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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美酒標章管理作業規範簡介

農糧署 尤俊人

壹 . 前言

  農委會農糧署為建立農村酒莊品牌,拓展農村酒品市場,建立「農村美酒標章」,並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查通過取得註冊證,其專用期間自 2012 年 7 月 16 日起至 2022 年 7 月 15 日止。

  為利該標章推廣行銷,並周延管制標章之使用以維護消費者權益,農糧署研訂「農村美酒標章管理作業規範(草案)」,並送該署農村酒莊輔導小組 2 次會議審查,復於 102 年 10 月 11 日邀集農村酒莊業者及相關輔導單位召開會議討論通過,目前本規範業經該署於 102 年 12 月 27 日以農糧銷字第 1021070254A 號令發布施行。

貳 . 訂定本規範之要點及主要說明

本規範 共計 7 點,其要點如下:

一 . 第 2 點規範 標章驗證之酒品,應經通過農糧署評鑑之農村酒莊所產製,證明品質優良:標章驗證之酒品 須符合「農村酒莊酒品評鑑作業程序」規定, 且其生產者須經 「農村酒莊輔導作業要點」、「農村酒莊評鑑規範」及「農村酒莊評鑑作業程序」等規定辦理評鑑通過之農村酒莊 ,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二 . 第 3 點規範申請使用該標章之資格:通過當年度 農村酒莊評鑑之業者,得申請於次年度使用該標章。

三 . 第 4 點規範申請 使用 該標章 之程序、審核及簽約:由農糧署指定之辦理機構依 「農村美酒標章使用申請表」、 「 農村美酒標章使用 審查表」及「農村美酒標章使用契約書」辦理各項工作。

四 . 第 5 點規範 印製、套印 該標章之 使用 : 該標章須依所授予之產品編號印製,以落實追蹤查詢及 確保套印圖樣符合規定 。

五 . 第 6 點規範使用該標章應接受追蹤查核: 由農糧署指定之辦理機構查核申請單位 之標章使用及酒品衛生安全 。

六 . 第 7 點規範 違反該標章使用規定之處置: 申請單位 使用本標章,應確實遵守該規範規定;違反者,由 農糧署 指定之辦理機構送農村酒莊輔導小組審議後,依本點相關規定處置。

參 . 結語

  近來國內食品安全問題頻傳,致民眾對市售產品之衛生安全有所疑慮,採購無所依循,農糧署為推薦優質農產加工品及建立民眾消費信心,特訂定該規範,讓優質農村酒品經由農村美酒標章之標示,形塑衛生安全形象、增進民眾辨識。

  凡經核准使用農村美酒標章之酒莊均須通過農委會農村酒莊評鑑且達良級以上,表示其廠房設施及製程、品質管制之衛生性及安全性符合相關規定,且建築物結合周遭農村景觀特色,成為當地重要觀光景點,另所販售農村美酒酒品更具特點,包括所使用之原料為國產農特產品,農藥殘留檢測通過,相關酒品均經國家認證實驗室檢驗符合衛生安全標準規定,且有嚴密追蹤查核機制,為民眾消費安全作嚴格把關,可安心選購。

肆 . 附錄

  本次訂定之 農村美酒 標章管理作業規範逐點說明如下:( 全文可於農委會農糧署網頁之農糧法規下載,網址: http://www.afa.gov.tw )

農村美酒 標章管理作業規範逐點說明

規 定

說   明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建立農村酒莊及其酒品優良形象,推行農村美酒標章(以下簡稱本標章),增進農村優質酒品辨識,特訂定本規範。

揭櫫訂定本規範之目的。

二、取得本規範標章驗證之酒品,應經本署評鑑通過之農村酒莊所產製,其品質並應符合本規範之相關規定 。

「農村酒莊輔導作業要點」、「農村酒莊評鑑規範」、「農村酒莊評鑑作業程序」及「農村酒莊酒品評鑑作業程序」均納入本標章規範內容,標章使用者均應符合上揭規範,以 對消費者權益有所保障。

三、凡通過當年度農村酒莊評鑑之業者,得申請於次年度使用本標章。

本署農村酒莊評鑑結果均於前一年度末公布,申請本標章使用之農村酒莊爰得據以提出本標章使用申請。

四、申請單位 申請使用本標章之程序、審核及簽訂契約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標章之申請程序:申請單位應填具「農村美酒標章使用申請表」(如附件一),向 本署指定之辦理機構 提出申請。

(二)審核:由 本署指定之辦理機構依「 農村美酒標章使用 審查表」(如附件二) 審查,合格後即 授予產品編號,並送本署農村酒莊輔導小組審議,通過後簽訂契約。

(三)簽訂契約: 由 本署指定之辦理機構與審查通過之 申請單位 簽訂「農村美酒標章使用契約書」(如附件三),本標章每年須重新簽訂契約始得使用。

一 . 為落實辦理本標章之各項管理工作,並符合「農村酒莊評鑑作業程序」及「農村酒莊酒品評鑑作業程序」等規定,爰參照該二種作業程序之辦理方式,由 本署指定之辦理機構辦理各項工作。

