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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保護法修正簡介

文 / 畜牧處 陳宜孜

壹、前言

  我國「動物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自八十七年十一月四日公布施行後,前後歷經八次修正,最近一次於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施行。本法係以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為立法意旨,本法規定保護之對象涵蓋寵物、經濟動物、實驗動物三大類,施行迄今已逾十七年,然隨社會風氣與民眾觀念演進,近年涉屬動物福利之公共議題已獲媒體關注並廣予報導,諸如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遊蕩犬貓捕捉及收容管理、犬隻源頭管理等公務品質、展演動物「阿河」引發社會各界關注展演動物福利等議題引發廣大民眾的關注與討論,亦迭有因寵物食品含有害或有毒物質,造成寵物傷亡等事件。為管理寵物食品,保護寵物之生命健康及維護寵物飼主之權益,並自根本提升我國動物福利水準、加強地方主管機關執法效能與行政管理品質,本會爰配合立法院於 104 年 1 月 23 日三讀通過修正案,並於 104 年 2 月 4 日經總統公布, 2 月 6 日正式施行,此次計修正二十六條條文,亦為歷次修正案修正幅度最大,涵蓋層面也最廣泛。

貳、重點說明

  為整體提升我國動物福利水準,修正有關收容動物經公告 12 日無人認領養得人道處理之規定及多項源頭管理規範,包含「寵物食品源頭管理」、「地方政府設機關專責動物保護並可委外執行動保稽查」、「獸醫治療動物疾病時可使用人用藥物」、「強化飼主責任」、「展演動物業要許可」、「特殊功能犬隻管理」、「縮減收容動物認養時程」、「養犬原則應絕育,要繁殖應申報」、「警察協助動物保護執法」、「故意致動物重傷或死亡、宰殺犬貓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增加動物保護講習課程」及「設置檢舉違反動物保護法獎金」等,修正條文重點說明如下:

(一)建立寵物食品源頭管理法源,寵物食品的製造、加工、分裝、批發、販賣、輸出入均納入管理,保障寵物吃的安全。(第三條、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二十二條之三、第二十二條之四、第二十二條之五、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二十三條之二、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

(二)地方政府設專責機關執行動物保護法,並可委外由其他機關(構)、民間團體或個人執行動保案件稽查,另警察機關協助執行動保工作,強化執法效能。(第二條、第二十三條)

(三)獸醫治療動物疾病時可使用人用藥物,解決部分動物疾病無藥可用問題。(第四條、第三十一條)

(四)明確規定飼養動物要提供的照顧條件,如關、綁動物的籠子、繩、鍊等要讓動物保有充分活動空間,另不得對寵物施以絕育、醫療目的以外的其他非必要手術。(第五條)

(五)業者在營業場所以娛樂為目的,以動物進行表演或提供騎乘時,需申領執照才能經營,另政府工作犬應予保障動物福利狀況。(第三條、第六條之一、第六條之二)

(六) 2 年後終止現行經公告 12 日得人道處理收容動物,改以患法定傳染病、重病無法治癒、嚴重影響環境衛生之動物或其他緊急狀況,嚴重影響人畜健康或公共安全方可施行人道處理。(第十二條)

(七)收容動物,在無身分證明狀況時,自公告認養日起可同意民眾認養,對具寵物登記資料或可辨識身分動物,則通知原飼主超過 7 日以上未領回可同意認養,並得對動物施以絕育等必要管理措施。(第十四條)

(八)犬隻強制植入晶片與登記管理,個人不得任意販賣犬隻,飼主負有管理動物繁殖責任,原則要為其絕育,有繁殖需求則可申報,以管理幼犬後續流向,自源頭減少任意繁殖狀況,根本改善流浪犬問題。(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

(九)任何人對動物虐待、傷害行為,不能以不是惡意或只是過失而免罰,並加重故意傷害動物致重傷或死亡、宰殺犬貓的罰則,直接處一年以下有期徒罰,併科 10 萬以上罰金,如屬致動物傷害程度較輕,或過失導致重傷狀況可處 1 萬 5 千元以上至 7 萬 5 千元以下罰鍰,而對疏於照顧動物經勸導仍不改善但未致動物受傷狀況,或過失使動物受傷但程度較輕時,則可處 3 千元以上至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鍰,明確界定不同有害動物行為的裁罰強度,使地方政府更有效執法減少裁量疑義。(第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三十條之一)

