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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對有機農產品之規範

臺德社會經濟協會 林穎禎

一 . 前言

  有機生產方式的施行起於民間的自發性動力,源自追求生態與人類健康平衡,為一種回歸農作初始本質的行動理念。其後在生產者與倡導者的相互交流中形成一套耕作方式與加工方法,有機產品商品化並成為消費風尚後,各類區域性、本土的、跨平台或國際性的團體及組織應運而生,並為有機產品制定品質與控管的規則[2] 。

  在有機產品萌芽的 70 年代就已經出現搭有機產品順風車者。由於當時並無對何謂「有機」有基礎性的規範,「有機」的定義尚不夠嚴謹明確,許多產品縱無「有機」之內涵,但卻隨意貼上有機標籤,形成市場一片混亂的局面。直至 80 年代,經 有機 產 品團體代表提出正名之要求,在歐洲,由當時的歐洲經濟共同體頒布第一套對有機產品生產 、 標示以及控管的規章。

  歐盟所頒行之法規直接拘束各會員國,為會員國制定國內相關規範時的最低要求,因此在理解何謂 「 符合歐盟有機認證 」 時,宜優先掌握其規範架構。

二 . 規範內容

  能夠在歐盟地區流通的有機產品,無疑地必須先滿足歐盟的法令規定,而歐盟法之所以視有機產品為一種特殊商品,並加以立法管理,其目的在於創造有機產品市場之公平競爭環境,同時也在於保護消費者,使其免於消費時的混淆。

(一)法規架構

  歐洲經濟體時代推出 的 Regulation ( EEC ) No 2092/91 是一個基礎規範,為歐洲第一個對有機產品的官方規章,符合規範標準者將獲得有機標示的使用權利。由於 有機產品之良莠取決於生產過程,因此訂下 最少使用 95% 來自有機原料的標準,但規範的範圍只及於植物性產品。對非以 以原料方式呈現,而是通過加工過程的產品之規定,例如添加物或原料來源等限制, 亦於本規章中有詳細規定 [3] 。進入歐盟時代後 , 以 Council Regulation ( EC ) No 1804/1999 對 Regulation ( EEC ) No 2092/91 作 補充 , 將規範 之 範圍擴展至動物性產品以及進口產品 , 同時禁止基因改造之品種在有機農作的生產與加工中使用。

  15 年後,歐盟頒布 Council Regulation ( EC ) No 834/2007 取代 Regulation ( EEC ) No 2092/91 , 是當今歐盟對有機產品的基礎規範 ( EG-Basis-VO ) 。 其內容維持 Regulation ( EEC ) No 2092/91 既有的架構以及規則,主要意義在於 結合當時來自於 108 個國家, 750 個有機生產組織的「 國際有機農業運動 聯盟」( IFOAM )之意見, 針對有機產品的基本元素做規範。其後的 Council Regulation ( EC ) No 889/2008 與 No 1235/2008 分別就有機產品的生產 、 標示 、 監管 、 進口產品 等細節再為補充,並為因應生產技術與市場變化,陸續頒行多個相關規章, 當今歐盟對有機生產、產品之規章綜覽如表 1 。

註 [2] 例如 1972 年由世界各地有機農業生產組織合組的「 國際有機農業運動 聯盟 」( 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Organic Agriculture Movements ,以下簡稱 IFOAM ) 即為當今極具影響力之有機農業組織。

註 [3] 詳見 Regulation ( EEC ) No 2092/91 之〈 ANNEX VI 〉 。

(二)驗證及監管措施

  在最早的 Regulation ( EEC ) No 2092/91 中就已將有機生產定位為一種特殊農業生產方式,這一特殊的定位顯示歐盟立法者關注的並非產品本身,而是其生產的過程。所以合乎歐盟規章標準的有機產品,不僅必須如 慣行 生產( conventional agricultural ) 的產品 提供主管機關檢體受檢,對有機產品的要求範圍更大且細密,在生產程序上也有更細節的規範。

