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內容區

肥料種類品目及規格第2點、第3點、第11點修正簡介

農糧署 李英明

壹 . 前言

  現行 國家標準相關肥料檢驗方法沿用已久,部分 儀器設備及檢驗方法, 不合時宜,肥料檢驗方法 亟需檢討修正; 目前肥料檢驗工作,僅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及其分局執行,肥料業者屢次反映,檢驗時間拖延太久,為避免肥料檢驗工作延宕或拖延時效,亟需增加肥料檢驗單位。

  「肥料種類品目及規格」係依肥料管理法第 4 條授權訂定,自 89 年 8 月 31 日 公告施行後 ,因管理需要,於 92 年 3 月 4 日、 97 年 3 月 27 日、 99 年 4 月 8 日、 99 年 7 月 29 日 及 101 年 1 月 20 日等 6 次修正 。茲為因應指定肥料檢驗單位執行肥料檢驗工作,增訂各肥料檢驗項目之檢驗方法,規範肥料檢驗工作;併同檢討修正容許差限值,以 保障農民購肥權益,本次修正,業 於102年4月3日以 農糧字第 1021052625 號 公告, 修正「肥料種類品目及規格」第 2 點、第 3 點、第 11 點。

貳 . 重點說明

  目前「肥料種類品目及規格」計有 9 大類 112 個肥料品目,辦理肥料登記證之肥料業者 505 家,市售肥料 5,172 個品牌,肥料商品種類多元化,肥料檢驗工作日益繁重,農委會研擬增訂農業標準肥料檢驗方法,規範肥料檢驗工作;另為保障農民購肥權益, 檢討修正市售肥料 主成分含量 容許差限值 。

  本修正案於 101 年 12 月 6 日邀集肥料業者代表、專家學者及農業等相關機關,依法制作業程序召開檢討會議及修正草案公聽會,另分別於 101 年 6 月 15 日、 9 月 14 日及 12 月 26 日召開肥料技術諮議會,審議肥料檢驗方法,於 102 年 3 月 1 日以農委會農糧字第 1021052193 號公告預告修正,並於 102 年 4 月 3 日依肥料管理法第 4 條規定公告修正,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 . 增列肥料檢驗項目之檢驗方法,作為肥料檢驗工作共同規範。另業者反映以氯化鉀為製肥原料,肥料產品不含鈉,惟氯含量較高,爰修正附件中液態雜項有機質肥料及家庭園藝用複合肥料(液態者)之限制事項,並 依管理需要酌作文字修正。 (修正規定第 2 點)

(一)農業標準肥料檢驗方法分為 化學肥料(不含登記有機質成分之肥料) 檢驗方法 、有機質肥料(含登記有機質成分之肥料) 檢驗方法 及微生物肥料 檢驗方法 等三大類;各類 檢驗方法包括 主成分 、有害成分及限制事項等檢驗項目。

(二)肥料檢驗項目之表示法及有效數字,依 「肥料種類品目及規格」第 4 點規定,各 檢驗項目包括肥料登記主成分 50 項、有害成分 15 項及限制事項 23 項等,計 88 項 。

(三)肥料檢驗方法編號原則:

1. AFS :農業肥料標準 Agriculture Fertilizer Standards 。

2. 第 1 碼: 1 化學肥料、 2 有機質肥料、 3 微生物 肥料。

3. 第 2 碼: 1 主成分、 2 有害成分、 3 限制事項、 4 氮肥類限制事項、 5 磷肥類限制事項、 6 鉀肥類限制事項、 7 次微量要素肥料類限制事項、 8 微生物 肥料 類限制事項、 9 有機質 肥料 類限制事項、 0 其他 。

4. 第 3 碼: 1 氮、 2 磷酐 、 3 氧化 鉀、 4 氧化 鈣、 5 氧化 鎂、 6 錳 、 7 硼、 8 微生物 、 9 重金屬 、 0 其他 。

5. 第 4 碼:檢驗項目之 型態、特性。

6. 第 5 碼:檢驗方法修訂序號 。

7. 方法編號 AFS3181-1 依序表示: 農業肥料標準( AFS )微生物 肥料( 3 ) 主成分( 1 )微生物 ( 8 )豆科根瘤菌菌數及 活性 ( 1 ) - 訂定序號 1 ( 1 ) 。

8. 肥料檢驗單位應於檢驗報告標示肥料檢驗方法編號。

二 . 複合肥料類登記含有機質者修正為登記含有機質成分 之肥料,其含量數值計算方式, 比照 固態有機質肥料類以去除水分之乾重計算。(修正規定第 3 點)

三 . 為保障農民購肥權益,防止業者規避保證成分偷工減料,提升肥料品質,確保肥料有效成分,辦理肥料登記與市售品查驗之主成分含量容許差限值,修正為一致,並刪除「大於 15.00 」容許差限值規定。(修正規定第 11 點)

參 . 結語

  肥料檢驗件數日益增加,為加速肥料檢驗工作之時效,農委會已增訂農業標準肥料檢驗方法,規範肥料檢驗工作,並召開肥料技術諮議會,經審議農業試驗所具備肥料實驗室設備並具有檢驗能力,並於 102 年 4 月 23 日以農糧字第 1021052863 號公告,依肥料查驗辦法及肥料檢驗單位指定作業規範規定,公告指定該所為肥料檢驗單位,執行市售肥料品質查驗之肥料檢驗工作,加強肥料品質管理;未來農委會將受理申請指定學校檢驗室或其他民間檢驗機構為肥料檢驗單位,增加檢驗單位數量。俾依肥料登記證申請及核發辦法辦理業者申請肥料登記證之肥料檢驗工作,加速肥料檢驗時效。

本網站刊載之「農政與農情」其所有內容,包含文字、圖像等皆可轉載使用,惟須註明出處。
  • 回上一頁
  • 102-05-16:10,7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