二 . 為利申請單位清楚瞭解申請使用本標章之相關程序,茲訂定本點相關規定,並規範有關附件如下:

(一) 農村美酒標章使用申請表: 申請單位得依本表 填具申請單位、聯絡人及擬證明產品等資料後 提出使用本標章之申請。

(二) 農村美酒標章使用 審查表及農村美酒標章使用契約書:經本署指定辦理機構依本表 進行審查,合格後即授予申請產品編號,並依 「農村酒莊輔導作業要點」規定送 農村酒莊輔導小組審議,通過後按 農村美酒標章使用契約書簽訂契約,雙方依所載各項規定辦理本標章之使用事宜。

五、本標章印製及套印之使用管制,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標章印製: 申請案經 審核通過後,核予每項產品一組編號,第一碼及第二碼表示廠商,第三碼及第四碼表示酒品類別,第五碼及第六碼表示產品序號。 申請單位 於簽約後得依核定編號自行印製,並得依需要申請套印使用。

(二)套印標章:套印使用經申請核准後,申請單位得依核准圖樣及用途套印。

一 . 為落實本標章使用管制及建立驗證酒品公信力,本標章須依本署指定辦理機構所授予之產品編號印製,以利指定辦理機構及消費者追蹤查詢,爰於第一款規定。

二 . 鑑於簽約之申請單位得依需要申請標章套印於 標籤、包裝袋(箱)、宣傳資料、及各式標示牌等資料宣傳使用,為確保套印圖樣符合規定,避免消費者辨識發生混淆及影響標章信譽等情事,爰於 第二款 規範套印之圖樣及用途。

六、申請單位之標章使用情形及酒品衛生安全,應接受由本署 指定之辦理機構 追蹤查核。

鑑於農村酒莊於簽約後得依核定編號自行印製標章,為落實後續管理認證酒品之衛生安全品質,以維護標章信譽及使用者權益,由本署指定辦理機構查核申請單位 之標章使用及酒品衛生安全 。

七、 申請單位 使用本標章,應確實遵守本規範規定;違反者,由 本署 指定之辦理機構送本署農村酒莊輔導小組審議後,依下列規定處置:

(一)標章之停用

1. 申請單位或其經 核准使用本標章之產品於契約期間內違反菸酒管理法相關規定及本管理規範者,應自收受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改善,未依限期改善者,本署指定之辦理機構得停止該單位或該項產品使用本標章一年。

2. 標章印製及套印經抽查,申請單位任意改變本標章形狀、顏色、加註字樣或使用於非核准用途等未依規定圖樣或用途辦理者,應自收受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改善,未依限期改善者,本署指定之辦理機構得停止申請單位使用本標章三個月。

3. 於核准使用標章之產品或宣傳資料任意貼附與標章意義不符之宣傳資料,違反標章契約情事者,申請單位應自收受通知之日起,停止使用本標章三個月至一年。

4. 經查核確認違反規定致停用標章者,其停用之起迄日期悉依本署指定之辦理機構通知之日期為準。

(二)標章之處置

1. 申請單位 使用本標章於未經核准使用之產品或擅自轉讓他人使用者,本署指定之辦理機構得終止契約,並依商標法規定追究相關責任。

2. 經終止契約之 單位 ,至少需經一年以上之改善期間,始得重新申請使用本標章。

3. 經依前款第一目至第三目停止本標章之使用者, 申請單位 應即停止使用本標章,並對標章產品採取下架或回收等相關措施;其 已套印之標籤、包裝袋(箱)、宣傳資料及各式標示牌等資料應主動銷毀或塗銷,並作成紀錄 。

4. 申請單位有前三目須查處之情事者, 本署指定之辦理機構得派員 核對標章庫存之數量,並確認回收或銷毀紀錄,申請單位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一 . 為防範農村美酒標章認證之酒品,有違反本管理規範及菸酒管理法之情形,並為確保標章使用均依規定辦理,茲將各項違反規定之情形及其應接受之處分訂於本點,俾憑本署指定之辦理機構據以辦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並得停止申請單位使用本標章:

(一)申請單位違反菸酒管理法及本管理規範等規定,視情節予以限期改善或停用處分。

(二)為確保標章印製及套印符合規定,其使用圖樣應遵守「農村美酒標章設計規範手冊」規定,並應符合「農村美酒標章套印審查表」審查通過之設計稿,未符合上述規定者即應通知限期改善,情節嚴重者即停止其標章使用。

(三)為確保農村美酒標章作有助於農村美酒形象之用途,申請單位有貼附與標章意義不符之宣傳資料情形者,得停止其標章使用。

(四)為明確農村美酒標章停用期限,避免滋生爭議,其停用之起迄日期以標章以本署指定辦理機構通知之日期為依據。

二 . 為避免農村美酒標章未經核准使用或遭擅自轉讓使用,並為落實管控停用標章,本署指定之辦理機構得就申請單位使用本標章情形為適當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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