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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智利產百合種球輸入檢疫條件」簡介

防檢局 劉宇真

一、緣起

  臺灣百合切花種植面積約 300 公頃,產區集中於臺中市、彰化縣及南投縣,是我國第二大花卉產業,主要供應內銷市場,而生產百合切花之種球係自荷蘭、智利、法國及紐西蘭等國進口。有鑑於百合車前草嵌紋病毒(Plantagoasiatica mosaic virus , PlAMV)嚴重影響百合切花生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以下簡稱防檢局)為確保進口百合種球之品質,維護農民收益,爰自 102 年 4 月起與國內百合生產者、種球進口業者及農會等召開會議研商對策,獲致共識應強化輸入種球之檢疫管理措施。續於 102 年 7 月辦理 PlAMV 檢疫條件增訂預告,並於 103 年 1 月公告實施,要求由疫區輸入該病原之寄主植物時,應先經輸出國檢疫機關採行田間檢疫或實驗室檢測,證明未罹染本病害。

  智利為增進對我國百合種球貿易之順暢,該國農牧局遂提出百合種球生產及田間檢疫系統管理計畫,向我國申請訂定智利百合種球輸臺檢疫規定。經雙方多次溝通協商,在兼顧貿易供需及檢疫措施強化目的下,防檢局遂於 103 年 9 月 1 日預告訂定「智利產百合種球輸入檢疫條件」(以下簡稱本檢疫條件),預告期間並未接獲評論意見,並續於 9 月 19 日公告實施。

二、內容介紹

  本檢疫條件共計 10 點,重要內容簡述如下:

(一)輸臺種球生產者應每年向智利農牧局(以下簡稱農牧局)登錄生產之種球品種名、前一年度之批號、種植面積及生產地點地址、預估產量及生產者基本資料。

(二)農牧局對登錄生產者種植之每批種球核給一獨立批號,用以追溯生產管理、田間檢疫及輸出入作業程序等相關資訊。

(三)由農牧局訓練合格之人員執行田間檢疫,確認未曾罹染莖線蟲(Ditylenchusdipsaci )、白緣粗吻象鼻蟲(Naupactus leucoloma)及刺足根蟎Rhizoglyphusechinopus)。另每一批號分為 5 區,於開花前、落花後進行病毒病害田間檢疫,每區逢機選取 2 千株,總計檢查至少 1 萬株是否發生病毒病徵。一旦發現罹病植株,應予拔除並以適當方式銷燬。另若發現該批號種球發生車前草嵌紋病毒之植株比率超過千分之 5,則該批號種球不得輸臺。

(四)種球採收時應避免病毒交互感染,輸臺百合種球與非輸臺者須有適當區隔,並採取防範有害生物侵染之措施。

(五)農牧局應於每年 5 月 30 提供防檢局核可輸臺批號及其生產者清單,以供防檢局檢疫人員於輸入檢疫時核對包裝上標示之批號。

(六)百合種球自智利輸臺前須經農牧局檢疫人員確認該批號來自核可批號清單,並符合我國之植物檢疫條件,同時檢附農牧局核發之植物檢疫證明書,並依規定加註相關事項。

(七)百合種球輸入我國時,由防檢局檢疫人員確認農牧局簽發之植物檢疫證明書之記載事項是否符合本檢疫條件,並依我國「植物防疫檢疫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輸入檢疫。

(八)智利產百合種球於我國生產期間若因車前草嵌紋病毒造成花卉生產期間重大損害,生產者可提供該種球批號資料予防檢局,同批號或同一生產者所生產之種球應依規定接受強化措施。防檢局亦對於智利輸入之種球進行前述病毒取樣監測,如發現罹病比率增加,農牧局亦應查明原因,並提出改善措施,必要時由防檢局派員赴智利查證。

(九)農牧局應於每年 8 月正式邀請防檢局派員赴產地查證,防檢局得派員會同智利相關人員前往登錄生產地點及輸臺種球之處理、包裝及貯藏處所,進行田間檢疫及查核作業等,查證費用由智利負擔。

三、結語

  防檢局依據檢疫規定執行輸入檢疫,自 103 年 1 月 6 日 PlAMV 檢疫規定實施以來,輸入種球均未於輸入檢疫時發現該病原。防檢局除籲請輸入業者遵守相關檢疫規定,並將持續落實檢疫把關,確保國外進口百合種球之健康及品質,進而保障國內花農及消費者權益。

智利產百合種球輸入檢疫條件條文說明對照表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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