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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人僱用私人武裝保全人員辦法簡介

漁業署 高玉瑄

壹 . 前言

  近年索馬利亞海盜肆虐,嚴重威脅在該水域活動船舶及人員的生命安全,印度洋的作業海域因而縮減大半,我國鮪漁業面臨重大危機。對於在海盜或非法武力威脅高風險海域航行或作業的船隻,僱用私人武裝保全人員維護自身安全,係國際間認為能有效強化船舶防護效果的方法之一,爰本會順應國際趨勢及產業需求,研擬修正漁業法,允許漁船僱用私人武裝保全人員,以保障從業人員生命財產安全。

  漁業法修正案於 102 年 8 月 21 日經 總統公布施行,漁船作業海域範圍含有受海盜或非法武力威脅高風險海域之漁業人,得僱用私人武裝保全人員。該法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受威脅高風險海域,及訂定報請備查之程序、應檢附之漁業登記證照、僱用計畫、保險計畫等文件、私人武裝保全人員及其持有或使用之槍砲、彈藥、刀械(以下稱槍械)於漁船上之管理、使用紀錄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爰本會經邀集相關部會代表召開會議研商及協調後,據以制訂「漁業人僱用私人武裝保全人員辦法」及「受海盜或非法武力威脅高風險海域範圍」等相關子法。

貳 . 重點說明

  「漁業人僱用私人武裝保全人員辦法」及「受海盜或非法武力威脅高風險海域範圍」於 103 年 1 月 20 日公告發布,其規定重點說明如下:

一 . 公告之受海盜或非法武力威脅高風險海域為南緯 10 度以北、東經 78 度

以西之印度洋海域,漁業人之漁船經核准作業之海域範圍含有該海域者,得僱用私人海事保全公司提供之私人武裝保全人員。

二 . 漁業人僱用私人武裝保全人員,應於僱用 7 日前逐船填具報備書,並檢

附漁業執照影本、僱用計畫、私人海事保全公司保護其自身、員工及第三方的保險計畫等文件,報請漁船所屬遠洋漁業產業團體轉本會備查。

三 . 僱用計畫應記載事項包括: 1. 私人海事保全公司背景資訊; 2. 私人海

  事保全團隊規模、組成、設備及其任務; 3. 僱用期間; 4. 登(離)船時間及地點; 5. 私人武裝保全人員自登船至離船期間之指揮和管理; 6. 私人武裝保全人員槍械清單及自登船至離船期間之保管、使用規範等。此外,僱用計畫並應檢附: 1. 私人海事保全公司設立許可文件影本; 2. 私人海事保全公司合法持有、運送及使用槍械之證明文件; 3. 僱用契約; 4. 私人武裝保全人員名冊等文件。

四 . 船長應負責管理及監督漁船上私人武裝保全人員及其持有或使用之槍

械。應建立私人武裝保全人員登船至離船期間槍械之保管及使用紀錄並留存備查。

五 . 私人武裝保全人員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漁

業人並應於發生使用槍械後立即通報本會。

六 . 所僱用之私人武裝保全人員及其持有或使用之槍械有異動或解僱離船

時,漁業人應於異動或解僱後 7 日內,製作異動清冊報請漁船所屬漁業團體轉本會備查。

參 . 結語

  印度洋是我國鮪延繩釣漁業最重要的漁場之一,漁業法修正案及相關子法公布施行後,漁船在南緯 10 度以北、東經 78 度以西之印度洋海域作業的漁業人,多了一個防護海盜措施的選項,可以依法報備僱用私人武裝保全人員,以提升漁船基本自保能力,降低漁船作業風險,維護自身生命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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