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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赴臺日漁業協議適用海域總噸位未滿二十延繩釣漁船裝設船位回報器輔導措施」簡介

漁業署 李俊文

壹、前言

  102 年 4 月 10 日舉行第 17 次臺日漁業會談,完成簽署臺日漁業協議,該協議適用海域包括「排除對方法令適用海域」及「特別合作海域」,而進入臺日海域中以延繩釣漁船為最大宗,且在黑鮪魚汛期間( 4 月至 7 月),又最常與日本延繩釣漁船發生作業糾紛,爰有必要針對進入該適用海域作業之延繩釣漁船訂定相關管理規範,包括採許可制、需裝設船位回報器(以下簡稱 VMS)、填報漁撈日誌等。

  本會另為協助總噸位未滿二十延繩釣漁船赴臺日漁業協議適用海域作業,特訂定「赴臺日漁業協議適用海域總噸位未滿二十延繩釣漁船裝設船位回報器輔導措施」。

貳、重點說明

  「赴臺日漁業協議適用海域總噸位未滿二十延繩釣漁船裝設船位回報器輔導措施」於 103 年 10 月 29 日公告發布,其規定重點說明如下:

一、總噸位未滿二十延繩釣漁船(以下簡稱小釣船)符合下列情形者,其漁業人得申請裝設 VMS 補助費:

(一)自 103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15 日間完成裝設 VMS ,且未曾接受政府補助或獎勵裝設 VMS 。

(二) VMS 機型均應符合本會公告之「符合我國遠洋漁船監控系統之漁船船位自動發報器」或「二十噸以上未滿一百噸延繩釣漁船赴臺日重疊專屬經濟海域作業應安裝之船位回報器廠牌型號、機型及安裝規格」。

(三)小釣船裝設之 VMS 正常回報船位並經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以下簡稱對外漁協)抽測 VMS 船位正常。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理漁業人申請裝設 VMS 補助費:

(一)有漁業法第七條之一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情形之一。

(二)漁業執照已逾有效期限。

三、漁業人應於 103 年 12 月 20 日前檢附下列文件送所屬區漁會轉送本會漁業署申請補助費,每艘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 2 萬元:

(一)指定船位通報聯絡人(含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地址、電話、傳真或 E - Mail 帳號)。

(二)漁業執照影本。

(三) VMS 裝機費之發票正本。

(四)設定 VMS 識別碼之證明文件。

(五)同意本會漁業署、對外漁協及政府授權之作業洋區之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下載船位資料之同意書。

(六) VMS 照片及含漁船標識之 VMS 天線照片各乙張。

(七)匯款帳號資料。

四、補助艘數以 50 艘為限,並依送達本會漁業署日期先後順序決定,倘申請案件逾 50 艘,由達 50 艘當日之申請案件中抽籤決定。

參、結語

  臺日漁業協議目的在維持東海之和平穩定,推動友好及互惠合作,致力於專屬經濟海域之海洋生物資源養護及合理利用,並維持漁業作業秩序,本會訂定上述輔導措施係為協助赴臺日漁業協議適用海域總噸位未滿二十延繩釣漁船裝設 VMS,俾有效掌握我漁船在臺日海域之動態,並作為日後與日本洽商養護管理措施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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