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2月(第248期)
建構及提升SPS在自由貿易區談判技巧訓練紀實
防檢局 許華欣
壹 . 前言
鑒於 WTO 杜哈回合( DDA )於 2006 年 7 月宣告陷入停滯,加上東亞區域主義迅速發展以及自 1994 年北美自由貿易區( NAFTA )簽署後所導引之雙邊自由貿易協定( FTAs ) / 區域貿易協定( RTAs )洽簽風潮。 2006 年由美國於越南首都河內舉辦之第 14 屆 APEC 領袖會議首次提出亞太自由貿易區( Free Trade Area in Asia and Pacific, FTAAP )議題,最後,河內領袖宣言( Ha Noi Declaration )決議:(一)重申達成「茂物目標」與「 WTO 杜哈回合」的承諾;(二) FTAAP 設定為 APEC 的長期目標;(三)加強研議促進區域經濟整合之方式與方法。 2007 年 APEC 經濟體於澳洲領袖會議提出強化區域經濟整合( Regional Economic Integration, REI )之目標,決議支持 REI 議程並促進議程內所有活動,俾 促進貿易自由化與區域經濟整合。
韓國於 2010 年與智利、秘魯、菲律賓合作,針對未來談判的需求,進行相關議題之能力建構需求之評估;續於 2011 年貿易暨投資委員會( CTI )資深官員第一次會議( SOM1 )提出 REI 能力建構需求倡議( Capacity Building Needs Initiative, CBNI )之 3 年計畫,並獲 CTI 同意贊助; REI/CBNI 行動計畫目標包括:(一)降低經濟體間能力落差 ; (二)透過經驗分享,促進貿易政策制定能力 ; (三)確認 FTAAP 之挑戰以及尋求解決方案; REI/CBNI 行動計畫領域包括:食品安全檢驗與動植物防疫檢疫( SPS )、服務與投資、電子商務、勞工、環境、智慧財產權、原產地規則等 7 項。
本次課程係由越南擔任 REI/CBNI 行動計畫 SPS 領域 主導經濟體所辦理之訓練課程,並由秘魯、紐西蘭與菲律賓共同贊助,於 2012 年 12 月 17 日 至 18 日由越南工業暨貿易部( MOIT )於該國首都河內舉辦,並邀請澳洲、美國、越南以及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 OECD )專家授課,並有 14 國 50 位代表與會,藉由兩日課程提供與會者深入瞭解 FTA/SPS 章節及條文、 SPS 談判準備、強化談判潛力、落實談判承諾之執行,期使 APEC 經濟體強化 FTA 談判能力 。
貳 . 區域別 FTA/SPS 條文與章節分析
本項課程透過分析東協、拉丁美洲、非洲等相關國家共 55 件 FTAs 之 SPS 條文與章節,進一步延伸章節的組成與特色,探討 FTA 中超越 WTO 規定之內容,以及區域別條文之差異比較。
一 . FTA/SPS 章節之組成
(一)基本原則:以符合 WTO/SPS 協定規範為原則,包括:( 1 )透明化( Transparency ) ; ( 2 )調和( Harmonization ) ; ( 3 )同等性( Equivalence ) ; ( 4 )區域化( Regionalization )以及( 5 )風險評估( Risk Assessment )。
(二)其他承諾:包括成立聯合委員會( Joint Committee )、相互承認( Mutual Recognition )等。
(三)額外承諾:以附件( Annex )、特別協議( Ad-Hoc Arrangement )以及瞭解備忘錄( MOUs )方式,將特定議題納入 FTA 中。
二 . 相關 FTA/SPS 章節之比較
(一)僅含宣示遵循 WTO/SPS 協定權利與義務之條文:例如美國 - 哥倫比亞、加拿大 - 哥斯大黎加、智利 - 日本、巴拿馬 - 新加坡、韓國 - 新加坡等。
(二)約 40% 的協定有超越 WTO/SPS 協定條文,如規定在一定期限內執行特定承諾與程序。
(三)大部分的 SPS 承諾無法提供更進步之貿易便捷化;惟可透過 MOUs 、附件或特別協議提供特定且更詳細的承諾;此外,部分 FTAs 在透明化、區域化、調和、風險評估、技術合作、聯合委員會與相互承認等有超越 WTO 規定之內容(表 1 )。
三 . 區域別 FTA/SPS 條文比較
