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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人事管理辦法修正簡介

輔導處 陳詠妤

壹、前言

  農會係依農會法設立,有關其人事評議、編制員額、職等與聘僱資格、薪給、就職、離職、考核獎懲、資遣、退休、撫卹與服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並於農會法第 49 條之 1 明定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農會人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規範之。本辦法自內政部於 64 年 10 月 8 日訂定發布全文 61 條,其間農會之中央主管機關由內政部改隸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並於 93 年 11 月 30 日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修正發布全文 62 條,迄今共歷經 11 次修正。

  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改制為勞動部)於 102 年 10 月 16 日以勞動一字第 1020132159 號公告農民團體自 104 年 1 月 1 日 ( 以下簡稱基準日 ) 起適用勞動基準法,為協助農會於基準日起能因應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等相關規定,爰就農會人事管理辦法與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其相關法令規定進行整體檢討修正。

貳、修正內容說明

本辦法經本次全文修正後共計 84 條,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為明確本辦法各規定規範對象,爰新增農會人員名詞定義。(修正條文第 2 條)

二、為明確農會與其總幹事及其勞工雙方之權利義務關係,增訂農會應與其總幹事訂定委任契約,並與其勞工訂定勞動契約。(修正條文第 4 條)

三、配合勞動基準法有關訂立工作規則之規定,並考量工作規則涉及勞資雙方權益及資方人事管理要項,爰新增農會應訂定工作規則,其內容應包含勞動基準法第 70 條各款所定事項。(修正條文第 5 條)

四、配合農會法第六條於 101 年 1 月 30 日修正時,將農會分為三級,爰配合修正附表二之農會級別。(修正條文第 7 條)

五、將「各級農會最高設置員額及提撥總用人費計算基準」對於最高設置員額之計算及總用人費計算之規定及附表,明定於本辦法。(修正條文第 8 條及第 23 條)

六、依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爰刪除現行條文第 14 條有關農會新進員工年齡不得超過 55 歲之限制。但新進農會總幹事依農會法第 25 條之 1 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仍有不得超過 55 歲之年齡限制。

七、為明確農會辦理編制人員之聘僱與考訓相關事宜,並配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已刪除有關試用期間之規定,爰刪除新進員工應先試用 6 個月之規定。(修正條文第 12 條至第 16 條)

八、配合勞動基準法辦理勞工職務調動之相關規定,爰明定現行農會員工調職規範。(修正條文第 19 條)

九、為穩定農會人事結構,爰增訂總幹事於屆次改選及中途出缺期間人事權凍結之規定。(修正條文第 22 條)

十、配合適用勞動基準法,修正總用人費負擔費用之人事費用項目名稱。(修正條文第 24 條)

十一、配合勞動基準法對於勞工工資之規定,爰刪除現行條文第 21 條規定,並修正農會員工薪資。(修正條文第 25 條至第 29 條)

十二、農會編制員工倘收到聘僱通知書卻無故不辦理報到就職時,農會應不予聘僱,另總幹事於不予聘任後,主管機關應依法重新辦理總幹事候聘登記公告程序。(修正條文第 31 條)

十三、為明確主管機關對於除總幹事外之編制人員依法所為停止、解除或恢復職務之行政處分時,明定應由總幹事執行終止勞動契約或恢復勞僱關係等相關事宜。(修正條文第 36 條)

十四、依農會法第 27 條規定,明定農會員工均為專任。(修正條文第 38 條)

十五、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修正農會勞工之工作時間、請假、例假、休假、特別休假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 39 條、第 41 條至第 43 條、第 45 條至第 47 條)

十六、配合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規定,修正農會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之應保存年限。(修正條文第 40 條)

十七、修正農會員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以符性別工作平等法及育嬰留職停薪辦法規定。(修正條文第 44 條)

十八、因總幹事之代理亦屬農會人事制度一環,爰將農會法施行細則第 22 條第 3 項對總幹事任期屆滿或出缺時之代理順序納入本辦法,並修正總幹事因故不能執行職務之代理程序。(修正條文第 48 條及第 49 條)

十九、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勞動部相關函釋,增訂農會勞工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4 條至第 20 條提出請求,或在公傷病假醫療休養期間不能工作之情形,皆不得因此視勞工為缺勤而影響其考核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修正條文第 53 條)

二十、農會自適用勞動基準法起,即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勞工退休金提繳及資遣費發給等相關事宜,爰刪除現行條文第 50 條、第 54 條及第 55 條規定,並依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2 前段規定,增訂新舊制度相關規定;另因總幹事非屬農會勞工,故增訂其退休金提撥等相關事宜。(修正條文第 62 條、第 63 條、第 67 條及第 68 條)

二十一、配合勞動基準法有關職業災害補償、撫卹及資遣之規定,並考量農會應預先規劃經費來源俾於必要時予以支應,爰增訂農會應設置職業災害補償、資遣及撫卹準備金專戶之規定。(修正條文第 64 條至第 66 條及第 75 條)

二十二、配合勞動基準法第 53 條及第 54 條,修正農會員工自請退休及雇主強制勞工退休之規定。(修正條文第 69 條)

二十三、配合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及第 12 條規定,修正有關雇主與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並增訂其應辦之程序。(修正條文第 70 條至第 72 條)

二十四、增訂有關農會資遣勞工之應遵循規定。(修正條文第 73 條)

二十五、增訂編制員工未滿 5 人時,其人事評議事項之辦理方式。(修正條文第 78 條)

參、結語

  本次農會人事管理辦法配合農會自 104 年 1 月 1 日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全文修正,除第 7 條、第 10 條及第 62 條至第 65 條自 103 年 11 月 28 日之發布日施行外,其餘皆自 10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除進行法規研修外,本會並將持續協助農會妥善因應制度轉換,俾輔導農會順利適用。

肆、附錄

  農會人事管理辦法修正條文,請上本會網站農業法規下載,網址 http://law.coa.gov.tw/GLRSnewsout/LawContent.aspx?id=FL014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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