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內容區

農業防災與救助-農業天然災害救助

輔導處 林雅芳

一 . 辦理農業天然災害救助之法令依據

  臺灣地區位處北半球中低緯度地帶,夏、秋之際颱風豪雨頻繁,冬季則有低溫霜害,難以避免農業天然災害之發生。 農業依賴自然天候條件高,承受天然災害風險遠高於其他產業,而農民所得相對偏低,承擔風險之能力較弱,生產過程一旦遭受天然災害損失,均影響收入與生產能力。 近年來氣候更趨極端,劇烈氣候變化更易造成大規模農業損害。 為減輕農民遭受天然災害損失負擔、穩定農業及農村發展, 本會 參酌產業經營現況、生產成本、實務執行可行性等因素 ,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 60 條第 2 項規定,訂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並依同條第 3 項規定,設置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以辦理現金救助、補助、低利貸款等方式 實質 協助 受災農民 復耕、復建。

二 . 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

  中央政府總預算每年均編列災害準備金以支應天然災害所需相關經費。每年撥入之款項 循環使用, 並納入本會公務預算送立法院審議, 於豐年時藉由結存與孳息盈餘維持部分收入來源。 本會自 90 年度成立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每年撥充基金約 10 億元,近五年( 97-101 年)平均每年救助金額為 29 億元,原列預算如仍有不足,再向行政院申請動支災害準備金( 94 年、 96 年及 97 年分別動支 15 億元、 10 億元及 13 億元),並依災害防救法之規定,由本會主管公務預算調整當年度收支移緩濟急以供災害防救之用。

三 . 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修正

  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均由本會各產業主管機關,依據該各類農產物經營 現況 、各類大宗農產物生產成本、實務執行可行性等因素,以合理性及公平性原則,審慎評估修正各產業救助項目及額度。

  以農產業為例,近 10 年內已進行 7 次修正,救助項目共 8 大類 14 項(如表 1 )。各項目之救助額度如稻米由 12,000 元 / 公頃提高至 18,000 元 / 公頃、 果樹由 50,000 元 / 公頃提高至 90,000 元 / 公頃、農作物育苗作業室(全倒)由 1,000 元 / 坪提高至 2,500 元 / 坪,特用作物由 18,000 元 / 公頃提高至 36,000 元 / 公頃,提高幅度由 50% 至 150% 不等 。

四 . 低利貸款

  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額度由本會 衡酌貸款用途、生產成本、產業經營現況及實務可行性等因素訂定,實務仍需由貸款經辦機構審酌農民實際受災情形及復建、復耕需要等經營計畫書,依授信規定核實貸放,政府則給予利息差額補貼。

五 . 調降救助門檻

  為加強照顧農民,本會於 94 年修正降低現金救助門檻(如表 2 ), 97 年修正專案補助條件,農業災損經勘查認定對農民產生嚴重影響者,得由縣市政府選擇補助項目專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核定辦理補助,使局部災害嚴重地區之救助工作能因地制宜。且為協助局部性災害受損嚴重之農民, 100 年 11 月更將專案補助金額由現金救助額度之 50% 提高至 80% 。

六 . 兼顧合理性與公平性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 60 條第 1 項規定:「農業生產因天然災害受損,政府得辦理現金救助、補助或低利貸款,並依法減免田賦,以協助農民迅速恢復生產。」準此,農業天然災害救助係以協助農民災後復耕、復建,早日恢復生產為宗旨,非補償農民全部之災害損失,現行農業天然災害救助經費全由中央負擔,現金救助或低利貸款額度宜審慎研議,以免排擠其他農業施政預算 。

  為使農業災害相關救助工作與實務持續接軌,本會亦多次邀集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召開檢討會議,對 農業天然災害制度檢討、法規修正及現金救助項目與額度等辦理相關修正事宜。

七 . 本( 102 )年度辦理情形及改進措施

  本( 102 )年受 4 月強風(龍捲風)、 4 月霪雨、 4 月鋒面(低溫)、 5 月豪雨影響,自 1 月 1 日至 6 月 18 日止辦理之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合計救助戶數 190 戶,核發救助金額 5,542,847 元。

  現行農產業專案補助流程係比照現金救助作業程序辦理,加計申辦專案補助期間,救助期程約 58 日。為提升救助效率,本( 102 )年度推動「農產業天然災害專案補助作業程序試辦方案」。其辦理程序為災害發生後,即由村(里)幹事或基層公所人員先就個別受災田區拍照存證,作為後續核予救助金之佐證資料;並由地方政府公告基層公所受理農民申報災損;倘後續核定辦理專案補助,災損申報書即視同災害申請書,簡化救助申辦程序。依規定如無須辦理二次抽查,本試辦方案可望縮短救助時程至 30 日,目前參與試辦方案之地區有苗栗縣大湖鄉、通霄鎮、臺南市新化區、桃園縣全縣、南投縣全縣及雲林縣西螺鎮、二崙鄉。 未來本會仍將持續檢討修正,使救助制度能符合農業生產實務所需,並兼顧合理性與公平性,以政府有限之財政資源,有效照顧受災農民,穩定國內農業發展。

表 1 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

表1 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

表 2 天然災害農業損失金額與救助地區範圍之認定

表2  天然災害農業損失金額與救助地區範圍之認定

本網站刊載之「農政與農情」其所有內容,包含文字、圖像等皆可轉載使用,惟須註明出處。
  • 回上一頁
  • 102-07-16:2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