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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農業相關協議成效-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

國際處 葉寶玉

一 . 前言

  臺灣經濟高度依賴對外貿易,對外投資活絡,人員進出頻繁,與全球經貿體系緊密結合,對東亞整合亦貢獻良多,但最後尚待突破的就是兩岸經貿關係。面對中國大陸全球第二大經濟體,我政府推動簽署「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 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 ECFA )」,希望藉由兩岸經貿往來的正常化及制度化,協助業者享有協議中的市場開放利益,充分利用中國大陸經濟成長的好處,也有助於我進一步與其他重要貿易伙伴洽簽自由貿易協定,以及參與重要區域經貿整合。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以下簡稱 ECFA )於 99 年 6 月 29 日完成簽署,並經立法院於同年 8 月 17 日完成審議,兩岸換文於同年 9 月 12 日生效,並成立「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處理與 ECFA 相關事宜;至於貨品貿易早收清單,則於 100 年 1 月 1 日起開始調降關稅。

二 . ECFA 執行成效

(一)兩岸政策釋出利多,充分照顧農民權益

  我政府自 97 年 12 月開放兩岸直航,復於 99 年 3 月起陸續開放石斑魚活魚運搬船直航大陸 15 個港口,並於 99 年 6 月與大陸簽署 ECFA ;為維護農民權益,政府對國內有產製之敏感農產品繼續管制自中國大陸進口,至於陸方則在未附加任何條件下,給予我方 18 個稅項農漁產品免稅優惠,包括文心蘭、金針菇、香蕉、柳丁、哈蜜瓜、紅龍果、檸檬、茶葉、活石斑魚、虱目魚、秋刀魚、烏魚、生鮮甲魚蛋等,均為國內產業界非常重視的產品,提供我國農產品出口大陸新商機。

  ECFA 貨品貿易早期收穫自 100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降稅,在兩年內分階段降為零;自本( 102 )年 1 月起, 18 項早收農產品之關稅稅率全數降為零(降稅期程表如附表)。 100 年早收農產品外銷大陸金額為 1.26 億美元,較 99 年大幅成長 127% ; 101 年外銷大陸出口值則再增加為 1.61 億美元,較 100 年之 1.26 億美元成長約 28.5% (較 99 年則增加 293% ),其中並以活石斑魚成長 28% 、茶葉成長 5% ,成長較為顯著,顯見 ECFA 效益持續發揮功能。本年上半年早收農產品外銷大陸的出口值則為 8,224 萬美元,其中茶葉出口持續成長,成長率達 30% 。

(二)我對中國大陸的農產品貿易逆差逐年縮小

  臺灣農業經營屬小農型態,長年來與中國大陸農產貿易呈現結構性逆差,目前自中國大陸輸入農產品之主要項目包括木材、高粱、中藥材、堅果、羽毛、牛皮等原物料,我國多未生產。 101 年我國自大陸進口農產品金額為 8.3 億美元,較 100 年 7.9 億美元,增加 4.5% 。

  至出口部分, 101 年我出口至中國大陸之農產品金額為 7.9 億美元,較 100 年 6.7 億美元成長 17.7% ,其中農耕產品為最大宗占 39% ,其次為皮及其製品占 26% 、魚類及其製品占 21% 、酒類占 5% 、羽毛占 4% 、水果及其製品占 4% 、木材及其製品占 3% 。

  臺灣自中國大陸進口農產品金額雖逐年增加,但我農產品出口到大陸增加之幅度更大,使得兩岸農產品貿易逆差逐年縮小。 99 年我對中國大陸的農產品貿易逆差為 1.30 億美元, 100 年降為 1.22 億美元, 101 年逆差再降為 0.47 億美元;本年上半年則轉為順差 1,339 萬美元,較 101 年同期之逆差 2,346 萬美元,增加 3,685 萬美元。

(三)本會協助業者積極拓展中國大陸農產品市場

  我國農產品外銷係以「立足臺灣、全球佈局」原則,積極拓展國際市場;中國大陸近年來經濟快速成長,農產品貿易蓬勃發展,已成為我國第二大農產品出口市場。我國對中國大陸農產品出口總值大幅成長,顯見兩岸政策具體效益;為掌握兩岸直航及 ECFA 簽署後帶來的商機,本會積極輔導業者參加中國大陸舉辦之國際性展覽,與中國大陸連鎖通路辦理短期農產品促銷活動,並於上海設置長期性宣傳展售據點等,積極建立「臺灣農業精品」形象,協助業者拓展中國大陸農產品市場。