1. 認證取得

  歐盟 有機法是關於植物種植、動物生活環境與飼料使用的規定,禁止 慣行 生產中被允許的農藥及肥料的使用,氮肥( nitrogenous fertilizer )亦被排除在外。只開放依據 Council Regulation ( EC ) No 889/2008 附件中所列,非常少量,且主要來自於自然界的生物質原料代替農藥( plant protection products ) 的使用。同樣地,在加工過程中也僅允許使用微量的添加物及輔助物質( Auxiliaries and additives )。對於動物飼養亦有較高的要求,例如要求一定的飼養面積及提供動物更大的活動場地。

  嚴格來說,歐盟的有機法規只對生產的前端控管,例如僅規範有機棉花生產,不及於利用有機棉花所製造的衣服;規範的範圍也只限於食品、健康輔助品( Dietary supplement ),藥品類則被排除在外。通過有機驗證的農作生產或加工者有權利在產品上標示歐盟有機標章,當然在本國標準與歐盟規範相當或更高的現狀中,可以見到歐盟會員國所生產的有機產品同時標示本國與歐盟的驗證標章。

  有機產品生產者為得到使用有機驗證標示的權利,有義務遵守歐盟法的規定。驗證施行的方式由會員國自己決定,現行存在三種模式:

a. 驗證委由該國政府核准之私人機構辦理,但國家進行監管的 A 模式( System A ),例如:比利時 、 捷克 、 德國。

b. 驗證由國家指定公部門驗證機關辦理的 B 模式( System B ),例如: 立陶宛 、 愛沙尼亞、 丹麥。

c. 混合型的 C 模式( System C )[4] ,例如:盧森堡除了接受本國公部門驗證機關驗證,尚需通過二個德國及一個比利時驗證機構的驗證。

  有機農作 生產者或企業的活動一年必須至少被追蹤評鑑一次,驗證機構也會進行無預警之抽查,抽查的範圍及於各類原料購入 、 操作程序 、 販賣過程等相關文件。

  除了代表有機生產的標章外,歐盟的有機產品在包裝上還存在一組系統代碼[5] ,以 DE-ÖKO-0 30 這組代碼為例 [6] :

DE =根據 ISO 31 66 產生的國別縮寫(例如:義大利為 IT , 丹麥為 DK , 法國為 FR )

註 [4] 馬爾他共和國( Republic of Malta )亦採此模式。
註 [5] 此為 2011 年一月開始使用之新系統。
註 [6] 有某些國家的代碼可能更長一些,例如在歐盟制式編碼後加上國內產區代碼。以西班牙 的馬德里( Madrid )地區的產品為例, 馬德里的有機編號為 MA ,故西班牙會以 ES-ECO-XXX-MA 來標示。

ÖKO = 會員國對「有機」概念所使用之文字(例如:義大利為 BIO ,西班牙為 ECO , 丹麥為 ØKO )

030 = 認證機構之代碼。 可能為二位碼(法國、保加利亞、希臘、匈牙利、比利時等)或三位碼( 西班牙 、義大利、德國等)

2. 違反規定之處理

  如果將慣行生產方式的產品故意冠以「有機」販賣,無疑問的是一種詐欺( fraud ) 行為。這類重大的違反不僅將由國家檢察機構追訴,也可能基於有機法規產生行政罰鍰,或因驗證契約而生民事賠償責任。

  但並非所有細節上的違犯都會受到類似取消生產者的驗證資格,或產品使用有機標示的嚴厲的制裁。 Council Regulation ( EC ) No 834/2007 第 30 條中,強調進行制裁時必須考慮比例性原則( 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 )。在違犯的情況中,最核心的衡量基礎在於消費者基於法令對有機標示信賴程度高低的傷害。

三 . 會員國之實踐-以德國為例

( 一 ) 驗證過程

  德國聯邦 農糧局 ( Bundesanstalt f ü r Landwirtschaft und Ernährung, BLE ) 允許 16 個邦自行選定 / 設立驗證機構 , 由《有機農作法》 ( Öko-Landbaugesetz, ÖLG ) 授權委託第三方 , 亦即以非官方有機驗證機構 ( private Öko-Kontrollstellen ) 進行驗證程序的 A 模式。

