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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簡介

文 / 輔導處 王勝平

一、前言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於 81 年 12 月 10 日發布施行,期間歷經十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係 102 年 7 月 22 日。本次修法係為推動國家公園區內休閒農業經營發展,增列經國家公園管理機關會同有關機關認定合於農業用地之土地,得設置休閒農業設施;另明確提示休閒農場內之住宿設施申請核發相關用途之建造執照,並依法興建、申請核准或登記之規範,俾利休閒農場經營業者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據以遵行,於本( 104 )年 4 月 28 日以農輔字 1040022212 號令發布施行新修訂之本辦法。

二、研修歷程與修正重點

  本次辦法經參酌內政部營建署 103 年 8 月 6 日營署園字第 1032913963 號函及同年 9 月 29 日營署園字第 1032917180 號建議,增列本辦法第 8 條第 2 項第 3 款,有關休閒農業設施之農業用地範圍包括在國家公園區內,按各種分區別及使用性質,經國家公園管理機關會同有關機關認定合於農業用地之土地;至得申設之休閒農業設施種類、規模、強度等應依國家公園計畫管制之。

  另基於休閒農場內規劃之住宿設施係提供不特定人士之住宿服務,符合發展觀光條例第 2 條所指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業務範疇,且應依同條例第 21 條及第 24 條辦理相關營業登記。復依建築法第 73 條第 2 項規定,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經洽內政部營建署與交通部觀光局等目的事業主管單位討論,本辦法第 19 條所列住宿設施符合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附表一所列有關使用類別 B 類(商業類)、組別 B-4 「供不特定人士休息住宿之場所」之定義,及前述辦法附表二建築物使用類組使用項目舉例之 B-4 使用項目,爰增列第 8 項,提示住宿設施於申設旅館或觀光旅館時,應依規定申請核發相關用途之建造執照,並依法興建、申請核准或登記。

  本會依據前述共識與建議擬具本辦法相關修正條文,於 103 年 12 月 29 日及 104 年 2 月 4 日邀集內政部、交通部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各地方政府、產業團體等共同研商修正事項,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列休閒農業區位於國家公園範圍內,經認定作為農業用地使用之土地亦得申設休閒農業設施之規定。(修正條文第 8 條)

(二)增列休閒農場開發利用時所涉及之相關法令包含國家公園法。(修正條文第 11 條)

(三)增列休閒農場位於國家公園範圍內,經認定作為農業用地使用之土地亦得申設休閒農業設施之規定;另增列住宿設施申設旅館或觀光旅館,應依規定申請核發建造執照,並依法興建、申請核准或登記。(修正條文第 19 條)

三、結語

  本次修正公布之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增加國家公園區內可申請休閒農業設施,並依各該國家公園管制計畫管理,預期將促進區內休閒農業發展;另將休閒農場住宿設施申設旅館或觀光旅館之規定明確規範,提供休閒農場經營業者申請及地方政府審認之遵行依據,應可便利休閒農場申設流程。

四、修正條文及詳細說明如附。全部條文請上本會網站農業法令專欄或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詢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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