  本會針對拓展中國大陸市場,係以打造「臺灣農業精品」形象為行銷策略,以差異化、品牌化來凸顯臺灣農產品特色,並以「 CAS 臺灣優良農產品」及「吉園圃臺灣安全蔬果」等標章產品作為共同行銷品牌,以與中國大陸農產品區隔。 101 年我突破中國大陸檢疫障礙,讓臺灣 5 家畜禽加工業者產品,以及鮮梨、稻米可以輸銷大陸,成為新增之外銷品項。

  另兩岸亦簽訂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農產品檢疫檢驗合作協議、漁船船員勞務合作協議等多項農漁業相關協議,有效搭建兩岸溝通平台,使我國農業智慧財產權獲得保障、農產品銷陸更為順暢,並提高大陸來臺漁工之專業與素質,保障勞僱雙方權益。

三 . ECFA 後續協商

  依據 ECFA 第 4 條,兩岸於 100 年 2 月舉行「經濟合作委員會」第 1 次例會,正式展開 ECFA 後續協議之協商工作,議題涵蓋貨品貿易、服務貿易、投資及爭端解決等 4 項,並已完成「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及「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之簽署。與農業相關之服務貿易、貨品貿易協商進展如下:

(一)簽署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

  兩岸於本年 6 月 21 日簽署「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我方以確保農民權益與產業發展為優先考量,在農業方面僅承諾開放「畜牧業顧問服務業」一項,且排除家禽孵育及家畜禽配種服務;至於大陸方面在 90 年加入 WTO 後,已經對包括臺灣在內的所有 WTO 會員承諾開放農業相關服務業,本次陸方也承諾在農業方面維持現行開放措施。

  我國實際上已於 98 年開放陸資來臺投資「畜牧業之顧問服務業」(排除家禽孵育及家畜禽配種業務),本次納入「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僅係反映現狀,並未新增開放項目;且 98 年開放以來,並無陸資來臺特定投資該服務業,因此,簽署協議前已評估對我農業並無影響。

  此外,我國畜牧業顧問服務多由政府試驗研究單位、大專院校、飼料或動物用藥品業者免費提供,國內並無以此營利之顧問公司;另從事畜牧顧問服務人員多須取得相關證照(如獸醫師、畜牧技師或環工技師等),倘大陸業者來臺投資,可增加國內專業人員的就業機會。

  我方另在兩岸服貿協議開放批發、零售、經銷、倉儲等 4 項服務業(非本會主管業務),其中批發與零售在 98 年已開放陸資來臺投資,迄今共有 76 件與農產品有關之大陸投資案,對我農業產銷並無負面影響。陸資來臺投資物流相關行業,跟其他外資一樣,將為臺灣農產品提供更多元的運銷服務,有助於我農產品的貯藏與銷售,對臺灣優質農產品外銷也將有所幫助。由於陸資不能投資農產品批發市場,且針對倉儲業訂有 50% 之陸資持股上限規定,加上公平交易法等現有法規,政府也會加強監控,不會造成陸資壟斷我農產品市場的情形。

(二)貨品貿易後續協商

  針對 ECFA 貨品貿易後續協商工作,政府將以臺灣農業永續發展與農民利益為優先考量,並積極爭取我具出口潛力農產品之關稅優惠。

四 . 結語

  隨著兩岸關係穩定發展,兩岸農業合作交流與農產貿易也漸趨密切。未來本會將持續針對中國大陸進行市場及消費型態調查,就出口中國大陸之主力品項,擬訂整體行銷策略及行動計畫,並整合資源協助解決外銷所遭遇之障礙,與 中國大陸通路業者建立長期穩定貿易關係, 以提升臺灣農產品出口中國大陸之量值,增加農民收益。

附表 陸方給予我方 18 個稅項農漁產品零關稅優惠(早收清單)降稅期程表

附表 陸方給予我方 18 個稅項農漁產品零關稅優惠(早收清單)降稅期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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