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12月(第270期)
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簡介
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 楊聰敏.陳厚源.李振宏
壹、前言
農業科技園區為鼓勵業者入園投資,特於園區內劃定保稅區並設立保稅制度,提供園區事業相關之租稅優惠措施。所謂保稅制度係指運抵國境之進口保稅貨品,以及其他受海關監管之貨物,於通關放行前,暫免或延緩課徵關稅之制度。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即係規範保稅貨品管理、查驗及進出園區等程序之法令,俾利管理機關及園區事業有所遵循。
茲因農業生物科技園區業於 102 年 8 月 16 日奉行政院核定納入「自由經濟示範區第一階段推動計畫」,冀藉由建構產業價值鏈,進而提升整體農產業產值,是為規範觀賞水族動物及採「前店後廠」模式委外加工之保稅貨品等相關管理事項,特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
貳、修正重點
為使保稅期間之觀賞水族動物因繁殖、死亡、殘食特性或檢疫而致數量有增加或短少時,有得核准增帳或除帳之法源依據,及為配合農業加值採「前店後廠」之創新運作模式,須增訂貨品委外加工之相關程序規定,爰修正「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計七條,其主要修正重點如下:
一、保稅貨品屬須申請核發「進口同意書」之觀賞水族動物者,應進儲於管理局指定場所。(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觀賞水族動物因繁殖致存倉期間數量增加之帳務處理方式。(修正條文第十一條之一)
三、觀賞水族動物因殘食、死亡及檢疫致數量減少之帳務處理方式。(修正條文第四十二條之一)
四、配合農業加值採「前店後廠」之創新運作模式,增訂其貨品加工之相關程序規定。(修正條文第四十四條)
五、配合實務情形增列相關事業須納入保稅業務規範主體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三十三條)
參、結語
農業生物科技園區期藉由本次保稅業務管理辦法之修正,有效為觀賞魚產業建立新產業價值鏈,並冀透過國內技術、人才與產業管理進行農業加值活動,以「前店後廠」運作模式,生產具創意及國際競爭力之臺灣優質產品,以促使我國農企業體質更為健全,同時滿足企業對於公共服務之殷切需求,進而形塑優質之經商環境。
肆、修正規定及詳細說明如附。全部規定及相關附件資訊請上農委會網站農業法令專欄或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詢。
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 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