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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審查農業財團法人設立許可與監督要點簡介

輔導處 李政錩

壹 . 前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截至 102 年 6 月主管之農業財團法人共有 71 家,並分別由農委會各局、署、處依據 77 年 6 月 30 日發布之「農業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管理監督,但隨行政程序法施行及時間更迭,該職權命令容有再檢討之必要,並依據監察院及行政院組成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行政監督專案小組指示,請各主管機關應就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管理之職權命令及行政規則,檢討是否符合法律保留原則,並應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檢討修正,農委會爰依上開指示並參考各部會如經濟部、衛生署、教育部、內政部、法務部等已訂定之要點,及民法有關規定,重新研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審查農業財團法人設立許可與監督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並於 101 年底至 102 年初多次召開修正會議,並邀集相關單位舉行 2 次說明會,依據歷次會議結論修正並完成本要點全部內容,並已於 102 年 5 月 22 日以農輔字第 1020022944 號令發布,且訂於 102 年 5 月 31 日施行,並同時廢止「農業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貳 . 修正內容說明

  本要點共 17 條,其訂定重點與說明如下:

一 . 農委會為辦理農業財團法人之設立許可及行政監督事宜,特依民法有關規定訂定本要點(第 1 點第 1 項)。政府捐助之農業財團法人,除依本要點外,並應依行政院及本會訂定之行政監督相關規定辦理(第 1 點第 2 項)

二 . 本要點適用範圍為所有從事農、林、漁、牧、糧食、農村發展及其他有關農業事務為目的之財團法人(第 2 點第 1 項)。並規範政府捐助之農業財團法人定義為依預算法第 41 條第 4 項及決算法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及立法院決議,須將預算書及決算書送立法院審議者(第 2 點第 2 項)。

三 . 訂定農業財團法人之營運目的,應以辦理農業公益事務為目的(第 3 點第 1 項),又捐助財產之最低總額,係依據本會 96 年 10 月 2 日農輔字第 0960050904 號令訂定「新設立農業財團法人捐助財產總額最低額度為現金新臺幣二千萬元」辦理,但本要點發布前已設立之農業財團法人不在此限(第 3 點第 2 項)。

四 . 農業財團法人申請設立許可及登記之程序(第 5 點),本會審查農業財團法人捐助章程之應記載事項(第 6 點),與農業財團法人向本會申請設立許可應提出之文件、份數,及文件不全而得補正時,應限期補正(第 7 點)。其中依據民法第 27 條第 2 項規定略以「董事有數人者,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各董事均得代表法人。」故明定農業財團法人應於章程中敘明董事長之權限及產生方式,否則不得排除其餘董事之代表權(第 6 點第 5 款);並參照財團法人法草案規定,明定董事名額為 5 人至 25 人(第 6 點第 4 款)。

五 . 納入民法第 59 條規定不予許可,及民法第 34 條規定撤銷許可之要件:

(一)設立目的不符合公益性農業事務為目的。(第 8 點第 1 款)

(二)設立目的或業務項目違反法令、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第 8 點第 2 款)

(三)業務項目與設立目的不符或經辦之業務以營利為目的。(第 8 點第 3 款)

(四)捐助財產總額不足以達成設立目的及業務宗旨。(第 8 點第 4 款)

(五)停止會務、業務連續 2 年以上者或對特定人給予特殊利益者,本會得予糾正並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本會得撤銷其許可。(第 10 點第 6 款)

(六)違反法令、捐助章程或遺囑。(第 15 點第 1 款)

(七)管理、運作方式與設置目的不符。(第 15 點第 2 款)

六 . 規範本會應依民法第 32 條規定辦理行政監督之事項(第 11 點),其中農業財團法人應於每年 3 月底前,將當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書(表)、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決算書表、財產清冊,報本會備查,同時考量部分農業財團法人委請會計師簽證作業者,得至 4 月底再行報送(第 11 點第 1 款)。並增定本會得聘請專業人士協助本會辦理行政監督相關事宜(第 11 點第 2 項)。

七 . 規範農業財團法人之財產管理使用方式:

(一)捐助財產為現金者,應存放金融機構(第 12 點第 1 項第 1 款)。並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下,開放財產總額 50% 額度內可轉為有助增加財源之投資(第 12 點第 1 項第 2 款)。不動產則規定非經本會核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第 12 點第 1 項第 3 款)。

(二)不得動支第 3 點所定最低設立基金新臺幣二千萬元,本會並得要求建立投資評估、管理辦法及停損等相關機制,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報本會備查(第 12 點第 2 項)。

(三)政府捐助之農業財團法人不得動支所有政府捐助(贈)之基金,但設立目的係提供信用保證,以及捐贈人指定用途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第 12 點第 4 項)。

八 . 農業財團法人進行決議之方式與重要決議事項(第 13 點),重要決議事項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重要決議事項為:(一)捐助章程變更;(二)不動產之購買、處分或設定負擔;(三)相關聯事業之投資及處分;(四)法人之解散或目的之變更。

九 . 農業財團法人之財務處理、會計制度應依本會訂定之農業財團法人財務處理作業規範辦理(第 14 點)。

十 . 納入民法第 33 條可對於財團法人進行裁罰之規定:董事或監察人,不遵守主管機關監督之命令,或妨礙其檢查者,本會得處以 5,000 元以下之罰鍰;違反法令或章程,足以危害公益或法人之利益者,本會得請求法院解除其職務(第 16 點)。

十一 . 農業財團法人解散及清算終結登記之規定(第 17 點)。其賸餘財產不得歸屬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團體,章程或遺囑未規定者,其賸餘財產應歸屬其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參 . 結語

  農委會主管之農業財團法人之業務性質多元,包含農、林、漁、牧、國際交流、農業政策宣導、農民團體輔導與農業金融等各種產業項目,其屬性各不相同,業務多元,對於幫助農漁民辦理各項產業相關業務,與協助政府推動各項農業措施具有相當成效。本會為配合立法院、監察院及行政院加強主管機關對財團法人之監督管理要求,並因應法規命令重新檢討之必要,特訂頒本要點,作為農委會各局、處、署審查新設立農業財團法人,及進行既存農業財團法人相關行政監督管理之依據。除讓政府機關之法制規定更加公正與透明化,也讓各農業財團法人具有一致性遵依之規範,期望能藉以健全各農業財團法人各項人事與財務業務,並達成農業財團法人設立之公益性質與宗旨,積極推動各項農業產業之發展,造福農民也對整體的經濟環境有所貢獻。

肆 . 附錄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審查農業財團法人設立許可與監督要點」全部條文及說明如下:(請上本會網站農業法規下載,網址 http://law.coa.gov.tw/GLRSnewsout/index.aspx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審查農業財團法人設立許可與監督要點」全部條文及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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