談紀實

  為深入瞭解日本洽簽 EPA/SPS 章節之談判實務,防檢局邀請國內相關單位同仁與會,與日方 2 位專家進行座談(圖 2 ),並具體針對條文內容、洽簽形式、次級委員會運作、政府內部協調等重點進行提問與交流。防檢局整理相關議題與交流內容,如下:

  議題 1 由日本洽簽之 EPA/SPS 章節中發現,內容僅包括適用範圍等五項基本要素之條文,且各 EPA/SPS 條文內容幾乎完全相同,而全球其他 FTA/SPS 章節並無如此現象,因此日本對外洽簽模式確值進一步探討。

問題 1 日本洽簽之 8 個 EPA/SPS 章節為什麼都相似到幾乎完全相同?

  日方回答(以下簡稱「答」) :由於 SPS 措施係採行自科學證據,因此對不同的國家都應採用相同標準,所以各 SPS 章節條文才會有高度類似的現象;此外,日本設計 SPS 章節精神即不針對特定國家訂定特殊條文,亦不針對特定國家降低保護水準。

問題 2 世界各國在簽訂 FTA 時,可能會受到國內外政治、外交或經濟等因素影響,請問日本在對外洽簽時是否亦受到前述因素影響?而當 SPS 議題與前述因素衝突時,國內單位如何取得平衡點?

答: 由於 SPS 章節關係人類及動植物之生命與健康,日本之 SPS 立場從來不會也不應該受到政治或外交考量而有所妥協,亦不得與其他領域(例如工業、資訊業)等進行條件交換;日本截至目前尚未因 SPS 章節而延誤談判進度。

問題 3 既然日本洽簽之 EPA/SPS 章節與 WTO/SPS 協定規定如此雷同,為何還要簽訂 EPA/SPS 章節?

:日本簽定之 EPA/SPS 章節最大的利基在於設立 SPS 次級委員會,在該委員會下可討論市場進入議題、建立聯繫網絡、協調日本在多邊國際場域之發言立場等;舉例來說,日本即將與歐盟簽訂之 EPA ,即可透過日本-墨西哥 SPS 次級委員會收集歐盟相關資訊,俾利協助與歐盟相關洽簽工作。

問題 4 日本的洽簽模式係將 SPS 章節條文單純化,且限縮條文為符合五項基本要素之條文,日本維持此模式與其他國家諮商時,是否曾遭遇困難?

:日本在洽簽每個 EPA 所面臨的阻礙不盡相同,但日本強調 WTO/SPS 協定之重要性,並強調該協定之權利與義務之框架,即「保護人類、動物、植物之生命及健康」與「將對貿易所造成之影響控制到最小」原則,透過此框架實現締約國雙方之需求,並說服對方比照 WTO/SPS 協定規定。

  議題 2 依據日方專家提供資料顯示,該國洽簽 EPA/SPS 章節均都可達到談判目標並極具效率,爰就日本談判機制進行討論。

問題 1 日本 EPA/SPS 章節之諮商係由農林水產省或厚生勞動省主導或擔任協調人( Coordinator )?

答: 日本 EPA 談判及 SPS 議題主談人與協調人均由外務省主導與擔任;而 SPS 之動植物防檢疫議題由農林水產省負責,厚生勞動省則負責食品衛生安全部分,二機關相關意見均以書面交由外務省整合並進行相關談判,但在雙邊會議或談判時,農林水產省及厚生勞動省亦同時派員與會協助辦理專業幕僚作業。

問題 2 請問日方對外洽簽 EPA/SPS 之程序為何?雙方何時提送條文草案?

答: 洽簽 EPA/SPS 之程序為:由外務省進行政府間共同研究並制定共同研究報告,之後即進行第一次談判,達成權限範圍( Terms of Reference )之合意,確認雙方關切事項後,討論由締約國一方研議 SPS 章節草案,再進行後續諮商,流程 如圖 3 所示。

問題 3 美國成立了貿易代表署( USTR )以統合對外談判進展,臺灣亦成立經貿談判代表辦公室( OTN )執行相同工作,請問日本是否將成立類似單位?未來如何分工?