(十)限制已有不當對待動物前例的個人,持續飼養或認養動物,另違法者必須接受到動物收容所實習等動物保護講習。(第三十三條之一)

(十一)民眾檢舉違反動物保護法案件,經調查屬實而裁罰時,直轄市、縣市政府可予以獎勵。(第三十三條之二)

參、預期效益

  本次修法重點之一為現行收容動物經公告十二日無人認領養得人道處理之規定,將於兩年後停止適用。終止收容動物因空間不足而遭人道處理,是政府終極目標,但提供收容動物一定生命品質,更是收容管理最基本責任。為因應兩年後零安樂死措施,政府施政重點是執行更為有效的源頭減量與飼主責任控管,降低進入收容所的動物數量,提高收容動物認領養率,讓動物收容所成為中途送養平台,不是讓動物在收容所中受苦。

  政府執行動物收容工作,只是處理已產生的流浪動物,執行捕犬工作,減低流浪犬導致民眾公共生活環境不安與困擾,其根本的源頭控制還是要回歸飼主責任。因此,本次修法亦納入「養犬原則應絕育,要繁殖應申報」、「飼養動物應提供的明確照顧條件」、「不得對寵物施以絕育、醫療目的以外的其他非必要手術」等法源,強化飼主責任與源頭管理,透過立法教育民眾正確對待動物態度並由根本防杜流浪犬來源,飼主要為所養犬隻之繁殖負管理責任,不能放任繁衍幼犬棄養不管亦已通過,地方政府充分執法後,可大量、短期內提高國內犬隻絕育率,有效源頭減量後,將可避免大量動物持續進入收容所,導致收容動物暴增的惡劣情形。

  另外增修「獸醫治療動物疾病時可使用人用藥物」、「縮減收容動物認養時程」、「展演動物業者納入管理」、「限制有不當對待動物前例個人持續飼養或認養動物」等相關法源,收容動物無身分證明狀況時,政府自公告認養日起即可同意民眾認養,而具寵物登記資料或可辨識身分動物,通知原飼主超過 7 日以上未領回就可同意認養,縮減動物送養等待期,排除民法適用,更有效推動收容動物認養,以有效全面提升動物福利。

  授權地方政府可將動物保護案件稽查委外辦理,並針對虐待、傷害與飼養照顧不當等違法案件裁罰條文更明確化,並配合建立檢舉獎勵制度,納入廣大民間力量為後盾,提升執法效能。同時增設動物保護講習制度,建立全民愛護動物、尊重生命及知法守法的觀念。

  又增訂寵物食品定義,並考量寵物食品之衛生安全直接影響寵物健康及生命安全,參酌日本「寵物食品安全法」,增訂限制寵物食品不得含有對寵物健康有害之病原微生物(如沙門氏菌、病原性大腸桿菌等)及有害寵物健康物質(如黃麴毒素、農藥、重金屬等)種類、安全容許量等相關管理規範之授權依據,並訂定寵物食品逾有效日期 、 未依規定標示及違反包裝容器規定之罰則,以強化寵物食品管理,維護寵物食品安全。

肆、結語與展望

  終止收容動物因空間不足而遭人道處理的情況,是近年最重要的工作目標,本會向來重視動物收容管理品質並致力於加速降低人道處理量,持續推動多元推廣認領養工作及加強與動物保護團體的合作等,希望提高認領養率以加速降低人道處理率,讓收容所能成為中途送養平台,而不是中止或終養動物生命的場所。經過近年的努力,人道處理率自 98 年的 73% 降至 103 年底的 27%,實已見顯著改善。未來將配合本法修正儘速規劃相關執法配套措施,以協助地方政府強化源頭管理並落實執法以全面提升動物福利,加速改善流浪動物問題,讓進入收容所的動物活得健康,且能找到愛牠的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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