  有機生產者必須先與驗證機構簽訂契約,支付驗證費用,言明遵守歐盟法之規範,並同意驗證機構的標準控管程序 ( Standard Control Program ) 。加工業者或進口商一年至少必須被驗證一次。德國除了一年一次的例行驗證外,也實施抽檢,一般在有疑慮時即先進行產品取樣檢測。

  驗證所要求的範圍及於生產、儲存、販賣、進口等項目,生產者必須詳細說明以何種土地耕作,使用何種建築設備,何種農作法進行生產;加工者有義務在加工過程詳述生產設施以及產品原料,並記錄過程,以作為將來對產品進行到生產者端的追溯。

(二)監管措施

  驗證單位必須受國家完全的監管,監管任務由聯邦與地方共同負責執行,其分權亦規定於《有機農作法》。在德國有超過 10 個監管單位對 20 個以上的市場及其所受管轄之驗證機關進行監管,監管單位互相支援,行動上具整體性,即不管監管單位座落何地,都允許對其它地區的驗證機構進行監管,因此最南方巴伐利亞邦( Freistaat Bayern )的監管單位亦可以 監管 最北邊 什列斯威-霍爾斯坦 邦 ( Schleswig-Holstein )的有機生產者及其產品 。

(三)本土標準與歐盟規範的差異

  歐盟的有機規章是對有機產品的生產、加工最低限度的規範,事實上是在折衝各國能力跟認定標準下的一個妥協。一般會員國國內的有機生產團體( Bio-Landbau-Verbände )會參考該國消費者對有機產品的期待,制定更嚴格的規範,形成私準則( private standards ) 成為普遍標準的現象。表 2 為德國與歐盟標準差異之比較。

四 . 結語

  生態平衡為有機生產的內涵之一,但歐盟法規在實際條文中並不特別強調環境義務,而是專注在生產程序的管理[7] 。這並非一種忽略,實然因環境親善理念已隱含於自然農法當中,有機生產法規有其自身之目的性,且歐盟既有的規章中已不乏對 慣行 生產 之農業環境義務的規範。儘管如此,有機生產者在遵守有機生產的相關法令同時,仍必須參酌 慣行 農作的一般規定。

  有機生產不僅是回歸自然本質的生產活動,當中亦含有創新之元素。現代科技的發展有助有機生產之規劃、設施之建立、加工技術的改進,也因此相關法規必須一直順應生產過程的變化作修正,以持續改善產品品質跟生產過程的透明度。消費者對 認證標示的信賴是透明度的一種彰顯,這樣的信賴非透過嚴苛的法令或高度監管下得以達成,而是必須通過官方 、 民間組織 、 業者共同創造。

  有機產品作為一種特殊商品,必須將市場變化 、 消費者偏好等因素作為制定政策時考慮的因素。尤以今日國際運輸之暢達,區域間各種交錯之貿易協定不斷增加,如何輔導本土業者與國際標準接軌,又面對各種不同驗證系統的進口產品時如何幫本土消費者把關,是相關單位必須面對的重要任務。

參考文獻

1. www.boelw.de

2. Rebecca Faltins , Bio-Lebensmittel in Deutschland, Hamburg, 2010

德國根據Regulation (EEC)No 2092/91所使用之有機認證標示

德國根據 Regulation ( EEC ) No 2092/91 所使用之有機認證標示

2010 年 7 月起使用的歐盟有機認證標示

2010 年 7 月起使用的歐盟有機認證標示

註 [7] 當然,環境保育與生產環境之永續發展為歐盟推動有機農業的重要理由之一。  

表1 當今歐盟對有機生產、產品之規章

註 [8] 所勘正者為本規章 〈附件九〉( ANNEX IX )中之用字 。

註 [9] 其修正理由第七條特別提到,對日本進口歐盟的有機加工產品及其原料作「有機同等效力」的承認。當前歐盟有機法規

除了承認日本為有機同等性國家之外, 更承認日本所加工的有機食品符合歐盟的規範
( 加工產品的植物性添加物及原料需產自日本) 。

表2 德國與歐盟標準差異之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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