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內容區

漁業法增訂第39條之1簡介

漁業署 高玉瑄

壹 . 前言

  依據國際海事局統計,自 97 年至 101 年全球發生海盜案件達 1,884 件,其中 759 件發生在印度洋亞丁灣或索馬利亞海域,而近年索馬利亞海盜肆虐,已嚴重威脅於該水域活動船舶及人員之生命安全。我國自 94 年起已有 10 艘漁船遭索國海盜劫持,多數遭劫持漁船是在船東支付高額贖金後才被釋放, 100 年甚至發生我國漁船被海盜當成母船而遭美軍攻擊,在駁火過程我國籍船長不幸遭擊斃之事件,引起社會大眾嚴重關注。

  對於在海盜或非法武力威脅高風險海域航行或作業的我國漁船,現行可隨時接收農委會轉發之國際海事組織最新海盜攻擊資訊,及採行反海盜最佳管理措施( BMP4 )等防護措施。僱用私人武裝保全人員維護自身安全,則係目前國際間認為能有效強化船舶防護效果的方法之一,英國、美國等十餘國已准許船上配置私人武裝保全人員,遠洋漁業團體亦多次要求政府開放漁船僱用私人武裝保全人員,農委會爰順應產業需求,積極研擬修正漁業法,允許漁船僱用私人武裝保全人員,以保障遠洋漁船從業人員生命財產安全,維持產業經營。

貳 . 重點說明

  漁業法增訂第 39 條之 1 及第 64 條之 2 規定於 102 年 8 月 6 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於同年 8 月 21 日公布,規定重點說明如次:

一 . 漁船經核准作業之海域範圍含有受海盜或非法武力威脅高風險海域者,漁業人得僱用私人海事保全公司提供之私人武裝保全人員。

二 . 漁業人僱用私人武裝保全人員應逐船檢附漁業登記證照、僱用計畫、保險計畫等相關文件,事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三 . 漁業人應令其僱用非本國籍之私人武裝保全人員及其持有或使用之槍砲、彈藥、刀械,在國外登(離)船,並不得進入已報請備查受保護漁船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域。

四 . 僱用私人武裝保全人員未事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所僱用非本國籍之私人武裝保全人員及其持有或使用之槍砲、彈藥、刀械,未在國外登(離)船,或進入已報請備查受保護漁船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域,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參 . 結語

  印度洋是我國鮪延繩釣漁業最重要的漁場之一,作業之大小漁船總數原有近 600 艘,受索馬利亞海盜肆虐影響,我國漁船於印度洋之作業海域縮減近半,其中又以大目鮪等熱帶鮪類為主漁獲之漁船首當其衝,目前在印度洋作業之鮪釣漁船僅剩 400 餘艘,嚴重衝擊我鮪延繩釣產業。

  為因應海盜問題,漁船在印度洋作業的漁業人,會依據其作業區域風險高低選擇適當的防護措施,漁業法第 39 條之 1 、第 64 條之 2 規定公布施行後,漁業人多了一個防護措施選項,漁船在海盜或非法武力威脅高風險海域作業的漁業人,將可依法僱用私人武裝保全人員,以提升漁船基本自保能力,降低漁船作業風險,維護自身生命財產安全。

本網站刊載之「農政與農情」其所有內容,包含文字、圖像等皆可轉載使用,惟須註明出處。
  • 回上一頁
  • 102-10-17:6,4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