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豬隻死亡保險制度修正簡介

畜牧處 廖志偉

壹、前言

  家畜保險辦法及相關行政規章,於 101 年初全面完成修法並頒布施行,對於家畜保險業務無論於制度面或業務面皆已相當完備,惟豬隻死亡保險業務計畫自 101 年度起預算經費緊縮,為因應養豬農民投保需求及確保業務執行績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於 102 年 9 月起著手進行法規修正先期作業,廣泛蒐集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各級農會意見,並分別於102 年 9 月 24 日 、11 月 1 日及 12 月 9 日三度邀集地方政府及各級農會代表召開修正研商會議,初步達成調整方向及確定配合修正之相關修文,並於本(103)年 2 月 26 日召開之「研商修訂豬隻死亡保險制度會議」中取得決議,進行修正「家畜保險最高保險金額及保險費率第二點」、「豬隻死亡保險投保規定第五點、第六點」、「豬隻死亡保險單條款第二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及「家畜保險保險費及管理費用補助要點第二點」,隨即進行相關法規修正作業,業於本年 9 月 30 日分別以農牧字第 1030043405 號函、農牧字第 1030043406 號函、農牧字第 1030043407 號函及 10 月 3 日農牧字第 1030043409 號令發布實行。

貳、修正重點內容說明

  家畜保險業務中豬隻死亡保險計畫因 101 年度起預算調減,導致難以納保保戶之全場豬隻,恐有斃死豬非法流用疑慮;另分析近年偶發斃死豬非法流用之案件,飼養規模較小之養豬戶較易有未將斃死豬送交化製情形。為期能將保戶之所有豬隻納入保險,並提升小規模養豬戶占保戶之比例,爰調整修正豬隻死亡保險相關制度。

  本會經四度邀集地方政府及各級農會代表召開「修訂豬隻死亡保險制度會議」研商決議,修正重點如下:

一、原豬隻死亡保險制度不論保戶飼養規模大小一律補助保險費 7 成,基於飼養規模越大之保戶如非法流用斃死豬,查獲後對其影響越大,且其本身應更具能力及責任防止非法流用,爰將保戶區分為 4 種飼養規模級距(999 頭以下、1,000 至 2,999 頭、3,000 至 6,999 頭、7,000 頭以上),隨著飼養規模增加而減少保險費補助比例 (7 成至 4 成),另所撙節之經費將可涵蓋保戶之所有豬隻,並將用於鼓勵小規模養豬戶參加保險。

二、原豬隻死亡保險理賠對象及金額分為 2 級(40 ~ 50 公斤賠付 600 元、 50 公斤以上賠付 1,200 元),偶有養豬戶以 50 公斤以上斃死豬隻使用 40 ~ 50 公斤之理賠額度受阻,為避免持續造成爭議,爰取消兩級間不得流用之規定,使 50 公斤以上者可以單向流用 40 ~ 50 公斤之理賠額度。

  為調整前揭內容,爰修正「家畜保險最高保險金額及保險費率基準」第 2 點(附表 1)、「豬隻死亡保險投保規定」第 5 點、第 6 點(附表 2)「豬隻死亡保險單條款」第 2 點、第 15 點、第 18 點(附表 3)及「家畜保險保險費及管理費用補助要點」第 2 點(附表 4)。

參、結語

  家畜保險為我國農業保險中唯一實施之政策性保險,自民國 52 年開辦後,依據「農業發展條例」陸續修訂家畜保險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由本會輔導各級農會辦理,並透過相關產業團體協助,以鼓勵全國養豬農民加入家畜保險投保行列;並藉由家畜保險業務之推行,有效分擔畜牧經營事業風險、防範斃死豬非法流用、加強養畜飼養管理及疾病防治之觀念,進而降低農民經營成本、提高產業競爭力。爰此,在政府有限的經費下,為健全本項保險制度,經由本次的修正將能解決目前實務執行的困難,並能使業務推展更臻於順利。

附表 1  家畜保險最高保險金額及保險費率基準第二點修正對照表 PDF

附表 2  豬隻死亡保險投保規定第五點、第六點修正對照表 PDF

附表 3  豬隻死亡保險單條款第二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修正對照表 PDF

附表 4  家畜保險保險費及管理費用補助要點第二點修正對照表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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