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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出具申請登錄創櫃板公司具創新創意意見書作業須知簡介

科技處 黃明雅.陳瑞榮.李紅曦

壹 . 前言

  鑑於臺灣農業科技研發創新動能豐沛,惟亟需資金協助產業創新與提升,故為協助我國富有創意之微型農企業籌措資金,農委會特配合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買中心)創櫃板之推動,訂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出具申請登錄創櫃板公司具創新創意意見書作業須知」(以下簡稱本須知),並於本( 103 )年 6 月 13 日發布施行。

貳 . 創櫃板說明

  根據經濟部 商工登記資料 統計,截至本年 5 月底,公司資本額介於 100 萬元至 1,000 萬元間約 39.8 萬家(占總公司家數之 63.3% ),資本額介於 1,000 萬元至 5,000 萬元間約 11.2 萬家(占 17.8% ),顯示我國微型企業眾多。雖然這些微型企業之資本、營業規模甚小且缺乏資金,但部分具有創意且未來發展潛力無窮之微型企業,亟須扶植其成長茁壯,櫃買中心爰於本年 1 月籌設創櫃板,以成就這些創新與創意成分較多的產業加以發展。該板主要係取其「創意櫃檯」之意涵加以命名,針對具創新、創意構想之非公開發行微型企業,提供具股權籌資功能但不具交易功能之「創業輔導籌資機制」。

參 . 農委會訂定本須知目的

一 . 創櫃板有助微型創新農企業發展

  我國農業擁有精湛農業技術及高品質農產品,然而農業技術要能成功產業化,或將農產品國際化、品牌化,需藉由堅強而壯大的農企業才有足夠能力去拓展國內外新通路。然而根據經濟部中小企業處統計, 102 年臺灣 133 萬家中小企業中,農企業者有 12,027 家 ,僅占我國中小企業 0.9% 之比重,顯示我國農企業之不足。為協助其中具創新、創意之微型企業發展,農委會爰配合櫃買中心訂定本須知,希冀這些微型農企業透過創櫃板先行進入資本市場,以期在創櫃板輔導籌資機制下,能健全公司內部管理、吸引優秀人才、拓展行銷通路,進而增加企業經營績效及永續發展。

二 . 創新、創意意見書為農企業爭取募資時效

  創櫃板係櫃買中心協助資本額 5,000 萬元以下之微型創意公司向資本市場籌資的重要措施,至於資本額 5,000 萬元以上之企業,則必須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縣(市)政府或其他經櫃買中心認可之機關,出具「推薦函」或「具創新創意意見書」始得申請。

  農委會採出具創新、創意意見書方式協助業者登錄創櫃板,主要係考量取得出具創新創意意見書之農企業,無論資本額大小,不僅可省去櫃買中心第一階段創新、創意審查,且增資金額不受 1 年內 1,500 萬元之限制,可加速農企業登錄創櫃板時效,並使農企業得以較低成本,向資本市場募集營運所需資金。

肆 . 條文說明

本須知共 11 點(如附件),各點摘要說明如下:

一 . 揭示本須知訂定目的(第 1 點 )。

二 . 明定向農委會申請出具公司或籌備處創新、創意意見書之定義(第 2 點 )。

三 . 公司或籌備處申請農委會出具意見書之應備文件及應備文件不全者之處理方式(第 3 點 )。

四 . 農委會係審查公司或籌備處所提出之技術、產品或營運模式,是否具有創新、創意構想及未來發展潛力(第 4 點 )。

五 . 明定審查會議前應請業務主管機關(單位)表示意見,並闡明農委會得視申請公司或籌備處實際營運情形之熟悉度,安排實地查訪(第 5 點 )。

六 . 為辦理審查,明定應組成審查小組及召開會議,並敘明審查小組組成人數、召集人及其他委員之專業背景(第 6 點 )。

七 . 明定審查委員依出席比率開會原則及迴避原則,並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補充說明(第 7 點 )。

