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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防災與救助-漂流木處理重要變革-原住民地區居民優先撿拾

林務局 李建霖 . 林耿民

壹 . 前言

  臺灣地勢陡峻、水流湍急、地質年輕、地震頻繁,加速產生天然崩坍,再加上颱風帶來瞬間高降雨量,極易造成崩塌沖刷情形而產生漂流木。因天然災害後各縣市政府人力物力不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保全國家財產,使各級漂流木清理單位及處理人員推動業務時有所依循,經邀集中央與地方各相關單位協商後,依森林法第 15 條第 5 項規定及災害防救法第 27 條第 14 款所定應實施漂物處理之應變措施,於 94 年 7 月 4 日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林務字第 0941740628 號函頒「處理天然災害漂流木應注意事項」。

貳 . 漂流木處理變革說明

  按森林法第 15 條第 5 項規定,即課予當地政府於天然災害發生後一個月內,清理註記漂流出國有林區域外之國有林竹木義務,且政府未能於一個月內清理完畢者,當地居民得自由撿拾清理。

  民眾自由撿拾之木材其所有權是否確定,初不能以樹種之貴重與否區分,而應以是否經國有林管理經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註記為準。惟天然災害後產生漂流木並非全部來自國有林,亦可能來自公、私有林。是以,凡經政府註記烙有國有記號,或有公、私有林記號之漂流木,民眾於國有林區域外撿拾者,宜交由當地國有林管理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保管,並依據民法第 810 條拾得漂流物之規定處理。而未烙有國有、公有及私有註記之漂流木,不論是否為貴重木,依前揭森林法第 15 條第 5 項規定,政府未能於一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者,人民撿拾後取得所有權。

  鑑於原住民族撿拾漂流木作工藝、文化創意或薪炭材燃料等,係屬原住民文化慣俗。爰參酌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3 條規定:「政府應尊重原住民族選擇生活方式、習俗、服飾、社會經濟組織型態、資源利用方式、土地擁有利用與管理模式之權利」。並考量各地環境、交通、災情及民情等主客觀條件不同,故在執行森林法第 15 條第 5 項規定時,如位屬原住民族地區,將自由撿拾清理之對象,限縮到漂流木現場之鄉(鎮、市、區)當地居民,當能體現政府尊重當地原住民之傳統文化或生活慣俗之基本權利。

  因此修訂「處理天然災害漂流木應注意事項」第 3 點第 7 款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自由撿拾清理之相關規定,在公告自由撿拾後,拾得人拾得烙有國有、公有及私有註記之漂流木,應通報林務局林區管理處或直轄市、縣(市)政府保管,並依民法第 810 條拾得漂流規定辦理,未烙有國有、公有及私有註記之漂流木,撿拾後取得所有權;並增訂「公告範圍位於原住民族地區者,優先開放設籍於漂流木現場鄉(鎮、市、區)之居民撿拾,一定期間以後,再開放同一直轄市、縣(市)內其他鄉(鎮、市、區)之居民撿拾。並應於公告中一併敘明當地居民自由撿拾清理之行為規範,且會同當地鄉(鎮、市、區)公所輔導當地居民自由撿拾清理。」等文字規定。

  處理天然災害漂流木應注意事項及相關附件,請逕上本會林務局網站( http://www.forest.gov.tw/ct.asp?xItem=58344&ctNode=1799&mp=1 )查閱。

參 . 結語

  原住民在藝術創作上具有相當的特色及文化傳承價值,漂流木為其創作重要素材,為利原住民族發展文化傳承,本會修訂「處理天然災害漂流木應注意事項」相關規定,針對國有林地外漂流木處理,在經林業主管機關清理註記後,將位原住民區者,開放由漂流木現場鄉(鎮、市、區)之居民優先撿拾利用,除能儘速完成漂流木清理工作外,亦可藉由提供原住民族地區災後復建與原住民族傳統文化發展使用,兼顧原住民文化技藝之傳承及生計,是本次修訂之重點,也是漂流木處理重要之變革。

利用漂流木創作藝術家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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漂流木雕刻藝術創作

漂流木雕刻藝術創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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