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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漁會信用部營運績效

農金局 王正敏

壹 . 前言

  93 年 1 月 30 日 施行農業金融法,農漁會信用部由財政部改隸農委會管理。為協助農業金融機構穩健經營,農業金融局 除加強輔導農漁會信用部外,並採取諸多改進措施,包括落實內控內稽制度、提升金融專業能力、加速信用部累積淨值、督促加速轉銷呆帳等,並實施資本適足率制度、會計師簽證制度及財務公開揭露制度,以健全信用部業務經營。

  103 年 2 月底,全體農漁會信用部經營情形,均較農業金融局成立前有明顯之成長,其中逾放比率 0.99% ,較 93 年 1 月 底減少 16.72 個百分點,為近年來最低。

貳 . 強化農漁會信用部監理措施

一 . 建立健全之內控內稽制度

(一)建立有效之內部控制:理事會應建立有效之內控制度,由總幹事負責執行,並加強員工專業及法治教育訓練,恪遵相關法規,健全信用部經營。

(二)建立專任稽核制度:建立信用部內部稽核及自行查核制度,指定專任稽核人員辦理信用部稽核工作,內部稽核人員應取得稽核人員研習班或電腦稽核班結業證書,報經 直轄市、縣(市) 政府核准後始得充任,且非有重大過失不得逕予解任、調職或降級,以確保稽核人員獨立執行職務。

(三)修正稽核工作底稿:彙整常見內控缺失,研修完成 44 項查核項目,督導農漁會自 103 年起落實執行。

(四)提升稽核人員獨立性:稽核人員隸屬於信用部主任者,自 103 年起提升為直屬總幹事。

(五)建立信用部內部稽核審查機制:全國農業金庫自 103 年起,針對信用部一般稽核報告,每家每年實地查核 1 次。

(六)強化內控內稽輔導工作:全國農業金庫加強對信用部內控內稽、徵授信作業及貸放後管理作業之輔導。

(七)查核信用部內部控制作業:針對常見缺失,規劃完成 40 項查核項目,於訪查時查核信用部辦理情形。

二 . 強化金融專業

(一)強化信用部主任專業資格:規範信用部主任之學經歷資格,且應取得農業金融、存匯、徵信、授信、稽核業務等研習班之結業證書。

(二)建立定期回訓制度:信用部主任及內部稽核人員每年均應參加專業訓練機構舉辦之金融業務專業訓練。

(三)農業金融局每年委外辦理信用部人員之金融訓練,強化金融專業能力。

(四) 103 年起農漁會信用部員工,除主任及分部主任依農會漁會信用部主任應具備資格條件及聘任解任辦法規定,每年參加進修 16 小時以上外,其餘應自任職之次年度起,參加農委會認可之專業訓練機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全國農業金庫及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舉辦之金融相關業務進修,每人每年累計 8 小時以上,以提升專業能力。

三 . 強化理、監事會功能

(一)彙整金融檢查常見缺失,要求農漁會提報理事會,請理事會予以重視,依職權督促防範該等缺失。

(二)個別信用部之金融檢查缺失,應提報理、監事會,由理事會討論具體改善辦法,責成總幹事負責執行,並由內部稽核人員追蹤,監事會監察。重大缺失事項,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全國農業金庫實地覆查信用部改善情形。

(三)比照銀行業,稽核人員自 103 年起,每半年向理、監事會報告內控及內稽執行情形,提高理、監事會對內部稽核重視程度。

四 . 加強管控建築貸款授信風險

(一)農漁會信用部建築貸款餘額以不逾上年度決算淨值之 200% 為原則,另應增提建築貸款備抵呆帳。

(二)督促農漁會信用部維持合理利率訂價策略、增提備抵呆帳,並落實執行相關控管機制,以掌握經營風險,健全授信業務。

五 . 建立授信 審議 制度,提升授信品質

(一)信用部應設授信審議委員會,該委員會委員應由理事會就具有徵信、授信經驗之職員,徵得監事會同意後選任。

(二)應提理事會決議或信用部主任權限範圍內之授信案件,應先經授信審議委員會同意後,始得提請理事會決議或由信用部主任核准。

(三)理事及授信審議委員會委員對於授信案件有自身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該案件之審議。

