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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防災與救助-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

農金局 陳韻如

壹 . 前言

  農業產業易受自然條件限制與天然災害之影響,臺灣夏秋季颱風、豪雨頻繁,冬季常有低溫寒害,導致農業經營承受天然災害風險高於其他產業,為減輕天然災害造成農業經營損失,協助受災農民早日恢復農業經營,農委會推動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提供農業復耕復建所需融資資金,減輕農民財務負擔,達到照顧農漁民之目的。

貳 . 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下稱低利貸款)規定

一 . 天然災害定義

  係指因颱風、焚風、豪雨、霪雨、冰雹、寒流或地震所造成之災害,前項以外之天然災害發生且有救助之必要時,得由農委會專案認定之。

二 . 低利貸款公告標準

  救助地區範圍之認定以直轄市或縣(市)轄區為單位,並依其農業產值多寡區分四級,各轄區內天然災害農業損失金額達下列標準者,由農委會公告辦理低利貸款救助地區,另轄區內農業損失未達以下標準,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損失屬情節嚴重者,得報農委會核定辦理低利貸款:

(一)第一級: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臺南市、高雄市及屏東縣農業損失達 9 千萬元以上。

(二)第二級:宜蘭縣、桃園縣、新竹縣、苗栗縣、臺東縣及花蓮縣農業損失達 5 千萬元以上。

(三)第三級:新北市農業損失達 3 千萬元以上。

(四)第四級:連江縣、金門縣、澎湖縣、基隆市、新竹市、嘉義市及臺北市農業損失達 7 百萬元以上。

三 . 救助對象

  受農業天然災害影響之實際從事農、林、漁、牧生產之自然人,且其經營農、林、漁、牧業應依有關法令辦理應登記或核准事項及使用土地、水源與設施須符合有關法令規定。

四 . 低利貸款辦理方式

  農民申借低利貸款應於農委會公告救助地區之翌日起 10 日內,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核發受災證明書,並於受災證明書核發之翌日起 15 日內,檢具受災證明書及天然災害復建及復耕計畫書,向設有信用部之農會、漁會、依法承受農會、漁會信用部之銀行當地分行及全國農業金庫提出申請。

五 . 貸款利率

年息 1.25% 。

六 . 貸款額度及期限

  依農、林、漁、牧業區分貸款項目、額度及貸款期限(如附表)。

七 . 擔保方式

(一)擔保方式係由貸款經辦機構依其授信有關規定,審酌個別授信案件核定,若借款人信用條件良好,僅擔保能力不足,貸款經辦機構可協助送請農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

(二)農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成數依個案借款人信用、營運等狀況綜合評估而定,最高保證九成;其保證手續費依保證對象及有無提供經認可之擔保品分別訂定,個人戶保證手續費年息為 0.1%~0.7% 。

八 . 諮詢管道

  全國農業金庫於各區設有專案農貸輔導員,提供農民申貸諮詢、輔導;並設有專案農貸服務專線( 02 ) 2380-5180 提供諮詢;或可透過免付費向農委會農業金融局( 0800-388-599 )洽詢。

參 . 結論

  為協助農民於遭受天然災害損失時,能迅速辦理災後復耕復建,使其經營之農業產業恢復正常營運,農委會平日即請各貸款經辦機構加強對農民宣導低利貸款有關申貸程序暨期限規定,並於天然災害發生後,視農業損失嚴重程度,即刻辦理低利貸款之公告,亦請貸款經辦機構儘速將低利貸款事項公告於信用部公布欄、電子看板、跑馬燈或網站上,並輔以透過產銷班、農事小組、漁民小組或以廣播、電話等周知方式,使農民即時取得低利貸款公告資訊及提供低利復建資金,協助農民渡過難關,使產業儘速步入正軌,以達照顧農民之福祉。


附表 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項目及額度

壹 . 農作物部分
壹. 農作物部分

貳 . 林業部分
貳. 林業部分

參 . 漁業部分

參. 漁業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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