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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兼營珊瑚漁業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簡介

漁業署 游博婷.陳立和

壹 . 前言

  珊瑚區分為深海寶石珊瑚及淺海造礁珊瑚,目前臺灣珊瑚漁船核准捕撈對象為寶石珊瑚,主要為桃紅珊瑚( Momo )、深紅珊瑚( Aka )、白珊瑚( Shiro )及粉紅珊瑚( Miss )等 4 種紅珊瑚物種,在水深超過 100 公尺 的深海域 作業,對淺海造礁珊瑚生態不會造成影響。為永續利用寶石珊瑚資源及兼顧漁民生計,農委會自 98 年起對臺灣寶石珊瑚漁業採取預警式管理( precautionary approach ),訂定「漁船兼營珊瑚漁業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限制珊瑚總漁船數,規定每艘漁船每年限捕 200 公斤,總漁獲量不得超過 6 公噸;限制珊瑚漁船僅能在臺灣經濟海域內之 5 處漁區作業,作業時應開啟船位回報器( VMS ),返港應填報漁撈日誌;並以觀察員隨船、海巡署登檢及漁港查核等方式進行查核。

  歷時 5 年,嚴格管理帶來的成效,在經濟方面,綜觀歷年珊瑚交易價格,其交易金額從 98 年 5,890 萬元升至 102 年 3 億 6,348 萬元,成長約 6 倍,平均單價也從 98 年每公斤 2 萬 7 千元,增加至目前每公斤 22 萬 5 千元,成長約 8 倍,經濟效益有目共睹。

  管理辦法自 98 年 1 月 16 日訂定發布施行以來,曾於 99 年、 100 年及 101 年三度修正,漁船兼營珊瑚漁業之管理已步入正軌,然為因應現行實務管理需要,需要執行現況作必要性修正,以符合海洋資源維護管理及寶石珊瑚漁業永續發展。

貳 . 管理辦法條文修正重點說明

  為考量珊瑚漁船近年船數已限縮在一定漁業規模,因此針對珊瑚作業漁船船數逐年遞減的相關規定酌作文字修正;增訂每年總容許漁獲量為 6 公噸之規定;另外為利於海巡單位執法及漁民遵守,將現行規定的 5 個作業漁區酌作調整。再者,南部地區作業的珊瑚漁船,有就近進港卸貨、補給及避風的需要,因此新增高雄市旗津漁港,供珊瑚漁船進出;另為保障漁民作業權益,同意讓珊瑚兼營資格可繼承或配偶、直系血親間移轉;如果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漁業人之事由,導致珊瑚漁船沉沒、毀損者,將可汰建新船後依規定申請許可兼營珊瑚漁業。

綜合上述,爰修正「漁船兼營珊瑚漁業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並於 103 年 2 月 10 日公告實施,共計 6 條,其修正重點如下說明:

一 . 珊瑚漁船原列冊有案 96 艘,近年船數為 60 艘,已逐年遞減,並限縮在一定漁業規模及有效管理。後續船數將依現行規定在珊瑚漁船原漁業人變更或珊瑚漁船滅失後遞減,故針對珊瑚作業漁船船數逐年遞減之規定酌作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 5 條)

二 . 修正珊瑚作業漁區以方便管理;另為配合增高雄市旗津漁港供珊瑚漁船進出之規定,增列高雄區漁會漁業通訊電臺為珊瑚漁船轉換作業海域時之通報對象。(修正條文第 9 條)

三 . 為確保珊瑚漁業資源之永續,增訂每年總容許捕獲量為 6 公噸,另為讓海上作業對珊瑚漁船有返港之緩衝時間,爰於總捕獲量達 5.4 公噸時,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行公告,自公告日起 7 日後不得作業。(修正條文第 10 條)

四 . 考量南部地區作業之珊瑚漁船,有就近進港卸貨、補給及避風之需要,爰新增高雄市旗津漁港供珊瑚漁船進出。(修正條文第 11 條)

五 . 增列原漁業人因繼承或配偶、直系血親間之移轉,或漁船滅失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漁業人之事由,而由原漁業人或繼承人以汰建資格申請建造新船者,得申請珊瑚漁業兼營許可之規定。另就前項新建漁船申請許可兼營珊瑚漁業者,應減少漁船規模並應符合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之規定。(修正條文第 17 條及第 17 條之 1 )

參 . 結語

  臺灣從日據時代就開始捕撈寶石珊瑚,迄今已近百年歷史,原有傳統多處作業漁區,目前僅開放 5 處,其他原作業漁區均列為禁漁區,並更進一步限制珊瑚總漁船數、年總漁獲量、隨時監督作業地點、填報漁撈日誌、觀察員隨船、海巡署登檢及漁港查核等措施。本項管理辦法會慎重檢討實際執行情況,佐以科學研究,逐步進行修正,以達到寶石珊瑚資源維護管理及永續利用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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