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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捐助之農業財團法人行政監督要點」修正簡介

輔導處 李政錩

壹、前言

  政府捐助成立農業財團法人,其成立宗旨係為配合政府施政重點,協助推動農業施政,接受政府委託辦理農業相關行政業務或從事農業科技研究,並協助農民辦理各項產業之相關業務。其設立目的或為特殊公共任務需要,或為達成特定政策目的,或負有執行公共任務,由政府機關或公法人捐助成立或依法設置,均為公益性團體,對政府施政具有相當的輔助功能。

  本會為強化農業財團法人營運績效及監督管理機制,訂定相關要點並歷經多次修正,最早於 99 年 4 月訂定「農業財團法人營運績效查核要點」並據以實施,後於 100 年 6 月 16 日修正名稱為「政府捐助之農業財團法人營運績效查核要點」,又於 101 年 12 月 4 日再次修正名稱為「政府捐助之農業財團法人行政監督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迄今。本次係配合行政院組成「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行政監督專案小組」(以下簡稱行政院專案小組)修正規定,再次針對本要點內容進行相關修正。

貳、修正內容說明

  本要點前次修正係依據行政院專案小組(由前行政院研考會、主計處、人事行政局,以及法務部組成)訂頒之「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行政監督機制作業要點」與「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主管機關行政監督報告格式」相關規定修正,惟主計總處於 102 年 7 月 15 日修正該行政監督報告格式,且行政院研考會已改組為國家發展委員會,爰配合修正本要點之相關規定。

  本次修正要點將原本 7 點修正為 8 點,除配合修正相關規定外,並簡化相關附表 1 至附表 4 之文字敘述,本次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明定本要點適用對象,為依預算法第 41 條及立法院之決議,需將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之農業財團法人。(修正要點第 1 點)

二、依據行政院「政府捐助之農業財團法人行政監督要點」第 1 點規定,修正為「特設」查核小組。(修正要點第 2 點)

三、明定農業財團法人應於每年 3 月底前繳交「行政監督報告」與「績效目標」,並說明「行政監督報告」格式應參照行政院所訂報告格式。(修正要點第 3 點)

四、因原附件二「行政監督報告」刪除,爰將後列附件順序調整並簡化描述文字。(修正要點第 3 點、第 4 點、第 6 點)

五、本會「農業財團法人監督準則」已於 102 年 5 月 29 日農輔字第 1020022947 號令廢止,爰配合修正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審查農業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 修正要點第 8 點 )

參、結語

  本會為配合立法院及行政院要求主管機關加強所屬財團法人之監督管理,除將本要點於 103 年 10 月 1 日以農輔字第 1030022920 號令修正公告外,並已陸續訂修相關行政規則如:本會審查農業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農業財團法人財務處理作業規範、本會派兼公民營事業與財團及社團法人董監事人員遴派及考核要點、政府捐助之農業財團法人從業人員薪資處理原則等規定,以善盡主管機關監督管理之責。除每 3 年至少進行 1 次實地查核外,並藉由每年之行政監督報告督導各農業財團法人,應健全其人事、財務、績效及法制規範管理機制,同時依據行政院相關要點與民法有關規定,要求農業財團法人訂定其年度工作計畫,妥善規劃其經費運用,每年定期召開董、監事會議審議,並將其年度計畫書、預算書、業務報告書、決算書報送本會備查,以加強督導各農業財團法人之財務狀況、營運績效及業務運作,使其業務功能及經營績效達到預期目標,以達到農業財團法人業務健全及永續經營的目標。

  政府捐助之農業財團法人依其捐助章程及設置目的,與各產業不同之專業,配合政府農業施政目標與政策運作,對強化服務農民、產銷業者及配合農業發展趨勢產生正面效益,本會也將持續積極督導各農業財團法人之營運績效及業務運作順利,使農業財團法人永續及穩健經營,以期符合設立宗旨並達成捐助目的。

肆、附錄

  政府捐助之農業財團法人行政監督要點修正條文如下:(全部條文及附表請上本會網站農業法規下載,網址 http://law.coa.gov.tw/GLRSnewsout/NewsContent.aspx?id=2895 )

政府捐助之農業財團法人行政監督要點修正草案對照表 PDF

附件一 績效目標 PDF

附件二 實地查核表 PDF

附件三 查核處理建議表 PDF

附件四 追蹤事項表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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