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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修正簡介

農金局 蕭英鸞

壹 . 前言

  農業經營受天候、疫病及市場價格波動等因素影響,收穫及收入不穩定,且農業貸款多以農地為擔保品,處分不易,農漁民不易自一般商業銀行取得資金或須負擔較高利率,爰本會推動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以下簡稱專案農貸),由農漁會等貸款經辦機構以自有資金貸放,政府給予利息差額補貼,以減輕農漁民貸款利息負擔。專案農貸自 62 年起推動,貸款種類歷有增刪或整併,目前計有 16 種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及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涵蓋農林漁牧經營、家計週轉及復耕復建等用途,截至 103 年 3 月底,累計貸放約 93 萬名農漁民 4,890 億元。

貳 . 近期修正重點

  專案農貸各種貸款之申請資格及用途於相關貸款辦法或要點均有明定,由貸款經辦機構依各該貸款及徵授信相關規定審核及准駁;另對於經辦機構辦理貸款用途查驗之期間及方式,亦有明確規定。為使專案農貸充分切合農業政策及產業發展,並確保貸款資源為農民農用,本會近期就專案農貸制度及相關規定通盤檢討,修正重點說明如附表。

參 . 結論

  專案農貸旨在促進農、林、漁、牧產業發展及照顧農漁民,歷年來持續配合重大農業政策調整貸款內容,支應農漁民經營農業所需低利資金,對農業發展貢獻甚鉅。近期因應政策修正貸款對象、資格條件、用途及額度等規定,並陸續推動多項措施,強化貸款經辦機構貸款資格審查、用途查驗及內控內稽等作業,以減少違失情事,確保貸款資源為實際務農之農漁民運用於農業經營上,落實專案農貸照顧農漁民及協助農業發展之政策目的。

附表 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修正重點

修正重點

說 明

相關貸款種類及規定

1. 新增養蠶、栽桑農民為貸款對象,貸款額度規定配合修正。

2. 將不予核貸項目「蠶繭」予以刪除。

配合輔導活化休耕地政策,協助地方特色產業發展之重要項目,新增養蠶、栽桑之農民或農民團體為本貸款對象。

輔導農糧業經營貸款

(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 4 條、第 19 條、第 22 條附表 1 之 2 ;輔導農糧業經營貸款要點第 3 點及第 11 點)

1. 提高娛樂漁船貸款額度。

2. 調降舊漁機設備貸款成數。

3. 舊品主、副機不予核貸。

4. 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安裝之主、副機及漁網、漁具不予核貸。

5. 新增漁船整修額度。

6. 將取得汰建漁船資格之費用納入貸款支應範圍。

1. 配合娛樂漁船總噸位上限取消及相關設施設備標準提高,提高貸款額度。

2. 為鼓勵漁船安裝新品漁機,並引導漁業朝向環保節能經營,故調降舊漁機設備及非發光二極體集魚燈貸款成數。另為避免違反國內或國際間漁業管理規定,爰增列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漁機等設備為不予核貸項目。

3. 為鼓勵老舊漁船改造,提升經營效率,爰增訂漁船整修貸款額度。

4. 考量建造新漁船應先取得同噸級之汰建噸位,爰將上開費用納入本貸款支應範圍。

輔導漁業經營貸款

(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 5 條、第 22 條附表 1 之 3 ;輔導漁業經營貸款要點第 12 點、第 13 點)

兼職者執行業務所得加計薪資所得合計數不得超過基本工資全年總額。

為確保專案農貸資源為以農事為主要收入來源之農民所運用,爰增訂借款人支領之執行業務所得應予納入計算。

農民經營改善貸款

(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 7 條;農民經營改善貸款要點第 3 點)

1. 貸款資金用途應與借款人所屬產銷班之產業類別相關。

2. 借款人應依產業類別檢具合法經營相關證明文件。

為落實農業產銷班及班員貸款促進產銷班整體經營發展及提高農業經營效率之宗旨,爰增訂本貸款資金用途應與借款人所屬產銷班登記之產業類別相關,並應依產業類別檢具合法經營相關證明文件,以確保貸款為合法經營者運用。

農業產銷班及班員貸款

(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 24 條附表 2 之 11 ;農業產銷班及班員貸款要點第 4 點、第 4 點之 1 )

應檢具之申貸文件除原規定戶籍謄本外,放寬亦得以電子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取代。

配合內政部推動戶籍謄本減量措施,放寬得檢具之申貸文件種類、形式。

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協助農民購買耕地貸款

(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協助農民購買耕地貸款辦法第 16 條)

放寬果樹、苗木、茶、油茶、龍膽石斑、烏魚及鱸鰻等農漁項目生長週期較長之週轉金貸款期限,由最長 3 年延長為 5 年。

考量部分農漁項目生產週期特殊性,或未能於 3 年內達到量產,爰將該等項目之週轉金貸款最長期限酌予延長,以紓解農漁民還款壓力。

1. 輔導農糧業經營貸款

2. 輔導漁業經營貸款

3. 農民經營改善貸款

4. 農業產銷班及班員貸款

5. 農業科技園區進駐業者優惠貸款

6. 小地主大佃農貸款

7. 青年從農創業貸款

(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 4 條、第 5 條、第 7 條、第 8 條、第 13 條、第 15 條、第 17 條;輔導農糧業經營貸款要點第 10 點;輔導漁業經營貸款要點第 11 點;農民經營改善貸款要點第 11 點;農業產銷班及班員貸款要點第 10 點;農業科技園區進駐業者優惠貸款要點第 11 點;小地主大佃農貸款要點 12 點;青年從農創業貸款要點第 11 點)

對以農會正會員、漁會甲類會員或農保被保險人資格申貸者,應確實於相關會務或保險查詢系統查證其是否仍具資格,並將查證結果相關資料併存於徵信文件。

對於借款人之會員或農保資格,應查證其異動情形,以確保農貸資源為實際從事農業經營者運用。

1. 農民經營改善貸款

2. 輔導漁業經營貸款

3. 農家綜合貸款

4. 改善財務貸款

( 103 年 1 月 2 日農授金字第 1025080649 號函)

申貸案件均應送請授信審議委員會審議,是類案件之變更條件、展延等亦同。

農漁會辦理放款,部分案件依其內部分層負責規定無須經授審會審查,易因經辦人員疏失或舞弊而發生弊端。為強化審查程序,除「農家綜合貸款」因屬消費性且金額小,得免經授審會審查外,其餘專案農貸案件,均送授審會審查,以減少經辦人員疏失或舞弊發生,可有效減少缺失或防杜舞弊之情事。

1. 農機貸款

2. 輔導農糧業經營貸款

3. 輔導漁業經營貸款

4. 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

5. 農民經營改善貸款

6. 農業科技園區進駐業者優惠貸款

7. 山坡地保育利用貸款

8. 改善財務貸款

9. 農漁會事業發展貸款

10. 農業產銷班及班員貸款

11. 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協助農民購買耕地貸款

12. 造林貸款

13. 小地主大佃農貸款

14. 農業節能減碳貸款

15. 青年從農創業貸款

16. 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

( 103 年 1 月 2 日農授金字第 1025080649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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