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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強化市售食米管理機制

  2014 年 1 月 9 日訂定「市售食米抽檢及公布作業流程」,市售食米改為按月抽檢、逐月公布方式辦理,以強化管理。 2014 年抽檢 1,001 件,包裝標示部分,合格 947 件(占 94 .6 %);外觀品質規格部分,合格 975 件(占 97.4 %),抽檢結果均公布於網站供消費者參閱。

  另鑑於原「糧食管理法」之罰則規定過於寬鬆,經通盤檢討,本會提出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完成修法程序,於 2014 年 6 月 18 日修正公布,同年 12 月 18 日生效施行,主要修正重點包括:

(一) 罰鍰 上限由原 20 萬元提高至 1,500 萬元。

(二)進口米與國產米禁止混合銷售。

(三)違規情節重大者,得逕行廢止糧商登記或部分糧商登記事項,或停止經營全部或部分項目糧食業務一定期間。

(四)國產米與進口米之買賣進出應分開登記,且一定規模以上之加工及進口業者並應記錄糧食供應來源及流向資料,以利追蹤進口米來源及流向。

(五)將散裝米納入 「 糧食管理法 」 管理。

  本會將依據新修正「糧食管理法」,加強市售食米抽檢及管理工作,遏止不法行為,維護消費者權益;配合修正相關子法規,包括:「糧食標示辦法」、「糧商管理規則」、「市場銷售糧食抽查及檢驗辦法」、「市售食米抽檢及公布作業流程」及「違反糧食管理法案件處分裁量作業要點」等。另為利糧食業者瞭解相關法令修正內容,製作修正重點總說明、 Q & A 及 「 糧食標示辦法 」 說明摺頁等 3 款宣導文宣,印製分送國內各糧食業者參考使用,並於各縣市辦理宣導說明會。

  為強化國內食米的衛生安全品質管理,自 2013 年起,本會農糧署與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共同成立聯合稽查小組,於每年上半年及下半年各辦理 1 次稻米農藥殘留聯合稽查工作,以聯合行動、分工作業方式,由本會農糧署負責抽檢業者庫存原料稻穀,食品藥物管理署負責抽檢業者生產之小包裝食米。 2014 年第 1 次稽查抽檢 52 家 100 件,合格 98 件,不合格 2 件;第 2 次稽查 抽檢 51 家 100 件,全數合格。對於不合格之庫存稻穀,立即封存控管,須至複驗合格後,始能解除控管;未經複驗合格前,稻穀不得加工銷售或外流,避免不合格稻穀流入市面,危害國人糧食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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