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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農業灌溉水質保護之執行成效與展望

文 / 農田水利處 梁秋萍

壹、前言

  本會為確保農產品安全,積極輔導農田水利會推動農業灌溉水質保護工作,如查有不合格者,即時通報環保單位取締污染源,針對高污染潛勢地區改進灌溉水質監測機制、加強圳路底泥浚渫作業及推動灌溉水質改善措施。另持續推動「農業灌溉水質保護方案」,協調相關部會、地方政府及農田水利會共同努力推動各項措施,透過加強跨部門合作,致力維護農業生產環境。

貳、強化農業灌溉水質保護

一、加強灌溉水質監測作業

(一)提高水質檢測點密度及檢測頻率

  本會輔導農田水利會進行灌溉水質監測管理工作,在灌溉系統已建置灌溉水質監測點,並定期辦理水質初驗及複驗作業。103 年度灌溉水質監視點設置計 2,379 點,供灌地區執行水質初驗作業(檢測電導度、酸鹼度及水溫等 3 項)計 12,435 件,合格率 94.2%;針對不合格者,連同高污染潛勢地區進行複驗檢測,共計 3,470 件,檢測項目除前述 3 項外,增加檢測重金屬(銅、鉛、鎳、鋅、鎘、總鉻、鐵)、懸浮固體、氯化物、硫酸鹽、總氮量、鈉吸著率、殘餘碳酸鈉等項目,複驗需加強監控數計 1,212 件,不合格項目主要為電導度、總氮量,其次為懸浮固體,「重金屬」大多數符合灌溉用水水質標準。

  農田水利會經檢測未合格,除通報環保單位加強污染源查處外,並依加強灌溉水質監測管理作業程序確認無污染之虞,才引水灌溉。有關 103 年度灌溉水質監測結果統計詳如表 1 及表 2。本會對於各農田水利會進行灌溉水質採樣之監測結果,每兩個月定期公布在本會網頁之檢驗資訊專區(http://www.coa.gov.tw/ws.php?id= 2501023),以期共同監督灌溉水質。

  另針對高污染潛勢地區已輔導農田水利會加強設置檢測地點,供水期間加強重金屬檢測及檢測頻率,如有水質異常狀況,即通報有關機關加強污染源查處、農作物及土壤檢測等相關作業;必要時,停止供灌,避免引用受污染灌溉用水。

(二)高污染潛勢地區設置水質自動連續監測系統

  為動態監控高污染潛勢地區水質狀況,自 102 年度輔導農田水利會設置水質自動連續監測系統,目前桃園、石門、新竹、臺中、彰化及高雄等 6 個農田水利會已設置 16 套水質自動連續監測系統(詳表 3),即時啟動緊急應變機制及通知農民注意避免引用可能受污染灌溉水源。未來將依風險高低分階段輔導農田水利會完成監測系統之設置,透過推廣設置灌溉水質自動連續監測系統,強化預警通報,有效防範灌溉水質遭受污染。

二、推動高污染潛勢地區污染改善工作

  本會已持續輔導相關農田水利會對於所轄灌溉水質不佳地區持續加強監測管理作業,尤其高污染潛勢地區加強重金屬檢測作業及推廣設置灌溉水質自動監測系統,以有效掌握水質狀況,並積極研擬改善措施,如尋覓適當乾淨替代水源、調整灌溉計畫等,以期逐步改善水質不佳問題。

  另為加強相關主管權責機關合作建立預警管理機制,本會已提供農田水利會高污染潛勢地區列管圳路清單予相關單位,協請環保署督促地方環保局加強水污染源(含非法排放)放流水之稽查及管制,並研議增訂或加嚴放流水標準,以及實施廢污水排放之總量管制,俾共同維護農業灌溉用水品質;並由本會農糧署評估辦理田間食用作物重金屬污染監測等相關事宜,避免疑受污染食用作物流入市面,確保農作物安全品質;另請環保署評估辦理農地土壤監測及預防土壤污染等相關事宜,維護農業生產環境及確保農業永續發展 。

三、推動「農業灌溉水質保護方案」

  為逐步解決廢污水排入灌排系統之問題,本會已於 102 年 10 月 31 日函頒「農業灌溉水質保護方案」(詳本會網站,http://law.coa.gov.tw/GLRSnewsout/LawContent.aspx?id=GL000497),輔導農田水利會逐步限縮各類廢(污)水搭排至灌排渠道及提昇灌溉水質管理強度,依污染潛勢高低分三階段推動各項搭排管制措施。第一階段實施時程,自 102 年 10 月底至 105 年底,優先輔導工業、畜牧業及屠宰業、其他類別廢水改排至其他排水系統;第二階段自 106 年至 109 年底(暫訂),灌排兼用渠道將全面禁止事業廢水搭排;第三階段暫訂自 110 年開始,視各地排水系統興建完成情形,農田排水禁止事業廢水搭排及限制農舍與生活污水搭排重金屬高污染潛勢圳路。