(一)拉丁美洲國家:以促進農業發展與區域整合為目標, SPS 條文多超越 WTO/SPS 協定規定,例如透明化;章節中多採用附件、特別協議或瞭解備忘錄以表示特別承諾。
(二)亞洲國家:以強化合作關係並簡化 SPS 過程為目標,主要特色為成立 SPS 聯合委員會,規範其組成與運作模式;其中以中國 - 紐西蘭 FTA 最為詳細。
(三)非洲國家:以促進食品安全與鄉村發展為目標,不包含競爭與貿易
參 . 強化談判 潛力
本項課程提供實際談判之準備、瞭解本國與對手國之談判能力等作業內容(表 2 ),以提升談判勝利之潛力。
肆 . 談判後的執行 作業
經由縝密的談判過程,事後的執行作業更挑戰政府的行政能力,本項課程即針對執行團隊組成、執行程序以及公私合作進行探討。
一 . 強化 FTA/SPS 執行能力
(一)確立國內執行團隊均瞭解國家立場以及執行內容符合 WTO/SPS 協定規定,相關團隊包括貿易、農業、健康衛生、環境保護以及邊境管理等。
(二)與對手國討論所需辦理事項、 落實雙方承諾、尋求簡化的執行方法、確保創新制度之解決方式。
(三)成立雙方 SPS 聯繫點( Contact Point ),確保聯繫點掌握最新聯繫名單、持續監控兩國發展與運作及解決相關議題、善盡通報義務及諮商能力。
(四)成立技術委員會,並訂定會議召開期程以及開會機制,俾適時解決簽署國間之差異以及相關特定議題。
二 . 政府機關與私營機構之配套管理
因應 FTA 之簽署,本國政府機關與私營機構即須進行配套管理,以提高執行效能並落實 FTA 之承諾,進而達成簽署 FTA 之目標(表 3 )。
伍 . 經驗分享
本項課程計有美國、越南、以及菲律賓等國之經驗分享, 3 國提供 SPS 議題主政機關、談判機關以及相關管理政策(表 4 )和與會各國進行分享。
陸 . 結語
本次課程最後以起源於 2005 年 6 月 WTO/SPS 委員會,目前廣泛討論於 WTO/SPS 委員會、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 OECD )、世界銀行、聯合國貿易暨發展會議( UNCTAD )廣受討論之「私營企業標準( Private Standards )」為主題,安排模擬談判課程。並指導與會者就國家發展程度,考量私營企業標準對本國之利益,例如:遵循私營企業標準可能提高成本,可能影響國內廠商之出口利益等面向,將該議題納入模擬未來共同簽署之 FTA 中進行三方談判。與會者在模擬談判中進行模擬攻防、遊說、拉攏、利弊分析以及國內諮商,深化兩日的訓練印象,並建立各國之間的友好關係。
我國歷年來積極參與 APEC 活動與重要會議,本次蒙外交部經費支援以及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擔任 APEC 貿易與投資會議( CTI )窗口,不遺餘力爭取我國加入 APEC 相關活動並提供受訓機會,使我國有機會與各國專家共同參加 APEC 首次舉辦與 SPS 談判技巧相關課程,體認區域經濟整合的重要性與學習談判技巧;爰謹提出個人淺見,包括:審慎考量簽署 FTAs 之農業及 SPS 立場、爭取談判最有利空間與最大利益、強化機關間縱向及橫向交流與諮商、強化政府部門與民間團體諮商之動能、強化國內法規與 FTA 承諾之調和、積極參與 APEC 活動,提升我國參與亞太地區國際活動動能、善用國際組織平台,建立良好人脈關係,以及提升國際事務人員之諮商能力,充實我國諮商人才庫。未來,仍將秉持積極參與國際事務之決心,爭取主辦與參與相關國際活動,增加國際能見度,爭取我國 SPS 權益以及優質農業永續發展之機會。
柒 . 參考文獻
1. 周子欽( 2007 ),第三章 APEC 對 FTAAP 的評估。 2007 年 APEC 議題論叢「區域整合浪潮下的亞太自由貿易區」。頁 59-61 。
2. Ha Noi Declaration ( 2006 ) . 14 th APEC Economic Leaders’ Meeting.
3. 2012 Annual Report to Ministers ( 2012 ) . APEC Committee on Trade and Investment ( CTI ) .
4. Summary Report ( 2012 ) . APEC Training Course on Building and Enhancing FTA Negotiation Skills on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 SPS ) .