八 . 明定審查資料、審查決議類型及保密相關事宜(第 8 點 )。

九 . 明定審查決議通知方式,以及農委會得撤銷或廢止原意見書處分之情形(第 9 點 )。

十 . 明定農委會出具意見書之效力期限(第 10 點 )。

十一 . 明定經農委會出具意見書之公司或籌備處,未經同意,不得以本意見書作其他非核定用途,並明定其需配合農委會成效追蹤管考之年限(第 11 點 )。

伍 . 結語

  農委會自本年 6 月 13 日發布施行本須知後,至 6 月底業有 2 家農企業遞件申請,顯見農企業進入資本市場之迫切需求。為暢通農業融資管道,農委會目前發布實施本須知外,前並已制定規範,提供農企業係屬農業科技或新創事業具市場性意見書之機制,協助農企業不受設立年限及獲利能力之限制,加速申請上市、櫃時程。此外,另設立農業創投媒合平台,積極輔導協助農企業登錄創櫃板及上市、櫃,並刻正由農委會農業金融局規劃更多的農企業相關之專案貸款,以協助農業轉型升級、持續投入創新研發及擴大經營規模等所需資金籌措,促進農業升級發展。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出具申請登錄創櫃板公司具創新創意意見書作業須知

中華民國 103 年 06 月 13 日農科字第 1030052436 號令發布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協助國內從事農業生產、加工、運銷或試驗研究,而未公開發行之創新、創意公司或籌備處,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買中心)申請創櫃板登錄,審查其創新、創意並出具意見書,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須知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司:指依公司法設立登記之本國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

(二)籌備處:指依公司法募集設立本國股份有限公司之籌備處。

三、公司或籌備處向本會申請出具創新、創意意見書,應填具申請書(附件一)並檢附下列中文文件一式八份:

(一)最近經濟部變更登記核准函及變更登記表影本。

(二)營業計畫書(附件二)。

(三)公司或籌備處具創新、創意意見書自評表(附件三)。

(四)申請書件無虛偽隱匿聲明書(附件四)。

(五)本會指定之其他證明文件或資料。

前項文件依順序排列。文件如為影本,須加蓋申請人印鑑章、公司或籌備處及代表人印鑑章,並註明與正本相符。

申請人應備文件未齊備者,本會應以書面通知其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得駁回其申請。

四、本會就申請人所送申請文件,針對其農業技術、產品或營運模式,提供是否具有創新、創意構想及未來發展潛力等事項,予以審查。

五、正式審查前,本會應就申請公司或籌備處提供之文件內容,另送請本會業務主管機關(單位)提供初審意見(附件五)。

為查明公司或籌備處之實際營運情形,本會得另委託學者專家會同業務主管機關(單位)或逕行派員進行實地查訪。

六、本會為辦理第四點之審查,應組成審查小組並召開審查會議進行審查。

審查小組置委員五人至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會科技處處長或副處長擔任;其餘委員由本會聘請相關產業或營運管理背景之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小組。

七、審查小組每次會議應由審查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委員應親自出席。

委員與申請公司或籌備處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如未自行迴避,召集人得令其迴避。

審查會議召開時,本會得視情形邀請申請公司或籌備處相關人員列席,並得邀請第五點提供初審意見之本會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實地查訪學者專家,提供參考意見。

八、出席審查會議之委員,應就申請公司或籌備處提供所有文件、第五點之初審意見及實地訪查結果進行綜合審查。

審查委員對於公司或籌備處所提供之內容,應盡其保密之義務,並簽署保密切結書。

審查決議採委員共識決,決議得為出具意見書、出具意見書但附帶保留意見及不出具意見書等三種決議。

會議資料由主席彌封入公文袋簽章後,以密件處理,隨卷歸檔。

九、申請案件經審查後,審查決議由本會以書面方式通知申請公司或籌備處。

申請案經審查具創新、創意者,本會出具意見書(附件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撤銷或廢止原意見書,並副知櫃買中心:

(一)檢送之申請文件、報告或相關附件有隱匿、虛偽或造假等不實情事。

(二)經櫃買中心終止輔導作業、公告終止登錄創櫃板、停止透過創櫃板籌資資格。

(三)違反本須知或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

十、公司或籌備處未於收到本會出具意見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櫃買中心申請登錄創櫃板者,該意見書失其效力。

十一、經本會出具意見書之公司或籌備處,未經本會書面同意,不得以本會名義,作為募款、業務推廣、經營績效、獲利保證、宣傳或其他非核定用途之行為。

公司或籌備處於取得本會意見書三年內,應配合本會辦理成效追蹤及相關成果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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