  期望藉由相關部會、地方政府及農田水利會等相關機關(單位)共同努力推動各項具體推動措施,有效管制各標的廢(污)水介入灌排渠道,達治本之效。

四、加強與環保單位之協調及聯繫作業

(一)督促農田水利會加強通報作業

  為確保農業灌溉用水品質,已責成農田水利會加強與環保單位之協調及聯繫。有關工廠放流水管制事項,須由各農田水利會及當地環保單位依權責加強稽查管制作業,以及加強違規管制資訊之通報,以約束廠商守法守紀。

(二)協請環保單位增訂或加嚴轄內之放流水標準

  為避免事業放流水之管制標準不同,部分農田水利會已建議環保署及地方環保局依水污染防治法第 7 條第 2 項規定予以加嚴及增訂放流水標準。彰化縣政府已於 98 年 12 月 22 日訂定「彰化縣東西二圳放流水標準」,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直接或間接排放廢污水於東西二圳灌溉系統者,加嚴重金屬銅、鋅、總鉻之管制標準;另桃園市政府 於 102 年 10 月 24 日公告 「大坑缺溪放流水排放標準」,加嚴生化需氧量,並增訂氨氮放流水標準 。

(三)環保署配合「農業灌溉水質保護方案」推動情形

  環保署配合「農業灌溉水質保護方案」,已訂定「廢污水搭排灌排渠道之污染源管理專案作業原則」,並於 102 年 11 月 5 日下達各地方主管機關,有關搭排業者改排前、後之稽查管制及許可管理方式,並持續督導,以妥善管制放流水質。

  對於環境特殊或需特予保護之水體,環保署已於 103 年 8 月 13 日函請各地方主管機關,對於灌溉渠道經農田水利主管機關同意事業廢水排入且排入水質須符合灌溉用水水質標準者,該灌溉渠道得依水污染防治法第 7 條第 2 項規定,評估將放流水標準之重金屬或特定項目加嚴至「灌溉用水水質標準」之管制限值,並納入許可管理,避免農地受到污染。增訂或加嚴管制限值作業方式,依環保署 102 年 8 月 16 日訂定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增訂或加嚴放流水標準之作業流程」辦理。

五、協助經濟部工業局推動工業搭排戶廢水改排作業

  依行政院 102 年 7 月 12 日研商會議指示事項,經濟部工業局成立「工業搭排戶行政協處推動平台」,並輔導臺中市、高雄市、彰化縣、桃園市、雲林縣及新竹縣等 6 個市縣政府成立專案小組平台。經濟部工業局自 102 年 8 月起即組成輔導團,執行包含工業搭排戶現勘調查、改排規劃、廢水改善輔導等工作,預計於 105 年底前完成相關輔導工作。經統計至 104 年 1 月中已有 152 家完成改排,另 217 家刻正進行改排中,經濟部工業局已充分掌握搭排戶排水改善之動態及需求,將於 104 年持續推動搭排戶相關輔導工作,協助其排水改善,以降低廠商因應禁止搭排之營運衝擊。本會持續協調各農田水利會協助工業廢水排放專管施設相關事宜,促使工業搭排戶廢水儘速改排,避免影響農業灌溉用水品質。

六、推動「灌排分離」示範計畫

  本會 104 年度補助臺中市政府辦理規劃推動灌排分離示範工程案,預計年底提出示範區,規劃辦理灌排分離水路約 3,000 公尺,由臺中及南投農田水利會協助相關規劃、設計及工程施設等相關事宜。如改善成效良好,將推廣至其他地區辦理水路改善工作,以期灌排可完全分離,澈底改善廢(污)水排入灌排系統之問題。

參、未來展望

  農業是國家發展之根本,本會致力維護糧食安全及確保農業永續發展,將持續積極輔導農田水利會加強灌溉水質監測作業及採取搭排加嚴管制措施,逐步澈底改善廢水排放影響灌溉用水問題。為有效維護農業生產環境及 灌溉用水品質,本會將透過加強跨部門協調及合作,強化各項灌溉水質保護措施,確保農業永續發展。

表1 農田水利會103年灌溉水質監測結果統計表(初驗)PDF

表2 農田水利會103年灌溉水質監測結果統計表(複驗)PDF

表3   農田水利會設置灌溉水質自動監測系統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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