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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為興建農產食品加工場所及設施使用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修正簡介

農糧署 尤俊人

壹 . 前言

  農委會為發展農村食品加工事業,加速農業轉型,訂定「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為興建農產食品加工場所及設施使用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 自 91 年 4 月 30 日訂定發布施行迄今,期間歷經 4 次修正。本次修正係為明確規範該要點之使用農產品原料範圍與因應農產食品加工產業多元發展需求,並使其所定事項與 102 年 8 月 6 日修正發布之「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意旨一致並符合實務現況。

  該要點經農委會邀集直轄市、縣(市)政府、內政部地政司及經濟部水利署等單位召開多次會議研商修正,於 102 年 10 月 17 日以農糧字第 1021057961A 號令修正公布。

貳 . 修正重點

該要點修正重點如下:

一 . 放寬變更編定申請人之資格限制規定,並增訂相關申請條件及應檢附文件。(修正規定第 2 點、第 4 點及第 9 點)

二 . 刪除使用原料來源須為國產農產品之限制規定。(修正規定第 2 點及第 13 點)

三 . 為免審查權責滋生爭議,修正審查單位為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修正規定第 3 點及第 7 點至第 15 點)

四 . 基於產業發展需求,刪除申請變更編定使用土地區位之限制。(修正規定第 4 點)

五 . 山坡地範圍內之申請案件納入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範疇。( 修正規定 第 4 點至第 6 點)

六 . 修正特定農業區限於經辦竣農地重劃土地之規定 。( 修正規定第 4 點至第 6 點及第 8 點 )

七 . 增訂 申請農業用地變更使用,應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所定,檢附農業用地變更使用說明書之規定。(修正規定第 8 點)

八 . 修正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案件後相關應辦理事項,並配合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 3 點第 1 項第 9 款規定,修正申請農業用地變更使用須提出區位之無可替代性說明。(修正規定第 10 點)

九 . 為督促申請人於取得事業計畫核准文件後,能積極完成用地變更編定,並依興辦事業計畫書營運使用,使產業價值鏈得以確實建構,對因 特殊原因必須延期或分期興建者,增訂完成興辦事業之展延期間及次數。( 修正規定第 12 點 )

十 . 增訂 申請使用地位於經濟部公告之嚴重地層下陷地區者,應依水利法施行細則第 46 條第 1 項規定辦理或取得合法水源證明。( 修正規定 第 16 點)

參 . 結語

  考量優良農地之維護,及兼顧農產食品加工產業價值鏈與國際化發展之需求,並 配合國家重要經濟政策之自由經濟示範區設置 ,本次大幅修正該要點相關規定共 15 點,期透過放寬使用原料來源、土地區位及申請人資格,以提升農產食品加工產業競爭力;要求使用特定農業區及山坡地範圍內土地者,須提出區位之無可替代性及事業設置之必要性,且明訂完成 興辦事業之展延期間及次數, 以落實管制農地依規定使用; 增訂嚴重地層下陷地區須取得水源使用證明之規定,以保護涵養地層之水源 。

  該要點修正後之規定已公布於農委會農糧署網頁之農糧法規項下,如有需要可上網瞭解詳情,網址: http://www.afa.gov.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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