表 1 F TA 超越 WTO 規定之內容
項目 |
內容 |
---|---|
透明化 |
提出法規修正通知之期限,大部分協定採用;例如智利、墨西哥與他國所簽署之 FTAs 多有此項優惠;紐西蘭 - 泰國、 - 中國亦有相關條文。 |
區域化 |
出口國向進口國保證其一定程度之保護;案例包括: 1. 智利 - 秘魯、 - 墨西哥、 - 歐盟、 - 韓國 FTAs 。 2. 墨西哥 - 烏拉圭、 - 尼加拉瓜以及中國 - 紐西蘭 FTA 。 |
調和 |
因限定採用國際標準,故少有協定採用。 1. 簽約國針對國際標準、準則與建議採用補充措施。 2. 倘與相互承認並用則可促進貿易的流通。 |
風險評估 |
因在 WTO/SPS 協定已完整規範,故極少協定採用。 1. 暫時風險評估措施之採行或其使用期限的程序。 2. 以書面通知風險評估之義務。 |
技術合作與聯合委員會 |
1. 授權成立委員會或工作小組處理 SPS 議題與檢討相關規定:內容含委員會組成、功能,以及運作模式。 2. 期望創造更大的資訊透明化與調和程度。 |
相互承認 |
1. 不具約束力之相互承認( Mutual recognition not binding )。 2. 鼓勵會員努力爭取 SPS 發證、檢驗或監控系統之相互承認。 3. 案例:南方共同市場 - 智利、 - 玻利維亞;智利 - 歐盟;紐西蘭 - 新加坡以及澳洲 - 新加坡 |
(引用 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貿易與農業部資深經濟學家 Linda Fulponi 女士之「 SPS and Free Trade Agreements: What’s included? 」簡報,作者重新編製)
表 2 談判作業內容與原則
內容 |
原則 |
---|---|
文本準備 |
1. 考量以現有 SPS 文本作為規劃基礎。 2. SPS 章節必須以 WTO/SPS 協定相關規定為基準,且不牴觸該協定之權利與義務。 3. 章節內明列資訊分享條文,開創未來對話與合作架構。 4. 納入符合兩國發展之超越 WTO/SPS 協定之新義務,惟必須符合相關 SPS 適當保護水準( Appropriate Level of Protection, ALOP )。 5. 依據 WTO/SPS 協定第 2.3 條規定,不可納入造成恣意或無理貿易歧視之優惠措施條文。 |
研究分析 |
1. 研析本國與對手國間之貿易歷史、政經關係、動植物保護與食品安全管理系統。 2. 研析對手國之相關公共建設及其發展情形。 3. 研析與對手國間之管理作業難易程度並設定相關談判方向與立場。 |
內部諮商與協調 |
確保在談判前以及談判進行之各回合,均與國內相關利益團體充分諮商與協調並達成共識,相關單位包括: 1. 公部門間諮商與協調 - 政府其他機關間之協調(如立法機關)、機關內各單位(司、處、局、署)。 2. 私營企業、非營利組織(公協會)以及民間團體等。 |
研擬談判策略 |
1. 確認納入議題以及避免觸及之敏感議題。 2. 確保 SPS 承諾均遵循科學基礎。 3. 確保 FTA 義務清楚、可行,並禁得起時間的考驗。 4. 倘 有附帶協議必須被討論,要確保有適當資源支持 。 5. 絕不可承諾無法執行之談判內容。 |
凝聚團隊向心力 |
透過談判團隊間互助合作,達成最大團隊戰力,內容包括: 1. 本國所有負責機關均瞭解國家立場與談判地位。 2. 所有成員必須瞭解談判計畫與策略、相關談判內容之意涵以及後續執行程序。 |
收集對手國談判團隊資訊 |
1. 透過本國駐當地國之代表處收集資料,包括成員、對手國首席談判人員、成員所屬機關、談判地位與談判優先順序。 2. 透過 WTO/SPS 以及對手國網站,瞭解對手國近期相關通報文件與該國 SPS 發展情形。 |
(引用美國 RDW 全球顧問公司顧問(前美國貿易代表署官員) Richard D. White 先生之「 Enhancing FTA Negotiation Skills for SPS 」簡報,以及澳洲駐曼谷大使館參事 Dom Pyne 先生之「 The Necessity of Having SPS Provisions in an FTA )簡報,作者重新編製)
表 3 政府機關與私營機構之配套管理
單位 屬性 |
政府機關 |
私營機構 |
---|---|---|
任務 |