答: 日本曾討論設立類似單位,但尚未形成共識,未來如果成立,可能是一個獨立的組織,且基於政府預算縮減,組織內成員可能由各部會調派。

  議題 3 為深入瞭解日本 SPS 章節在文本諮商上可能面臨之困難,就細部條文及相關措施之執行進行討論。

問題 1 日本 EPA/SPS 次級委員會多久開一次會?以何種形式開會?委員會處理緊急事件情形如何?是否開放非締約國或其他專家參加?次級委員會相關功能為何?

答:(一) SPS 次級委員會每年召開 1-2 次會議,會議方式以面對面或視訊方式為主;截至目前為止,雙邊尚未有因緊急事件召開者,倘有可透過視訊會議尋求即時解決。

(二)委員會不開放非締約國參加,但可採用第三國之風險評估;至第三國專家參與部分,需經過雙方同意始得為之。

(三)次級委員會可以處理急迫以及困難問題,具有使談判障礙與 SPS 章節文本脫勾之功能,以避免 SPS 條文複雜化,造成保護標準不一致之情形。

問題 2 日本目前正與紐西蘭研議洽簽 EPA ,而紐西蘭之 FTA 文本多有執行協議( implementing arrangement )之設計,倘紐西蘭未來對日本提出相關要求,日本該如何處理?

答: 倘紐方提出訂定執行協議要求,最可能處理方式就是建議交由 SPS 次級委員會進行討論。

問題 3 日本目前採行之 SPS 措施常較國際標準嚴格,其他國家是否曾要求比照國際標準?如何處理?

答: 依據 WTO/SPS 規定,會員國有權依據相關風險評估報告採取較國際標準嚴格之措施;惟通常雙方爭議所在,在於對報告結果認知之差異,依據世界動物衛生組織( OIE )之規定,進口國有權認定相關報告結果;出口國倘不服,可由 WTO 爭端解決機制解決。

  議題 4 日本於 2011 年 11 月 APEC 領袖會議中,正式宣 布 加入 TPP 談判,由於我國目前亦正積極推動加入 TPP ,為瞭解相關進度,爰進行以下討論。

問題: 日本於爭取加入 TPP 之過程中,對 TPP 之 SPS 章節目前進展有何瞭解?應如何克服國內相關困難,以達 TPP 之自由化標準?

答: 日本目前還在討論是否加入 TPP 談判,由於 TPP 的談判原則是尚未加入的國家無法獲得文本等相關資訊,因此日本只能盡可能收集間接之資訊;據瞭解, TPP/SPS 條文將朝向對科學證據予以明確定義,並針對 IPPC 、 CAC 等國際標準賦予強制力及執行力等方向。未來日本將在 SPS 議題持續強調保護標準一致及科學證據之重要性。

肆 . 結語

  隨著農產貿易自由化與運輸之便捷,食品衛生安全與動植物防疫檢疫的管理更顯重要,本次邀訪感謝本會國際處、外交部亞東關係協會、日本交流協會以及日本農林水產省的大力協助,使得日本專家得以成行,也為本次專業交流構築美好願景,不僅提升臺日雙方交流、建立人脈並強化我國未來洽簽 EPA/SPS 專章內容之專業能力。

圖 1 101 年 8 月 16 日演講情形

圖 1 101 年 8 月 16 日演講情形

圖 2 101 年 8 月 15 日座談會情形

圖 2 101 年 8 月 15 日座談會情形

圖 3 日本洽簽 EPA/SPS 之流程圖

圖 3 日本洽簽 EPA/SPS 之流程圖

(資料來源:安宅倭先生「日本 FTA/SPS 章節洽簽所遭遇困難及洽簽時程安排」簡報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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