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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標示管理辦法第12條附表修正簡介

防檢局 王筱婷.洪裕堂.黃鈺婷.劉天成.張瑞璋

壹 . 前言

  農藥標示管理辦法於 92 年 12 月 15 日訂定發布,並經 98 年 6 月 18 日修正發布施行。為符合國際農藥管理趨勢,參考世界衛生組織(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WHO )於 98 年更新其建議之農藥毒性分類,爰於 103 年 2 月 12 日發布「農藥標示管理辦法」第 12 條附表(以下簡稱本表)之修正規定。

貳 . 重點說明

一 . 整併農藥固體及液體之毒性分類

  參照 WHO 之急性毒性分類原則,整併本表口服與皮膚急性毒性之固體 ( 液 ) 體等物理狀態分類欄位。

二 . 修正各急性毒性分類之級距

1. 「極劇毒」等級為小於等於 5 mg/kg (口服);小於等於 50 mg/kg (皮膚)。

2. 「劇毒」等級為大於 5 至小於等於 50 mg/kg (口服);大於 50 至小於等於 200 mg/kg (皮膚)。

3. 「中等毒」等級修正為大於 50 至小於等於 2,000 mg/kg (口服);大於 200 至小於等於 2,000 mg/kg (皮膚)。

4. 「輕毒」等級修正為大於 2,000 至小於等於 5,000 mg/kg (口服、皮膚)。

5. 「低毒」等級修正為大於 5,000 mg/kg (口服、皮膚)。

參 . 結語

  為使農藥標示管理與國際接軌,本局持續參考世界衛生組織等國際組織建議之原則,修正相關之規定與標示,以確保農藥使用安全。

農藥標示管理辦法第 12 條附表: 農藥毒性分類 修正規定

農藥標示管理辦法第12條附表:農藥毒性分類修正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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