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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農業相關協議成效-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

科技處 黃明雅 . 黃淑汝 . 陳瑞榮 . 李紅曦 . 葉瑩

一 . 協議緣起與簽署

  隨著兩岸經貿往來及農產品貿易的日趨頻繁,農業相關之智慧財產權保護亦受到相當的關注。在植物品種權方面,由於我國和中國大陸公告保護的植物種類有所差異,以致臺灣優良的植物品種在中國大陸未能妥善受到保護,另臺灣著名農產品產地標章屢屢在中國大陸遭搶註,影響相關業者權益。針對臺灣著名農產品產地名稱遭搶註事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雖已於 94 至 96 年間,透過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陸委會)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智慧局),積極協助產業團體,完成被搶註的「池上米」、「阿里山茶」及「燕巢芭樂」等 8 項農產品產地標章之撤銷案,惟因雙方缺乏正式聯繫管道,以致撤銷進度緩慢且費時。

  農委會基於保護農業智慧財產權及維護產業發展之需求,由科技處和農糧署組成的考察小組,於 99 年 3 月前往中國大陸,進行植物品種權及產地證明標章/團體商標等農業智慧財產權業務參訪,除建立兩岸植物品種權和標章業務溝通管道,並推動植物品種權和農產品標章納入兩岸江陳會第五次會談之智慧財產權協商議題中。同年在陸委會、經濟部與農委會共同努力下,多次與中國大陸就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議題進行磋商,促成「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以下簡稱本協議)於 99 年 6 月 29 日第五次江陳會順利簽訂,並於同年 9 月 12 日生效實施。

二 . 協議內容及推動

(一)協議文本

1. 保護範疇與內容

  本協議的保護範圍涵蓋專利、商標、著作權及植物品種權等各項智慧財產權的保護與交流合作,內容包括優先權主張、協處機制建立、工作組建置及業務交流等,說明如下:

( 1 )優先權主張:兩岸相互承認專利、商標、植物品種權優先權,可避免第三人利用兩岸申請專利時間的先後落差進行搶註,保障權利人之權益。

( 2 )協處機制建立:雙方同意建立共同打擊跨境不法的執法協處機制,依各自規定,妥善處理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事宜。例如著名商標及著名產地名稱遭他人惡意搶註時,雙方皆可運用此一協處機制,共同就侵權事宜妥善處理。

( 3 )工作組建置:建立雙方主管部門的溝通平台,建置專利、商標、著作權和植物品種權 4 個工作組,負責商定具體工作規劃及方案。

( 4 )業務交流:推動業務主管部門人員進行工作會晤、考察參訪、經驗和技 術交流、舉辦研討會等,開展相關業務培訓,及交換相關資訊。

2. 植物品種權

  我國和中國大陸以往未相互受理植物品種權,雖然雙方適用新品種保護之植物種類皆採公告制,但各自保護對象與範圍有相當大的差異。我國公告之植物主要種類為園藝作物,中國大陸則以農藝作物為主,以致育成的優良品種,無法在對方法令下受到完善保護。基於此,本協議特別訂定植物品種權保護及審查合作相關條文,以強化兩岸植物品種權之保護。

( 1 )品種保護:雙方同意在各自公告的植物種類範圍內受理對方品種權的申請,並就擴大可申請品種權之植物種類進行協商,以促使更多具發展潛力的作物,獲得品種權之保護。

( 2 )審查合作:雙方同意推動品種權審查和檢定(測試)等合作及協商,以促進植物品種權受理申請及植物種類新增公告的進度。

(二)推動機制

  我方專利、商標及著作權工作組之運作由智慧局負責,植物品種權工作組則由農委會負責運作,品種權 推動機制包括:

1. 雙方同意每年 3 月底前透過業務聯繫窗口,相互提供前 1 年受理對方植物品種權申請案件資料。

2. 雙方輪流每年召開 1 次兩岸植物品種權工作組會議,並依實際需要不限形式及次數,舉辦研討會與技術交流。

3. 我方植物品種申請案如有申請缺失,陸方將儘可能一次完整說明,避免一次次申覆延宕審查作業。

4. 我方申請案可透過陸方指定之代理機構或已在中國大陸備案可代理申請之機構提出申請。臺商倘熟悉有關申請作業,可報備核准後代理申請。

  至於農業相關的一般證明標章及產地證明標章/團體商標方面,農委會則是透過智慧局與陸方建立之商標工作 組運作機制,協助我方產業團體在中國大陸進行申請註冊或撤銷。

三 . 執行成效

(一)植物品種權

1. 工作組運作

  我方植物品種權工作組由農委會人員組成,陸方則由農業部及國家林業局人員組成。自 99 年 6 月簽署後,雙方已分別於 101 年 3 月及 102 年 4 月在雲南昆明及臺灣南投召開工作組會議,同時舉行植物品種保護研討會。研討會之舉開除促使陸方植物品種保護相關人員來臺進行檢定技術交流外,亦有助國內育種者及種苗業者瞭解中國大陸植物新品種保護制度,因此研討會愈來愈受到產業團體之重視。

2. 作業規範調整

  配合本協議之簽署,陸方爰制定「關於臺灣地區申請人在大陸申請植物新品種權的暫行規定」,我方亦修正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施行細則等相關條文,以調整相關作業規範。

3. 公告種類新增

  協議簽署後,我方植物品種權工作組,即向陸方提出朵麗蝶蘭、文心蘭、印度棗、番石榴、芒果、鳳梨、番木瓜、楊桃、枇杷、紅龍果等 10 項作物,希列為中國大陸公告可受理保護之植物品種新增項目。經由 101 年度雙方多次交流互訪,及在研討會中就專業進行的檢定技術交流,陸方業於 102 年 1 月 22 日將棗屬納入其國家林業局第 5 批公告之「植物新品種保護名錄」新增種類,並自同年 4 月 1 日開始實施,而芒果及枇杷則於 102 年 4 月 11 日納入其農業部第 9 批公告之「植物新品種保護名錄」新增種類,並自同年 5 月 12 日起實施。

  此外,在協議簽署前,中國大陸雖然已將蝴蝶蘭列入該新品種保護名錄,惟其檢定方法尚未公告,以致我方蝴蝶蘭業者無法送相關材料進行性狀檢定。協議簽署後,在我方工作組人員積極關切下,該檢定方法已於 102 年 3 月 1 日開始實施。另中國大陸亦同意和蝴蝶蘭相近之朵麗蝶蘭,可以蝴蝶蘭屬名義提出品種權申請,並依照蝴蝶蘭之檢定方法進行性狀檢定。因此我國蝴蝶蘭業者擁有的品種權,無論是蝴蝶蘭或是朵麗蝶蘭,在中國大陸將能獲得更多保障。

4. 品種權申請

  本協議簽署後,我國民間業者已有 7 個蝴蝶蘭品種及 2 個補血草屬品種向中國大陸提出品種權申請,其中 5 個蝴蝶蘭已送檢定材料至相關檢定單位。

(二)農業相關商標權

  為保障我國農產品著名產地證明標章/團體商標在中國大陸之權益,農委會已於 96 至 97 年建立被搶註相關商標在中國大陸撤銷之模式。本協議簽署後,更強化我國著名產地名稱避免於中國大陸遭搶註之協處機制。此外,農委會至中國大陸申請之 CAS 臺灣優良農產品標章及 CAS 臺灣有機農產品標章,已於 100 年 4 月完成註冊獲證。該兩項證明商標之取得,有助證明確實產自臺灣之農產品,並與中國大陸農產品相區隔,以利臺灣農產品行銷大陸地區,維護農民重大權益。

四 . 結語

  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之簽署,使我國在中國大陸取得與歐、美、日等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聯盟( UPOV : International Un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New Varieties of Plants )會員同等之植物品種權保護待遇,是相當具突破性的智慧財產保護成果。本協議簽署至今,相關之溝通協處機制已建置完備,雙方主管機關的互動交流和實務運作,使兩岸農業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效益逐漸 呈現。今後,農委會將持續協助業者,在中國大陸進行農業智慧財產權保護及布局,俾利我國業者於中國大陸的廣大市場站穩腳步,進而享受農業貿易和知識經濟帶來的利基和甜美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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