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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審核水土保持計畫作業要點第2點、第4點、第6點修正簡介

水保局 蔡美玲.高泉達

 一 . 前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審核水土保持計畫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於 88 年 11 月 25 日訂定,其間經歷 11 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 101 年 10 月 25 日。 考量審查委員會係以合議制方式處理決議,且 申請案規模大小不一,並配合審查業務分工,爰於 102 年 3 月 29 日公告修正要點,並即日生效,以利後續審核作業。

二 . 修正重點說明

(一)因各申請案規模大小不一,並配合審查業務分工,使委員會之運作更為順暢,修正召集人及副召集人之兼任方式。(修正規定第 2 點)

(二)因委員會之運作係採合議方式進行,故增列委員會以合議方式處理決議之文字。(修正規定第 4 點)

(三)送審之書件以正本為佳,故刪除抄本之規定;另考量各申請案規模大小不一,故增列書件份數得視委員會之人數予以增減之規定。(修正規定第 6 點)

三 . 結語

  本次係為健全審查作業,依申請案規模大小,修正召集人及副召集人之兼任方式,委員會決議之事項,以合議方式處理決議,及修正受理作業應檢附之水土保持計畫或水土保持規劃書,考量送審之書圖文件以正本為佳,將原訂抄本刪除,並視委員會人數酌予增減。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審核水土保持計畫作業要點第 2 點、第 4 點、第 6 點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說 明

二、審查作業:

(一)水土保持計畫及水土保持規劃書

1. 審查方式:組成委員會審查之。

2. 委員會組成: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一人,組成如下:

( 1 )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申請面積十公頃以上或長度一千公尺以上之交通系統由副局長兼任召集人,總工程司兼任副召集人;申請面積未達十公頃或長度未達一千公尺之交通系統由承辦業務組組長兼任召集人,承辦業務組副組長兼任副召集人。召集人或副召集人,應隨其本職進退。

( 2 ) 學者專家三至五人。

( 3 ) 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一人。

( 4 ) 本局一至三人。

3. 審查委員圈選: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審查委員,依第三點建立之名單,逐案簽請局長圈選。但申請開發案之規模大小、地形、地質等情形特殊者,得酌情增減審查委員人數。

(二)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由承辦業務組或各分局自行審查,並得邀請學者專家或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審查。

審查委員與水土保持義務人、簽證專業技師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二、審查作業:

(一)水土保持計畫及水土保持規劃書

1. 審查方式:組成委員會審查之。

2. 委員會組成: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一人,由副局長兼任召集人,總工程司或承辦業務組組長兼任副召集人。召集人或副召集人,應隨其本職進退。其餘委員組成如下:

( 1 )學者專家三至五人。

( 2 )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一人。

( 3 )本局一至三人。

3. 審查委員圈選: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審查委員,依第三點建立之名單,逐案簽請局長圈選。但申請開發案之規模大小、地形、地質等情形特殊者,得酌情增減審查委員人數。

(二)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由承辦業務組或各分局自行審查,並得邀請學者專家或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審查。

審查委員與水土保持義務人、簽證專業技師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考量各申請案規模大小不一、並配合審查業務分工,使審查會之運作更為順暢,修正召集人及副召集人之兼任方式。

四、委員會之運作:

(一)會議主持人:委員會開會時,以召集人為主持人,召集人未能主持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兩者均未能主持會議時,應由召集人指定出席委員一人代理之。

(二)出席人數: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且出席外聘委員人數(包括學者專家及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人員)應占出席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始得開會。

(三)決議:委員會以合議方式處理決議,決議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代表、水土保持義務人及承辦技師等相關人員應暫時離席。

(四)審查意見處理及確認:經委員會決議,無需再行召開會議者,水土保持義務人應依審查意見修正,並製作核定本(審定本)初稿,由本局轉請曾提供審查意見之審查委員確認已修正完竣。

四、委員會之運作:

(一)會議主持人:委員會開會時,以召集人為主持人,召集人未能主持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兩者均未能主持會議時,應由召集人指定出席委員一人代理之。

(二)出席人數: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且出席外聘委員人數(包括學者專家及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人員)應占出席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始得開會。

(三)決議:處理決議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代表、水土保持義務人及承辦技師等相關人員應暫時離席。

(四)審查意見處理及確認:經委員會決議,無需再行召開會議者,水土保持義務人應依審查意見修正,並製作核定本(審定本)初稿,由本局轉請曾提供審查意見之審查委員確認已修正完竣。

因 委員會 之運作係採合議方式進行,故增列 委員會以合議方式處理決議 之文字

六、受理作業:水土保持義務人應檢附水土保持計畫或水土保持規劃書十五份,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六份,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轉本局或分局審查。後續審查之書件份數,得視委員會之人數予以增減。

六、受理作業:水土保持義務人應檢附水土保持計畫或水土保持規劃書十五份(其中九份得使用抄本),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六份,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轉本局或分局審查。

一、 因考量送審之書圖文件以正本為佳,故刪除抄本之規定。

二、 因申請開發案之規模大小差異,參予會議之人數(單位)不同,故增列審查之書件份數,得視審查會之人數予以增減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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