(四)信用部辦理一定金額(法定授信限額四分之三)以上之授信案件,應報經全國農業金庫同意後辦理或移由全國農業金庫辦理。

六 . 覈實評估授信資產,並要求依規定轉銷呆帳

(一)信用部應按授信資產之特性,基於穩健原則評估可能損失,並提足備抵呆帳。

(二)經金融檢查機關評估備抵呆帳不足時,即要求信用部予以補足;備抵呆帳覆蓋率偏低者,督促寬提準備,強化經營體質。

(三)逾期放款及催收款,應積極催理,對於符合轉銷規定者,應扣除估計可收回部分後轉銷為呆帳,有效降低信用部逾期放款。

(四)對於轉列呆帳之各項放款,要求信用部仍應列帳記載,並詳列登記簿備查,隨時注意主、從債務人之動向,發現有可供執行之財產時,應即依法訴追。

七 . 落實會計獨立及資本適足率制度

(一)落實會計獨立制度:信用部與其他部門之會計及預算,應分別獨立,建立防火牆制度。

(二)實施資本適足率制度:信用部資本適足率未達 8% 者,得命其提報增加淨值、減少風險性資產總額之限期改善計畫;未達 6% 者,並得視情節輕重,限制給付理事、監事酬勞金、出席費,限制或停止增加風險性資產總額之業務,或限制申設信用部分部。

(三)盈餘提撥事業公積:信用部年度決算後,其事業盈餘應提撥至少 50% 為信用部事業公積。資本適足率低於 8% 者,應全數提撥為信用部事業公積。

八 . 建置資訊管理及 網際網路申報 系統

(一)要求信用部按月透過網際網路申報財業務資料,降低資料錯誤率與提高申報資料一致性,並予以彙整分析。

(二)公開揭露信用部經營情形與大額呆帳資料。

九 . 協助信用部拓展放款業務

(一) 信用部業務財務狀況良好者,得依規定申請調整放款業務範圍及限額。

(二) 全國農業金庫協同信用部辦理聯合授信,增裕信用部收益及去化資金。

(三) 全國 農業金庫輔導員每月辦理實地輔導,並針對存放比率偏低之信用部,加強輔導,另辦理 信用部徵授信、內部控制、聯合授信及信託業務等研習,提升信用部員工專業能力 。

十 . 加強農漁會信用部人員配置管理

(一)農漁會應配合中華民國農會、中華民國全國漁會辦理統一考試時,依業務實際需要提報出缺員額,逐步提升信用部任用經統一考試合格者比率,並應鼓勵技工、工友、臨時人員參加統一考試,健全人員配置及業務經營。

(二)農漁會信用部徵信、授信、覆核及出納等核心業務應由正式職員擔任。

參 . 農漁會信用部營運概況

一 . 103 年 2 月 底全體農漁會信用部 303 家,分部 866 家,合計 1,169 個營業據點, 員工人 數共計 10,234 人 。

二 . 103 年 2 月 底農漁會信用部財業務狀況分析如次(詳附表):

(一) 營運規模擴大: 存款 1 兆 6,603 億元,較 93 年 1 月 底增加 3,744 億元;放款 8,944 億元,較 93 年 1 月 底增加 3,324 億元。

(二) 放款品質改善: 逾期放款 88 億元,較 93 年 1 月 底減少 907 億元;逾放比率 0.99% ,較 93 年 1 月 底減少 16.72 個百分點。

(三) 風險承擔能力提升: 淨值 1,104 億元,較 93 年 1 月 底增加 342 億元;備抵呆帳覆蓋率 285.6% ,較 93 年 1 月 底增加 265.8 個百分點。

(四)獲利能力穩定: 102 年度 獲利 49 億元, 93 年度至 102 年度平均每年盈餘 38 億元。

肆 . 未來發展方向

農業金融局成立以來,積極強化各項對農漁會信用部管理措施,已逐漸發揮成效,農漁會信用部 不論在營運規模、風險承擔能力與獲利能力及放款品質都有明顯改善。 農業金融局將 持續 密切掌握信用部營運概況,瞭解問題予以協助,並強化監理工作, 以監理與輔導並重方式,持續協助信用部健全經營, 維持農業金融穩定發展。

附表 農漁會信用部營運概況

 

93 年 1 月底

102 年底

103 年 2 月底

103 年 2 月底與 93 年 1 月底增減比較

本部家數

278

303

303

25 家

(農 253 漁 25 )

(農 278 漁 25 )

(農 278 漁 25 )

分部家數

867

866

866

-1 家

(農 828 漁 39 )

(農 822 漁 44 )

(農 822 漁 44 )

存款

1 兆 2,859 億元

1 兆 6,471 億元

1 兆 6,603 億元

3,744 億元

放款

5,620 億元

8,857 億元

8,944 億元

3,324 億元

存放比率

41%

50%

50%

9 個百分點

淨值

762 億元

1,093 億元

1,104 億元

342 億元

稅前純益

7 億元

49 億元

18 億元

N.A

逾放金額

995 億元

91 億元

88 億元

-907 億元

逾放比率

17.71%

1%

0.99%

-16.72 個百分點

備抵呆帳

197 億元

251 億元

253 億元

56 億元

備抵呆帳覆蓋率

19.8%

276.1%

285.6%

265.8 個百分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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