1. 有效提升法律與管理架構,以及技術風險管理功能。 2. 與貿易夥伴與國際標準制定組織合作,制定相關標準並適時進行諮商。 |
1. 於生產與加工採用符合締約標準之系統(例如: HACCP 系統),發展測試服務,以達到與政府規定相符之標準。 2. 配合政府政策執行民間之管理措施。 |
配套 措施 |
適度提供協定執行之支持與指導,確認機關與部門架構以及相關執行事務之變革。 升級財政與技術層次,提升 機關執行動能;透過教育訓練培訓專業人員,執行雙邊貿易協定業務。 促進締約國間之合作關係,並 透過技術援助方式達到標準同等性之目標。 強化 私部門對於相關措施與法規,以及私部門扮演角色之瞭解與管理。 針對 SPS 之能力與相關措施進行監督與評估;確認相關措施進行週期性的監控。 |
確認政府在私部門資訊與訓練計畫,促進民間對於 SPS 管理之瞭解。 配合政府制定標準以及其他相關執行安排,參與訓練,並配合相關監督與管理。 建立與政府適時或定期諮商之機制,俾達成公私部門間資訊透明化。 |
(引用 Dom Pyne 先生之「 FTAs-SPS Provisions : Best Practices in Post-negotiation Implementation 」簡報,以及 Linda Fulponi 女士之「 Best Practices in Post-negotiation Implementation : SPS Commitments I 」簡報,作者重新編製)
表 4 美國、越南、菲律賓等國 FTA/SPS 議題團隊暨任務介紹
國家 單位 |
美國 |
越南 |
菲律賓 |
---|---|---|---|
SPS 議題 主政 機關 |
1. 美國農業部之動植物檢疫局( APHIS )、食品安全檢驗局( FSIS )與國外農業服務局( FAS )。 2. 美國衛生部之食品藥物管理局( FDA )。 3. 美國環境保護署( EPA )。 4. 州政府。 5. 負責國內外 SPS 議題之管理、國際合作、整合與執行業務。 |
1. 農業暨鄉村發展部( MARD )之植物保護司、動物健康司與國家農林漁品質保證司。 2. 科技部之標準度量衡品質總局。 3. 衛生部之糧食協會。 4. 工業暨貿易部進出口司。 |
1. 由農業部( DA )之相關貨品或管理單位進行相關 SPS 措施之執行。 2. 制定產品、加工標準;制定相關規範之編碼與內容。 3. 執行註冊、發證、驗證、檢疫與檢驗。 4. 提供技術協助、能力發展機會以及辦理資訊傳遞業務。 |
談判 機關 |
1. 美國貿易代表署( USTR )(隸屬於美國總統辦公室)為貿易談判之單一機構。 2. 負責貿易協定之談判與經營。 |
1. 越南 SPS 辦公室負責主導 SPS 議題談判。 2. 確保議題透明化、整合與協調相關機關執行業務與彙整資料。 3. 負責與國內外聯繫與諮商業務。 |
1. 貿易與工業部( DTI )主導貿易談判,並與其他政府機關進行諮商。 2. 機關間委員會( IAC )負責協助相關政府部門擬定談判策略以及準備菲國立場。 |
相關 政策 |
1. 由法律授權跨機關之協調程序。 2. 加強與私部門諮商,如 農業政策諮詢委員會( APAC )等。 3. 談判進行前應先與相關政策顧問諮商。 |
1. 2010 年成立越南貿易與工業研究辦公室( VCCI ) WTO 中心,負責提供諮商資料,並參與相關諮商活動。 2. 由總理公布談判授權步驟與規定各階段談判之諮商義務。 3. 以技術協助方式強化執行能力。 |
1. 在農業部的主導下,與相關政府機關進行諮商並成立專業工作分組。 2. 定期與私營部門進行會議,討論 FTAs 之執行情形。 3. 由農業部持續辦理貿易政策或相關專業研討會,並提供技術協助。 |
(引用 Richard D. White 先生之「 Enhancing FTA Negotiation Skills for SPS 」簡報、越南農業與鄉村發展部 SPS 辦公室 Tran Viet Cuong 先生 之「 Post-implementation a SPS Chapter 」以及越南商業與工業辦公室 WTO 中心組長 Nguyen Thi Thu Trang 女士之「 Stakeholders Consultation in SPS Negotiations 」簡報,作者重新編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