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內容區

國產與進口農產品分流管理進口米與國產米禁止混合銷售並推動臺灣米標章

農糧署 郭子建.高庭芳

壹、前言

  近年來國人 消費意識抬頭,對於食米來源日益重視,去(102)年 8 月泉順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山水米)被舉發以進口米標示臺灣米銷售事件,引發社會譁然。農委會鑑於 現行糧食管理法對於市售食米之違規處罰規定過於寬鬆,容易造成業者投機心理,影響消費者權益,經通盤檢討,研擬糧食管理法修正草案,禁止國產米與進口米混合銷售,以強化管理機制。

  根據統計國人每天外食比例高達七成,在進口米混充臺灣米銷售事件過後,外食餐飲米食來源已成為社會當前最熱門話題。為使民眾認同臺灣好米,並建立「餐飲業者選用 100 %臺灣米、民眾外食消費 100 %安心」之形象,農委會推出「臺灣米標章」,並由 100 %使用臺灣米之餐飲業者標示使用,供外食民眾識別進而增加臺灣米消費量。

貳、推動策略

一、修正糧食管理法部分條文,強化管理機制

  糧食管理法修正條文業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本(103)年 6 月 18 日 經總統公布,新修正規定將於公布後 6 個月生效施行,相關規定之修正重點如下:

(一)明定禁止混米 依糧食管理法修正條文第 14 條之 1 第 2 款規定,市場銷售之進口稻米不得與國產稻米混合銷售。

(二)大幅提高罰鍰額度,以遏止不法 對於違反禁止混米規定之處罰,依修正條文第 18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處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 1,500 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其違規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並應令其停止經營全部或部分項目糧食業務一定期間,或廢止糧商登記或部分糧商登記事項。

(三)建立追溯管理制度

  為利追蹤進口米來源及流向 ,除增訂糧食業者對於國產米與進口米之買賣進出應分開登記外, 一定規模以上之加工及輸入業者,並應紀錄糧食供應來源及流向資料。 另市售包裝食米除需標示負責廠商名稱外,增加標示製造工廠,以利追蹤 從生產源頭至末端產品,強化國產米與進口米分流管理。

二、推動使用臺灣米標章

  為提升民眾對餐飲食米來源之信心,建立臺灣米優質形象,自本年 1 月起,農委會針對國內使用臺灣米製作米飯料理之業者,鼓勵申辦標示「臺灣米標章」,以提供民眾易於辨識並食用臺灣米,間接建立民眾對國產米之認同感,提升臺灣米優質形象。

  臺灣米標章申請資格,以國內具合法營業登記之餐飲業、流通服務業及旅宿業為限,其生產或販售之米飯、米食料理應全數使用臺灣米,且品質符合 CNS 白米或糙米二等以上、稻米酸鹼值應高 (等)於 pH6.5 以上、食味值達 70 分以上之業者。經審核通過之業者取得臺灣米標章授權資格,標章授權使用期間自簽約日次日起兩年為限,標章使用方式可張貼於門市明顯處或印製於產品文宣上,供消費者識別選購。

  截至本年 8 月底止,全臺已有 7 家臺灣米標章業者標示使用臺灣米標章,分別為「臺鐵便當」、「悟饕池上飯包」、「鬍鬚張」、「臺灣吉野家」、「大戶屋」、「摩斯漢堡」及「全家便利商店」,包含旗下已有 3,590 家連鎖門市,可提供消費者選購臺灣米標章產品。

參、結語

  新修正之糧食管理法大幅強化市售食米管理機制,嚴加防範不法行為,導正糧食市場交易秩序,管理機制將更為周延。農委會呼籲業者應落實品管及誠實標示,以維護自身品牌信譽及消費者權益,共同維護國內稻米產業健全發展。

  另透過「臺灣米標章」正面認證形象,可吸引業者踴躍申辦並以標示「臺灣米標章」加值自有產品價值為榮,並間接鞭策源頭糧商誠實供應,同時使消費者於外食時,其用米之來源亦獲得保障,藉以提升消費者對餐飲食米來源之信心,俾達成建立臺灣米優質形象之政策目標。

陳保基主任委員(左3)及李蒼郎署長(左4)與2013臺灣十大經典好米得主合影

陳保基主任委員(左 3 )及李蒼郎署長(左 4 )與 2013 臺灣十大經典好米得主合影

臺灣米標章-道地臺灣米,在地好口味  臺灣米標章-道地臺灣米,在地好口味

臺灣米標章-道地臺灣米,在地好口味

選擇臺灣米標章,外食也能安心呷好飯!

選擇臺灣米標章,外食也能安心呷好飯!

本網站刊載之「農政與農情」其所有內容,包含文字、圖像等皆可轉載使用,惟須註明出處。
  • 回上一頁
  • 103-09-18:6,6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