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內容區

娛樂漁業管理辦法修正簡介

漁業署 夏光耀

壹 . 前言

  臺灣四面環海,海洋不僅為重要的經濟資源,也是休閒、運動及文化的重要場域,在國人愈來愈重視休閒活動的多樣性,陸上休閒活動及設施已無法滿足國人,對於海上休閒活動需求日益殷切。

  娛樂漁業之起源發展最早可追溯至 76 年 7 月政府宣布「解嚴」後,內政部於 77 年 3 月 1 日發布「臺灣地區海上釣魚活動管理辦法」正式開啟國人得從事親水性海上休閒娛樂活動之先端。農委會為使沿近海漁業多元發展,及提供國人海上休閒活動所需,輔導特定漁業漁船專(兼)營娛樂漁業, 80 年 2 月 1 日修正公布「漁業法」增列娛樂漁業之專章,隨後於 82 年 5 月 26 日訂頒「娛樂漁業管理辦法」開啟了我國娛樂漁業之發展。

貳 . 管理辦法條文修正重點說明

  娛樂漁業漁船係搭載一般民眾從事海上休閒活動,因此娛樂漁業漁船之安全規範,如船舶設施、船員資格、安全配備及人身保險等均較一般漁船嚴格,近年來政府及國人對於海上遊憩安全愈趨重視,管理辦理亦逐步加強船舶及遊憩安全之管理規定,自 102 年 3 月 26 日管理辦法全文修正後,又於 102 年 12 月 19 日及 103 年 4 月 8 日進行 2 次修正,三次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 . 配合娛樂漁業執照需註明經營娛樂漁業之活動項目,就娛樂漁業活動項目予以定義,娛樂漁業活動係指採捕水產動植物、觀賞漁撈作業、觀賞生態及生物、賞鯨四項活動,另增訂娛樂漁業漁船經主管機關核准,得提供水產(漁業)資源調查、海洋環境調查研究、漁業管理、海洋工程、魚苗放流、人工魚礁投放及維護管理之規定。(第 2 條)

二 . 為加強娛樂漁業漁船安全性及推動民眾親海活動,就娛樂漁業漁船之總噸位及活動範圍等規定予以放寬,取消總噸位 50 之限制及活動範圍由 24 浬增加至 30 浬。(第 5 條及第 21 條)

三 . 鑒於島嶼或礁岩之地形、天候、潮汐及海況等因素各有不同,且具有一定環境風險,對於娛樂漁業漁船載客登島嶼、礁岩從事娛樂漁業活動,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據轄內島嶼、礁岩特性,指定特定島嶼、礁岩範圍供娛樂漁業使用,並訂定自治法規。(第 9 條)

四 . 為維護娛樂漁業漁船海上航行安全及遊客服務,增訂娛樂漁業漁船船員最低安全配額。(第 13 條)

五 . 娛樂漁業漁船出港前 2 小時應開啟船位回報器,並於發航後維持船位回報器於開啟狀態及每 1 小時向通訊電臺回報船位,出港後故障者應以通訊設備每 30 分鐘向通訊電臺通報船位。(第 16 條)

六 . 為維護遊客遊憩權益保障,娛樂漁業漁船責任保險及個人傷害保險每人最低保險金額由新臺幣 120 萬元增加至 200 萬元。(第 18 條及第 19 條)

七 . 娛樂漁業漁船乘客離船從事娛樂漁業活動時,船隻應停泊於旁不得駛離,返航時應將乘客全數載回,另為利資源保育及管理,增訂娛樂漁業漁船載客出海採捕水產動植物須填報漁撈報表或日誌,每月月底前將前一個月報表送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彙整。(修正條文第 20 條)

參 . 結語

  目前全國有 68 處漁港計 247 艘專(兼)娛樂漁業漁船從事娛樂漁業經營, 103 年計有 118 萬人次搭乘娛樂漁業漁船從事海釣、賞鯨、海洋及潮間帶生態觀賞等海上休閒活動,農委會除了在管理辦法加強娛樂漁業漁船安全管理規定外,並於每年委託專業驗船或造船機構,並邀集交通部、國家通訊委員會、海岸巡防署及各地方政府,辦理娛樂漁業漁船遊憩安全輔導工作,至漁港實地對娛樂漁業漁船實施船體外觀、主機狀況、安全救生及消防設備、通訊設備、航行燈號及相關證件、保險契約等抽檢工作,透過對業者的實地輔導加強娛樂漁業漁船航行安全觀念,提升遊客搭乘娛樂漁業漁船之遊憩安全及權益保障。

本網站刊載之「農政與農情」其所有內容,包含文字、圖像等皆可轉載使用,惟須註明出處。
  • 回上一頁
  • 103-05-22:7,8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