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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性休漁實施作業要點修正簡介

漁業署 林榮耀

壹 . 前言

  為因應我國自 91 年起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漁業補貼應受「補貼暨平衡措施協定」之規範,因此將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補貼由 28% 調降為 14% ,惟因油價補貼比例調降後,將增加漁民購油支出,為降低對漁民之衝擊,並考量減緩對沿近海漁業資源之漁獲壓力,因此自 91 年 9 月 1 日起,將調降用油補貼所撙節之經費,以核發獎勵金方式鼓勵漁船主參與休漁,除減少油料支出,同時降低漁獲努力之投入,並養護漁業資源。

  自願性休漁,係為永續發展漁業,兼顧資源合理利用及漁民福利,不僅可增加業者配合之意願,使我國沿近海漁業資源獲得喘息,達到資源管理目的。獎勵條件為沿近海漁船於指定期間累計出海作業 90 日及在港停航 90 日,無相關漁政處分,即可自主性提出申領獎勵金,船主可自行調整作業時間,及利用天候或漁況不佳之時期,從事陸上工作。獎勵金額依漁船種類及噸數區分,最低為 9 仟 6 佰元,最高依噸級別核算以總噸位 1,000 噸級為例約 30 萬 8 仟元。鑒於自 91 年 9 月 1 日起實施獎勵休漁計畫迄今,相關行政機關及漁業團體已熟稔辦理程序,漁民已熟稔相關申請程序,為制定一致性辦理原則,爰取消分年度訂定獎勵計畫,而改以作業要點方式發布,並重新檢討申領休漁獎勵之條件及資格,俾提供各縣市政府、漁會及漁民據以審核及申請。

貳 . 重點說明

  自願性休漁實施作業要點於 102 年 5 月 23 日修正發布,其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 . 休漁獎勵期間:國內基地作業漁船為前一年 9 月 1 日至每年 8 月 31 日;國外基地作業漁船為每年 3 月 1 日至次年 2 月 28 日。

二 . 申請休漁獎勵金期間:以國內基地作業漁船為每年 5 月 1 日至 10 月 31 日;以國外基地作業漁船為每年 10 月 1 日至次年 3 月 31 日。

三 . 增訂「活魚運搬船」不得申領休漁獎勵金。

四 . 經查獲在休漁獎勵期間涉有走私、偷渡、電、毒、炸魚或流用漁船油等違規情形者不予核准獎勵金。申請人於領取獎勵金後有此情形者,應由主管機關廢止並命其繳回休漁獎勵金。

五 . 國內基地作業漁船於 101 年 8 月 31 日以前或國外基地作業漁船 102 年 2 月 28 日以前,經查獲有走私、偷渡、電、毒、炸魚或流用漁船油等違規情形,尚未做成漁政處分者,不予核發 102 年度休漁獎勵金。

六 . 漁業人有異動時,相同漁業人及相同漁船之出海作業及在港休漁日數得予併計。

七 . 申請休漁獎勵金前,漁船有船體改造至總噸位或長度變更者,其獎勵金核發金額以漁船總噸位或長度較低者為準。

八 . 對本會負有金錢給付義務情形之一者,其休漁獎勵金核發金額應先抵繳,如有剩餘再予撥付。

參 . 結語

  本次自願性休漁實施作業要點修正發布之條文,對於經查獲在休漁獎勵其間涉有走私、偷渡及流用漁船油等重大違規之漁船,不予核准獎勵金,可懲罰違法漁船,使其無法領取政府補助,以保障守法漁船;另對於尚有欠繳罰款者,仍得受理申請,為獎勵金將先抵繳,如有剩餘再予撥付,將有助於提高漁政處分執行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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